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_刘哲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哲
内容节选
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 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去行政化,减少审批层级,从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扁平化的司法管理模式转变。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向一线司法官放权,制定权力清单,由三级审批变为真正的谁办案谁负责,这是在向司法规律回归,是几十年司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但是在改革的落实过程中,一种声音又出来了,提出放权就有放任的风险,因此要加强管理。通过将负面数据指标与考核挂钩;对无罪、撤回起诉等问题案件,不起诉、不批捕等高风险案件进行反复复查监控;将提交司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作为不捕、不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并要求相关法律文书发出前要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向主管领导汇报前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等种种方式,使下放的权力逐渐自动上缴,使已经改革掉的三级审批制又有回潮之势。 一、 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避免司法滥权。也就是说下放到司法官手里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强管理是为了防止腐败。事实上,只要有权力,就必然有腐败的可能,否则就不叫真正的权力。 但是,司法责任制将权力下放恰恰是预防以往审批制的腐败。 现在的强管理实际上破坏了这一防范措施,反而可能增加腐败的风险。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就是:集中的权力和分散的权力哪一个腐败的成本更高?哪一个更容易腐败? 权力收上来集中在一处,权力掮客只要搞定一个人就行了,就可以进行批量寻租;而分散到个人,沟通成本增加了,不容易保证隐蔽性,寻租的风险就增加了。 而且掌握权力的管理层,更不容易受到制约。相比之下,作为检察官的个人,除了办案权没有任何行政性权力。没有行政权又拿什么对抗制约?所以权力就很容易被关在笼子里,即使个别人干了坏事,也是一抓一个准。所以在心理上,滥用权力的胆子也很难大得起来。 所能够滥用的权力十分有限,而被抓住的风险却很大,这样一比较,腐败的收益并不高,从功利性的角度来看也很划不来。 而管理层却不一样,他们掌握的是批量的权力,他的权力是普通司法官的几十倍、上百倍,而能够制约他们的部门很多时候也够不着他,这样一来他的腐败风险就相对小,而腐败收益却大很多。事实上,一些权力制约的机制甚至也都受制于他。 在三级审批的时代,其实也有司法官联席会议,但你几时听说过处长主动召集联席会议讨论自己的案件,或者要求自己审批的案件必须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更不要说主管领导层面,联席会议监督过他们的职权吗?事实上,连是否启动或设置这样的机制都是他们决定的。 既然他们手中的权力更多更集中,更不容易制约,也就是更有腐败的风险,为什么反倒没有加强对他们手中权力的管理呢? 这是因为,这个所谓的管理——其实就是行政权,也掌握在他们手里,权力并不倾向于自我约束和监督。而作为手中没有行政权的普通司法官,也没有权力对他们加强监督制约,即使普通司法官组成的联席会议,由于没有行政化的指令和牵引,也组织不起来。 事实上,很多冤假错案正是经过这种层层审批和汇报后产生的,很少听说真正的冤假错案是由于司法官一个人擅自决定而出现的。 因此,这种行政化的强监管并不能遏制冤错案件的发生,而恰恰可能导致权力集中,腐败滋生,并背离基本司法规律。 我们充分认知到这一点,才将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推行,就是通过分散权力的方式来遏制腐败。 当然只能是遏制,并不可能完全杜绝。掌握真正权力之后的司法官自然要比以往没有真正权力的司法官增加了腐败的可能,但这种风险要比权力集中起来的风险小得多,其实是从总体上降低了腐败的可能。 不能因为个别司法官的腐败行为,就从根本上否定司法责任制以分散权力的方式来预防腐败的整体功能。 通过强管理,将已经下放的司法权再次回收,将使司法权力再次向管理层集中,表面上是防止腐败,实际上是增加了腐败的风险。腐败不是没有了,而是更加隐蔽了,更不容易制约了,那些能够制约普通司法官的机制,是制约不了管理层的。 实际上,强管理有时候发挥的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作用。真正的目标其实仍然是司法官手中的权力。不是因为这些司法官有可能滥用权力,而是管理层想滥用的时候却滥用不了了。不是害怕权力被滥用,而是害怕自己滥用不着权力。 原来有人找你问案子的,你直接就能答应,现在要么是不了解情况,要么还要旁敲侧击地说服司法官,而有些司法官还不一定那么“懂事”,这就很累,还害怕被别人给你做记录。这种感觉多不好。 现在将权力收上来,感觉又回来了。 二、 但是为了这个感觉,司法责任制的功效失灵了。 司法责任制的本质就是让真正审理案件、办理案件的人做出决定,体现亲历性原则,从而更加符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将理性和感性更加有机融合,从而体现个别化处遇。这是公正的艺术,只有如此才能更加符合司法规律。 因为正义是具体而微的,需要亲历性的感受和体验。依靠二手资料不能看病,也同样不能办案。 是否应当批捕、起诉、定罪,司法官自己最清楚。但是强管理一上来之......
- 信息
- 作者简介
- 序言
- 法治观念是司法运行的底层逻辑
- 第一章 观念
- 法的本质
- 司法的边际效应
- 司法的累积效应
-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 审监抗的标准和意义
- 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
- 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
- 为什么程序法定原则会被人遗忘?
- 人数与公正性
- 制度定力
- 法治的走向
- 第二章 思维
- 司法改革的壳成本
- 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
- 司法会签文件与公事公办
- 关于建立全国法律帮助云端平台的建议
- 卷宗里的照片为什么不能放大一点?
- 自行补查的度
- 什么是案件审查报告?
- 捕诉报告一体化与思维一体化
- 审查报告中事实认定部分的功能
- 对于不明确的事实,审查报告如何写?
- 审查报告的事实之网
- 第三章 境界
- 拒绝司法平庸主义
- 独立判断的意义
- 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哀歌
- 荣誉感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
- 认真红利
- 从古腾堡、期刊到自媒体
- 做个文艺复兴人
- 无序和有序
- 如何应对危机
- 神人之法与人机共存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