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例与实务大全_王秀全;郭万华;李金萍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秀全;郭万华;李金萍 等
内容节选
实务难题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房产份额? 典型案例1968 年王建国与孙淑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军、一女王凤,1998年10月10日王建国与孙淑兰经法院判决离婚。2001年4月27日,王建国与张慧娴登记结婚,居住在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室(以下简称芍药居北里×××室),房屋产权人为王建国,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 2002年王建国与张慧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142平方米的水关新村×××室(以下简称水关新村×××室),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慧娴名下,直至王建国去世之前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内。2007年9月21日,王建国和张慧娴共同签署《说明》,内容为:一、芍药居北里×××室归张慧娴所有;二、水关新村×××室归王建国所有,双方均同意。 2013年5月13日,王建国在棋牌室昏倒后,王军将王建国送医,之后张慧娴陪王建国去医院进行检查、复查、转院均由王军接送安排、支付医药费,安排住院期间的护工。王建国日常生活起居及生病期间均由张慧娴照顾,对此张慧娴提交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北京汇信利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王庚与程少华的证人证言、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证明》与《居住证明》的内容为,王建国与张慧娴自2002年2月至2013年9月4日在水关新村房屋居住;邻居王庚与程少华的证人证言内容为:经常看到王建国坐在轮椅上,张慧娴推着他在小区内散步晒太阳,有时候看张慧娴去医院代王建国开很多药回来;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内容:张慧娴经常推着王建国去公园内散步,带着水果和水,有时候在旁边看别人跳舞或唱歌,一般上午和下午各来一次公园。2013年9月4日,王建国去世。 王建国去世后,留有王建国名下工商银行卡一张、王建国名下房产一套。 工商银行卡存款26万元,因支付王建国丧葬费及买墓地花费的26万元都是王军支付,故该卡内26万元已给付王军。 王建国名下房产一套:芍药居北里×××室。 张慧娴名下房产一套:水关新村×××室。 现王军与王凤起诉要求继承王建国名下遗产。 裁判要点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或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在分割房产(包括其他财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分析 一、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1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故在进行遗产继承之前,应当先将被继承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张慧娴和王建国名下各有一套房产,但因王建国、张慧娴对两套房产签署过财产分配协议,故在王建国名下的芍药居北里×××室的房产归张慧娴所有(62平方米),在张慧娴名下的水关新村×××室房产归王建国所有(142平方米)。 所以张慧娴名下的水关新村×××室的房产为王建国的遗产,应在各继承人之间依法继承。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依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故关于王建国的遗产的分割,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张慧娴提供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北京汇信利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邻居王庚与程少华的证人证言、小区附近公园员工夏天证人证言,说明王建国是与张慧娴在水关新村×××室共同生活,且在照顾王建国上付出较多,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对张慧娴予以多分。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水关新村×××室一套归张慧娴所有,张慧娴支付王军、王......
- 信息
- 第一章 二手房买卖纠纷
- 实务难题1 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实务难题2 如何确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 实务难题3 委托他人购房,房屋所有权能否归属委托人?
- 实务难题4 房屋买卖纠纷中,违约方应赔偿差价损失吗?
- 实务难题5 房屋买卖中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调整?
- 实务难题6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善意取得?
- 实务难题7 房屋价格上涨,卖家反悔,法院能否判决继续履行?
- 实务难题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卖方的表见代理?
- 实务难题9 一房二卖,是否需要补差价?
- 实务难题10 二手房买卖中,如何界定“房屋交付”?
- 第二章 房屋租赁纠纷
- 实务难题1 酒店式产权房的租赁经营合同可否任意解除?
- 实务难题2 租赁合同符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出租方应否返还租赁押金?
- 实务难题3 买卖公房承租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 实务难题4 拆迁中承租人权益如何保护?
- 实务难题5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群租,出租人有无权利解除合同?
- 实务难题6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 实务难题7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 实务难题8 买卖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 实务难题9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变更?
- 第三章 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 实务难题1 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主张居间费的,能否被法院支持?
- 实务难题2 显失公平的居间服务格式条款是否可撤销?
- 实务难题3 房屋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是否有效?
- 实务难题4 房产中介提供房屋信息错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实务难题5 房产中介未尽报告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实务难题6 中介能否隐瞒交易真实信息赚取差价?
- 实务难题7 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方有无权利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
- 实务难题8 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中介公司有权主张违约金吗?
- 实务难题9 房屋买卖未成,买方有无权利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实务难题1 离婚后房产被前夫抵押,撤销抵押前能否过户?
- 实务难题2 夫妻一方以共同房产去抵顶虚假债务,是否有效?
- 实务难题3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房产份额?
- 实务难题4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用出售款项全款购买新的房屋,离婚时新房所有权归谁?
- 实务难题5 婚前单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 实务难题6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 实务难题7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 实务难题8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可否撤销?
- 实务难题9 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 实务难题10 遗嘱中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效力如何?
- 实务难题11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为夫妻共有后又变更至配偶一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
- 实务难题12 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离婚时租金收益怎么分割?
- 实务难题13 夫妻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可以单方撤销?
- 实务难题14 以复婚为前提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是否可以单方申请撤销该约定?
- 第五章 征地拆迁纠纷
- 实务难题1 购买小产权房,拆迁时是否会有补偿?
- 实务难题2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如何确定安置人口?
- 实务难题3 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如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实务难题4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强制拆除后,行政赔偿需要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吗?
- 实务难题5 超期未回迁,是否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 实务难题6 回迁房可以购买吗?
- 实务难题7 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土地补偿费?
- 实务难题8 未经共有人同意而私自签署的拆迁协议的效力如何?
- 实务难题9 城镇户籍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宅基地补偿收益?
- 实务难题10 离婚后一方在共有宅基地上建房,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 实务难题11 恶意损害国家利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 实务难题12 签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主张?
- 第六章 特殊类型房产纠纷
- 实务难题1 指标房能否买卖?
- 实务难题2 购买已查封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实务难题3 央产房能否上市交易?
- 实务难题4 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 实务难题5 军产房能否继承?
- 实务难题6 购买公共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实务难题7 农村房屋买卖,有无法律效力?
- 实务难题8 购买凶宅后,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 实务难题9 买卖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 实务难题10 限购政策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界定?
- 实务难题11 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