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论_李永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永军
内容节选
第四章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与非法人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自然人”下设立一节(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由此从法律上奠定了两户的民法地位。在这一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有许多学者提出来,应该废除这种规定,但颁布后的《民法典》还是保留了“两户”。 第一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具有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一种特殊主体,是针对中国特殊土地所有权制度所采取的一种主体制度,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就承认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地位。《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典》延续《民法通则》的规定,继续保留和承认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地位,于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惠文:《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现代转型》,载《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中册),第160页。岳兵、姚狄英:《两户民事主体地位的再思考》,载《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论文集》(上册),第539页。 有学者提出要废除这种主体,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文化背景都发生了变迁,《民法典》应当秉承个体主义制度构建的理念,不能再继续规定农村承包户的民事主体。 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让“人”成为真正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不必通过“家长”或者“户主”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废弃家庭或者户的概念,直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并无不妥。 我觉得这种观点从民法的市民社会甚至可以说个人主义角度看,确实有道理,但从中国的本土情况看,未必适合我国实际。理由是: 1.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二元制”,集体作为一个土地的所有权者,它实际上是代表国家拥有土地。因为,集体所有不等于集体成员所有,集体并不是由全体集体成员为社员(股东意义上的社员)出资成立的法人,集体成员无权通过决议解散集体,也无权通过决议分配集体的土地。因此,任何一个集体成员迁出集体,无论是进城工作还是出嫁,都不得要求分割集体的土地。从这一意义上看,集体土地的所有,非常类似于德国历史上的“公有”。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土地的纠纷,另一方面可以保持集体土地的稳定。 2.尽管在诉讼中,有时诉讼主体并不是户而是个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之前的《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都规定了“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当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户就应该是诉讼主体,承担责任的也是“户”,而不仅仅是个人。特别是在承包权作为物权登记后,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这种用益物权中是有地位的。 3.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符合我国的传统及生活的实际需要。我国传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稳定的生活单元,也是一个稳定的生产单元,以户为单元的承包恰恰是适合了这种需要。因为,农村的生产,需要农具、农资等,如果以个人为单位承包,特别对于未成年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等就会产生困难。另外,如果经济上家庭中的成员之间相互独立的话,作为生活单元和生产单元必然会受到损害,进而会产生许多问题。因此,尽管民法是尽量使财产个人化,行为个人化,从而增加或者说保障个人的自由,但在土地承包方面,以“户”为单位的承包却是中国本土化的典型。 4.从我国的诉讼实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户也可以作为诉讼的原告与被告,而不像有人提出的“在诉讼实践中不存在以承包经营户出现的原告或者被告”。例如,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17号]中就写有“原告彭某家庭承包户”,案由是“原告彭某家庭承包户诉被告何垅村某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143号]写道:“上诉人姚某家庭联产承包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00431号]写道:“原告冶某玉家庭承包户与被告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户代表人冶某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庭、被告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某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008号]写道:“原告谭某甲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谭某乙家庭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信息
- 自序
- 第一编 绪论
- 第一章 总则的抽象性及规范性
- 第二章 民法与民法典
-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四章 民法的法源与适用
- 第二编 民事主体
-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的理性基础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三章 法人
- 第四章 其他主体
- 第三编 民事权利
- 第一章 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概念
-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利益及权利客体
- 第四编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一章 法律行为概述
-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 第五章 代理
- 第五编 民法上的时间及确定规则
- 第一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第二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