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全书(含指导案例 2022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 民事
- (一) 综合
- (二) 物权
- (三) 合同
- (四) 婚姻家庭继承
- (五) 侵权责任
- (六) 劳动争议
- 二、 商事
- (一) 公司证券期货
- (二) 破产改制
- (三) 票据保险
- (四) 海事海商
- (五) 涉外及涉港澳台经济
- 三、 知识产权
- (一) 综合
- (二) 著作权
- (三) 商标权
- (四) 专利权
- (五) 植物新品种权
- (六) 其他
- 四、 民事诉讼
- (一) 综合
- (二) 起诉和受理
- (三) 管辖
- (四) 证据
- (五) 审判监督程序
- (六) 公益诉讼
- (七)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 (八) 仲裁
- 五、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