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重大疑难问题专题研究_米新丽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米新丽 等

内容节选

第四节监护制度的完善 监护制度是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主体能力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代理及信托制度,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等有着重要联系。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针对我国原有监护制度的落后陈旧、难针时弊的现状,立法上必将重新对其进行定位。《民法典》总则编,借鉴世界先进立法和结合我国国情,修正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使其更能发挥保护民事主体中的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功能。 一、我国原有监护制度基本情况[意]桑德罗·斯克巴尼:《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页。 在罗马法语境中,监护是指“赋予那些因年龄原因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一种权利”。 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对精神病人和浪费人设置监督和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由此,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始于其出生,而对成年人的监护始于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时。 我国原有监护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公民”一章中,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当然地演绎到监护制度。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监护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与完善。 (一)未成年人监护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将监护与亲权相重叠。在我国的监护制度中,除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外,在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三类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这一方面表明,监护制度与亲属间基于血缘、姻缘、情缘所形成的身份伦理关系有着内在的当然联系,在此基础上传统民法建立了主要由亲属来担任监护人的规则;但是另一方面却导致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界限不清、功能不明的现实问题。事实上,亲权与监护是有严格区别的。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将监护的对象仅限于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英美法系国家不设亲权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统一由监护制度来保护。在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上,还没有采用“亲权”概念,但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实质意义上的亲权关系。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未成年人监护应限定在“对不能得到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所需适用的制度”。 (二)成年人监护 我国是否存在成年监护制度是学界尚未明确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疑是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以及监护制度的一种延伸或特殊情况。同时,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能存在交叉,即出现未成年精神病人的情况,这时司法实践更依赖亲权制度处理。《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由于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因此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必须为其设立监护人,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扶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相应规定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内容。 二、对我国原有监护制度的反思林建军:《我国成年人监护法律之缺失与完善——以民事审判实践为依据》,载夏吟兰、龙翼飞主编:《家事法研究》(2014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3—59页。 我国原有监护制度仅仅在《民法通则》中占据四个条文,虽说司法解释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但从司法实践具体案例情况来看, 监护制度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只是宣示了监护制度的存在,立法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应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近二十年来,我国大批农村人口入城打工,许多父母限于条件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农村老家,形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情形,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这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问题(对于脱离亲权保护的留守儿童,应当借助委托监护制度以及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纷纷修订监护制度立法的大趋势下,我国立法上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民法典制定工作的逐步深入,学界对监护制度的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分析了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设计与构想,并为解决上述社会问题提供法律理论支持。 (一)监护制度立法体例反思 我国监护法律制度采用什么样的法律形式,涉及监护法的体例问题。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在监护立法上基于法律传统和自身国情的需要,设计出自己的监护法体例。《法国民法典》......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前言
  4. 第一章 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
  5. 第一节 习惯、习惯法与民法渊源
  6. 第二节 习惯在民法渊源中的地位与作用
  7. 第三节 交易习惯
  8. 第二章 民事主体制度重大问题
  9. 第一节 人格权商品化视角下的法人人格权
  10. 第二节 农户的法律地位
  11. 第三节 论成年监护制度
  12. 第四节 监护制度的完善
  13. 第五节 宣告死亡制度的若干问题
  14. 第三章 民事权利客体重大问题
  15. 第一节 人格理论视角下权利客体制度的现代化
  16.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保护
  17. 第三节 个人数据的使用、流通与监管
  18. 第四节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
  19.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20.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1.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撤销制度
  22. 第三节 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完善
  23. 第五章 民事责任与时效
  24. 第一节 《民法典》总则编与侵权责任编责任形态的对接
  25. 第二节 诉讼时效利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