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婚姻智慧_黄利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利军
内容节选
第一节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常见原因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之间基于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常见原因,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因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绝大多数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比如,夫妻二人准备购房,但是购房款差了50万元,于是向亲戚朋友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于是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现在很多人经常用花呗、借呗等方式为家里购置家具、家电,或者因为婚后买车而承担车贷。这些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以上常见原因外,因配偶一方侵权、合同纠纷等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也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而产生。如果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企业主或企业家,那么他们出于企业经营、融资等原因,也会经常产生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为了企业融资而签订对赌协议,结果对赌协议未达成,从而产生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而背负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有助于规避夫妻共同债务,维护非举债方利益。 (一)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民法典在立法时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共债共签规则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认可的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无须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如果夫妻一方举债,事后另一方表示追认(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微信、邮件)的,那么该债务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因为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丈夫准备向小贷公司贷款100万元用于周转,而且在小贷公司的要求下,妻子与丈夫共同在贷款文件上签了字。事后,无论丈夫是否把借的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妻子都有义务与丈夫一起向小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夫妻双方“共债共签”,不仅可以在交易之初就明确债务性质、维护交易安全,而且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也可以尊重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保护其财产利益。然而,这种做法同时也增加了实践中的交易成本,即债权人必须确保夫妻双方达成了合意或者共同签字。此外,期待现实中的每一笔交易都遵循“共债共签”规则,也过于理想化。对于不符合“共债共签”规则的债务,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性质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家事代理规则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设计上,民法典并没有采取单一标准。除了“共债共签”规则,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还规定了另外两种认定规则,其中一个就是“家事代理”规则。 “家事代理”规则在法条中的表述如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意思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举债时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签字,或者在债务形成之后另一方没有进行追认,那么就要实质上判断债务的性质。 从文义上理解,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家事代理”规则时,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该条件是适用本规则的前置条件,也是本规则与“共债共签”规则的区分之处。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举债的合意,那就没有适用本规则的必要。其二,债务产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三,债务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本规则强调负债必须出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目的。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后,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事宜上拥有相互代理权,这是婚姻关系中应有之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也为该规则提供了法源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王海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南昌大学,2020. 3.利益共享规则 除上述两种认定规则外,民法典还将“利益共享”规则纳入其中。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家庭生活范围举债的情形,而债权人往往希......
- 信息
- 作者简介
- 黄利军律师团队成员
- 序言
- 第一章 非婚同居关系
- 第一节 什么是同居关系
- 第二节 非婚同居与婚姻关系的相互转化
- 第三节 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 第五节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子女抚养
- 第二章 父母在子女婚前给予财富支持的技巧
- 第一节 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 第二节 给出去的嫁妆还能要回来吗
- 第三节 新式财产作为婚前财富支持
- 第三章 婚前的财产就一定是自己的吗
- 第一节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
- 第二节 婚前财产转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制度
- 第一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 第二节 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 第五章 婚姻中的房子问题
- 第一节 婚前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 第二节 婚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 第三节 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的所有权归属
- 第四节 置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 第六章 婚姻中的股权问题
- 第一节 股权及其分红、增值的归属问题
- 第二节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
- 第七章 夫妻共同债务与债权
- 第一节 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权
- 第八章 遭遇婚外情,我该怎么办
- 第一节 发现“被出轨”,是走还是留
- 第二节 如果走,如何在离婚时保全自己的利益
- 第三节 如果留,如何做到“人保”兼“财保”
- 第四节 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第九章 如何智斗第三者
- 第一节 给第三者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 第二节 如何击退第三者
- 第十章 我可以告他(她)重婚吗
- 第一节 什么是重婚
- 第二节 配偶重婚,我该怎么办
- 第十一章 遭遇家庭暴力,要勇敢地说“不”
- 第一节 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 第二节 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后,如何保护自己
- 第十二章 发现他(她)在私下转移财产,我该怎么办
- 第一节 婚内一方转移财产的后果
- 第二节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第十三章 选择哪种离婚方式
- 第一节 更快捷的离婚方式
- 第二节 离婚冷静期
- 第三节 离婚协议
- 第十四章 不得已去诉讼离婚,要做些什么
- 第一节 如何通过诉讼来离婚
- 第二节 证据:成功离婚的关键
- 第十五章 如果对方坚持不离婚,如何走出“围城”
- 第一节 加速逃离婚姻“围城”
- 第二节 如何进行离婚谈判
- 第十六章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
- 第一节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 第二节 抚养费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