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案例教程(第二版)_周登谅 主编;刘金祥 副主编;李海鹰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登谅 主编;刘金祥 副主编;李海鹰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三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案例6-3 何某等人预谋抢劫案 何某出狱后和以前的狱友陆某、于某、黄某等人预谋策划抢劫。经过调查,缜密策划,多次踩点,最后确定抢劫李某。四人一起准备好作案工具,人员布置安排到位后即将行动前,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 讨论题 本案中何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由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全部过程。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在它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形成的状态不完全相同,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形态,这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行为状态。我国《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是以既遂为标准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罪的刑事责任,就是既遂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既遂犯应当根据其所犯的罪名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判刑。 犯罪既遂有如下几种类型: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且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此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例如,刑讯逼供罪就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即构成该罪。 (3)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不要求发生一定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即使交通工具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倾覆、毁坏的事实,也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组织罪;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其基本特征是: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区别。(2)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区别。(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准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前。犯罪中止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动中止犯罪,即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及时性。即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2)自动性。即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3)彻底性。即必须彻底停止、放弃犯罪。(4)有效性。即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并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 就犯罪预备而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准备作案工具、勘察路线、伺机等候等。但一般来说,在预备阶段对侵犯客体尚未有实质上的损害。最终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 就犯罪未遂而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犯罪未遂阶段行为人已经对侵犯的客体有实质的损害。最终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本案中,何某等四人只不过将犯罪预备阶段的所有行为实施完毕,未对被害人有实质性损害,其行为尚未达到一定的度,因此本案应属于犯罪预备。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编 民事法律制度
- 第一章 民法通则
- 第一节 自愿原则
-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三节 社会公共利益
- 第四节 自然人
- 第五节 所有权
- 第六节 共有
- 第七节 担保物权
- 第八节 债
- 第九节 人身权
- 第二章 婚姻法
- 第一节 婚约及其财产处理
- 第二节 结婚与重婚
- 第三节 事实婚姻
- 第四节 可撤销婚姻
- 第五节 离婚
- 第六节 探望子女的权利
- 第三章 继承法
- 第一节 继承权
- 第二节 公民遗产继承
- 第三节 遗嘱继承
- 第四节 遗赠
-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 第四章 合同法
- 第一节 合同
- 第二节 合同条款
- 第三节 合同撤销
- 第四节 违约行为
- 第五节 违约责任
- 第六节 定金
- 第七节 买卖合同
- 第八节 租赁合同
- 第二编 刑事法律制度
- 第五章 刑法概述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任务及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和适用范围
- 第六章 犯罪
- 第一节 犯罪概述
- 第二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第三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 第四节 共同犯罪
- 第五节 单位犯罪
- 第七章 刑罚
- 第一节 刑罚概述
- 第二节 刑罚的具体运用
- 第八章 刑法分则
- 第三编 诉讼法律制度
-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 第二节 诉讼参加人
- 第三节 主管与管辖
-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
-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
- 第六节 民事一审程序
- 第七节 民事二审程序
-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 第二节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 第三节 管辖与回避
- 第四节 辩护和代理
- 第五节 刑事诉讼证据
- 第六节 刑事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刑事诉讼流程
-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权
-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与审判
- 第四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第十二章 劳动法
- 第一节 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劳动合同
- 第三节 工时制度和工资制度
-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论
-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
- 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
- 第四节 生育保险
- 第五节 失业保险
- 第六节 工伤保险
-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
- 第二节 劳动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