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家庭法(第6版)_【德】玛丽娜·韦伦霍菲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玛丽娜·韦伦霍菲尔
内容节选
第十八节增益补偿之外的财产补偿请求权 一、契约上的请求权 1.导论《民法典》第488条。《民法典》第611a条。参看本节边码2。 在离婚的情况下,增益补偿对于在法定财产制中生活的配偶之财产补偿而言,原则上已经是一项终局性的规范了。但是契约上的请求权却不受其影响。那么配偶双方也能够缔结比如一项借贷契约 或者一项劳动契约(Arbeitsvertrag) 并从中推导出请求权来。尽管如此,必须存在具体的依据(konkrete Anhaltspunkte)可以表明这一方面相关的法律约束意思(Rechtsbindungswillen)。配偶双方的意思常常只是针对某一以婚姻为条件的无名给予 ,而并非旨在某一“真正的”或者确切地说是与婚姻无关的契约之缔结。根据OLG Frankfurt NZFam 2020,531。 例子 :妻子艾玛(Emma,E)给丈夫保罗(Paul,P)转账了15 000欧元,用以购置一一辆应当也用于家庭目的的汽车。当双方在五年之后离婚时,这辆车就已不值什么钱了,此时E想要P返还那笔金额。在这里就不存在《民法典》第488条第1款第2句所规定的借贷偿还请求权,因为配偶双方就偿还义务达成了意思一致这一点是不明显的。这辆汽车终究也用于共同之目的。 2.赠与与无名给予对于该审查模板参看下文第二十八节边码7。 对于《民法典》第516条意义上之赠与的认定也必须要保持谨慎态度。虽然配偶双方之间也可以像第三人一样赠送物品,比如因为圣诞或者生日,这样就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16条及以下各条。那么在个案中一项由于撤回赠与的请求权也可能在考虑之列。 例如BGH FamRZ 2013,296;OLG Frankfurt NZFam 2020,531。例如作为先前受赠财产,参看上文第十六节边码32及以下各边码。参看下文本节边码12及以下各边码。 然而绝大多数配偶之间的财产移转都没有被联邦最高法院归入赠与之中,而是归到了所谓的无名给予(unbenannte Zuwendungen)当中。 这里的背景一方面在于,在这些情况下给付人并没有像在一个真正的赠与中那样发生典型的完全财产减少(vollständige Entreicherung),因为通过婚姻还能继续共享赠与之物。另一方面,这类给予也并非无偿(nicht unentgeltlich)地以他人得利为目的而实行的,而是完全在某一类型的相互关系之中进行。这类给予的法律原因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且其实行也是旨在期待一个长期的关系。因此有关赠与的法律对此就无法适用了。如果配偶双方曾经适用的是法定财产制,那么在分居的情况下则不存在返还请求权;然而在进行增益补偿时,对所涉及的相关价值 要予以考虑。与之相反的是,在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有可能在个案中会由于行为基础的丧失而存在请求权。 OLG Stuttgart FamRZ 2019,1925. 例子:结婚之后丈夫恩斯特(Ernst,E)将其房屋一半的共同所有权份额转让给了妻子菲奥娜(Fiona,F),结果就是配偶双方成了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这在一类情况下就存在着一种所谓的无名给予,而并非是《民法典》第516条意义上的赠与。 如果配偶双方适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并且此外也没有作过任何其他的约定,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E只能主张增益补偿请求权。BGH NJW 2020,2024.对此的批评参看Dutta FamRZ 2020,1077(1078)。 附论:在伊斯兰法系中,丈夫在结婚时向新娘承诺的新娘财礼(Brautgabe),(如果适用德国法的话)也显示出与无名给予的法律制度相类似之处。作为其基础的约定可以被归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家庭法上之契约;只有当新娘财礼之约定被例外地视作根据《民法典》第1408条第1款订立有关财产制法上之关系的婚姻契约或者根据《民法典》第1585c条达成的扶养约定时,才会有不同的适用。 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作出新娘财礼的承诺需要根据《民法典》第518条第1款的规定类推适用形式上的要求。 3.因已结束的配偶内部合伙而产生的请求权 A.概况 无论婚姻财产制如何,在配偶双方之间能够为了追求一个共同的目的而成立一个民法上的合伙(BGB-Gesellschaft)。当配偶双方已经成立了一个也在外部出现的“真正”合伙时,对此就直接适用《民法典》第705条及以下各条。尽管配偶双方在内部是以一个共同的企业为出发点的,但是经常只有配偶一方作为企业所有者而对外(例如在土地登记簿或者商事注册簿上也同样如此)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就被称作一个(无共同共有财产的)内部合伙(Innengesellschaft)。参看OLG Schleswig FamRZ 2004,1375。例如BGH NJW 2012,3374。 如果这一“合伙”因为配偶双方的分居或者离婚而解散了,那么退出的配偶一方就......
- 信息
- 主编简介
- 代译序
- 第6版前言
- 缩略语表
- 文献表
- 第一章 基础
- 第一节 导论
- 第二节 家庭法中的基本法权和人权
- 第三节 有关国际家庭法的提示
- 第四节 复习
- 第二章 婚约、结婚和婚姻姓氏
- 第五节 婚约
- 第六节 结婚和婚姻的废止
- 第七节 婚姻姓氏
- 第八节 复习
- 第三章 婚姻生活共同体
- 第九节 婚姻的一般效力
- 第十节 日常家事代理权
- 第十一节 婚姻生活共同体的责任问题
- 第十二节 配偶的所有权关系和占有关系;所有权推定
- 第十三节 财产制法概况;婚姻契约
- 第十四节 处分限制
- 第十五节 复习
- 第四章 增益补偿和其他财产补偿
- 第十六节 生前增益补偿
- 第十七节 死亡情况下的增益补偿
- 第十八节 增益补偿之外的财产补偿请求权
- 第十九节 复习
- 第五章 离婚及离婚后果法
- 第二十节 离婚
- 第二十一节 分居
- 第二十二节 离婚时分配住房和请求家居物品
- 第二十三节 离婚后的扶养和未婚母亲的扶养
- 第二十四节 供养补偿
- 第二十五节 复习
- 第六章 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和非婚生活共同体
- 第二十六节 登记的生活伴侣关系
- 第二十七节 非婚生活共同体的概念和法律基础
- 第二十八节 非婚生活共同体结束时的财产补偿
- 第二十九节 复习
- 第七章 亲子关系法
- 第三十节 亲子关系法基础
- 第三十一节 出身法
- 第三十二节 父母照顾的取得和丧失
- 第三十三节 父母照顾的行使和限制;子女的法定代理
- 第三十四节 交往权
- 第三十五节 血亲之间的扶养,尤其是子女抚养
- 第三十六节 收养
- 第三十七节 复习
- 第八章 监护、保佐、照管
- 第三十八节 监护
- 第三十九节 保佐
- 第四十节 照管
- 第四十一节 复习
- 自测题答案
- 术语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