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问题研究_覃晚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覃晚萍
内容节选
第三节中越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比较杜涛:《国际私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64页。黄进、姜茹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传统话题,近年来,随着非婚同居关系、代孕关系、同性婚姻、辅助生殖技术等现象的出现,传统婚姻家庭法的适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国纷纷就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修订。随着跨国婚姻、跨国扶养、跨国非婚同居、跨国收养关系的发展,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纠纷也日益频繁发生,逐渐成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因此各国也逐渐加强对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关于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世界各国的普遍立法趋势是采用属人法为连结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二是适用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三是适用与父母子女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三种立法例反映了各国不同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各国对父母或子女一方的倾斜性或兼顾性保护。我国《法律适用法》和《越南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涉及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但是两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态度完全不同,通过对比,深入理解两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厘清两国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的差异,指导构建更加完善的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体系。 一、我国关于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该条没有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顺应了《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规定的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不区分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有的国家对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规定了不同的严格程度,更多数国家在涉外亲子关系立法中不予区分。由于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没有明确的区分,通常情况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增加操作难度。因此我国没有采用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开立法的模式,而是适用统一的冲突规范。 第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父母子女人身和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是父母子女之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中心,与父母子女关系具有最密切的联系,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和居所地的道德风俗和社会秩序密切相关,以此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更为合理。 第三,采用多个连结点,有条件地选择适用。在涉外亲子关系的冲突规范中,各国越来越倾向于确定多个连结点,这一立法模式有利于增强法律适用选择的灵活性。但同时又强调优先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我国规定当事人没有共同居所地的,可以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弱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这条规定提供了包括当事人共同居所地、一方居所地、一方国籍国在内的多个连结点,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选择适用。 第四,明确有利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扶养关系中,被扶养人通常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我国规定选择适用多个连结点中最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和扶养关系不同,亲子关系中难以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不同情形下父母和子女的地位可能发生转换,因此在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选择上,《法律适用法》使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这一表述,有利于兼顾涉外亲子关系中父母和子女的权益保护。 二、越南关于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28条规定:(1)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越南的户籍登记机关依照关于户籍的法律规定解决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越南公民之间(其中至少一方在国外常驻)、外国人之间(其中至少一方在越南常驻)的父母、子女身份识别问题。(2)属于本法第88条第2款、第89条、第90条、第97条第1款和第5款、第98条第3款和第5款、第99条规定情形与其他有纠纷的涉外父母、子女身份识别由越南有审权的法院解决。 该条规定了涉外父母、子女身份识别的管辖机关,对父母、子女身份没有争议的,由越南的户籍登记机关按照越南法律中关于户籍的规定予以解决。存在以下争议的,由越南主管法院解决:(1)父母不承认是自己的子女,且没有证据,必须由法院确认的;(2)子女不承认自己父母的,父母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人是自己的子女;(3)被确定为他人父母,父母不承认的,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人不是自己的子女;(4)子女要求确认父母的;(5)代孕人将孩子交给委托方之前,请求确认相当于父母的权利义务的;(6)代孕委托方拒绝收养孩子,代孕方要求法院强制其认收孩子的;......
- 信息
- 绪论
- 第一章 中越涉外婚姻的历史与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涉外婚姻的含义
- 第二节 中越涉外婚姻的历史概况
- 第三节 中越涉外婚姻的现状及特点
- 第二章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的比较
- 第二节 中越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总则对比的启示
- 第三章 中越两国结婚、离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越两国结婚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中越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
- 第四章 中越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越两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比较
- 第二节 两国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比较
- 第三节 两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
- 第五章 中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越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中越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比较
- 第三节 中越涉外亲子关系法律适用比较
- 第四节 中越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比较
- 第五节 中越涉外扶养关系法律适用比较
- 第六章 中越涉外婚姻程序制度研究
- 第一节 中越涉外结婚程序制度的内容
- 第二节 中越涉外结婚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中越涉外结婚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七章 中越涉外“事实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中越涉外“事实婚姻”的现状
- 第二节 中越涉外“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
- 第三节 解决中越涉外“事实婚姻”的建议
- 第八章 中越跨国婚姻妇女和子女权益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中越跨国婚姻妇女和子女权益保护现状
- 第二节 保障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建议
- 第九章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的现状
- 第二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出现的原因
- 第三节 中越涉外婚姻纠纷解决的法律困境
- 第四节 解决中越涉外婚姻纠纷的对策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