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边界_赵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宏

内容节选

任何人的死都应被认真对待 货车司机金某某在途经某地超限检查站时,因车上的某定位装置掉线,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疲劳驾驶,而被执法人员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处罚。因不能接受该处罚又沟通无果,金某某最终服农药自杀。司机的死亡让人痛心,此案也引发诸多讨论。这些讨论主要聚焦于科技革新和技术应用所引发的个人操控和人格贬损,尚未涉及法律问题。事实上,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少,这些问题放在数据时代背景下同样值得深思。 某品牌定位装置掉线案的基本事实 讨论此案时首先须回到案件涉及的某品牌定位装置掉线的基本事实。该定位装置即“某品牌的卫星定位记录仪”,是货车必须安装的设备。这项技术设备的安装依据在于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年底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包括江苏、安徽、河北、陕西、山东、湖南、宁夏、贵州、天津等示范省份所用的旅游包车、大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需要更新车载终端的,都应安装该定位装置。所有新进入示范省份运输市场的以上三类车辆及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该定位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加装的车辆,不予核发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该《通知》其实是为交通运输部2014年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铺垫。此《办法》明确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也申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又根据此项《办法》的第24条,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目的在于“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行驶”“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监控疲劳行驶则通过在卫星定位系统设置限值的方式进行。 从《办法》规定来看,交通运输部门要求司机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目的无可指摘,此种技术设备的使用是数据时代下技术治理的反映,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车辆监管的即时性和有效性。但从2012年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要求中,我们却能发现与相关法制的抵牾之处。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要求必须安装某个品牌的车载终端,否则即不予核发和审验道路运输证,已经有违法增设许可条件之嫌。况且做此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通知》在法律属性上仅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更是既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能增加许可条件。由此,交通运输部门强制要求货车安装某品牌定位系统的做法,已经存在依据不合法的问题。 在金某某自杀离世后,有关该品牌定位系统频现故障的讯息被更多地曝出,联系交通运输部出台的上述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网络上会出现“这个定位系统究竟是被什么承包商设计的?到底是谁负责维护和提高使用体验”的质问。与此相关的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了安装费用,这些安装费用标准不一,最终都由货车司机自己承担。此外,因为系统安装还关涉道路运输证的年检,所以除安装费用外,各地货车司机每年同样须缴纳标准各异的服务费,个别地方甚至要求货车司机除了安装费、服务费外,还需缴纳系统使用的培训费。 杂乱繁多的收费项目不仅增加了货车司机的运营成本,也使这种技术设备的投入使用很容易就异化为系统运营商敛财的工具。系统运营商在收取上述费用后也应尽到充分的技术检测和系统维护义务,而不能将维护事宜全部交由司机承担。如果跟公共管理相互捆绑就随意定价且不再履行维护义务,不仅有悖市场原理,亦与公共服务的理念不符。 本案中的处罚依据与具体适用 再回到本案中金姓司机所遭遇的具体处罚。某地超限检查站对其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在于,该司机在途经检查站时,车上的定位系统已经掉线,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再借助系统判断金姓司机是否存在超速驾驶和疲劳行驶的问题。执法人员据此认定金姓司机存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38条所列举的,“(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并依照该条直接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版)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同时包括第37条、38条。其中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38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

  1. 信息
  2. 序: 探索即自由
  3. 序: 最可贵的是前进的勇气
  4. 个案的正义
  5. 司法回应道德,法官应如何说理
  6. 修剪自家的香樟树,被高额处罚合法吗
  7. 知假买假与法律衡平
  8. 面包店被罚到底冤不冤
  9. 一捆甘蔗敲响的警钟:市容执法与公务外包
  10. 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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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调剂孩子”已经构成犯罪
  17. 执法的温度
  18. 仅有正确是不够的:“抢孩案”后的公权信任危机
  19. 高铁掌掴案:“以暴制暴”的法律立场
  20. 任何人的死都应被认真对待
  21. 拐卖妇女案:公共责任中的缺位者
  22. 迟到的判决:“丰县生育八孩女子”案为何未追究强奸和收买
  23. 法律如何夺回被偷走的人生
  24. 唤醒沉睡的条款: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25. 自由的价值
  26. 孩子生病而不救治,父亲“无罪”?
  27. 没事找事就是“寻衅滋事”?
  28. 穿和服拍照何以涉嫌寻衅滋事
  29. 写作色情小说到底是什么自由
  30. 艺术如何在战争中选边
  31. 劣迹艺人封杀与职业禁入
  32. 网络的秩序
  33. 污人清白真的没有代价吗
  34. 社会性死亡越来越多,网暴岂能法不责众
  35. 网暴汹涌,平台不能只做“避风港”
  36. 我们与恶的距离:谁是下一个?
  37. 举报条款被利用,无法抑制的公报私仇
  38. 人人非孤岛,不要打听丧钟为谁而鸣
  39. 毕竟,明天又是新的一天了
  40.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