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
- 信息
- 导读
- 一 综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
- (一)招标、投标
- (二)发包、承包
- 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节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四 建筑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五 建设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节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 六 资质管理
- (一)企业资质管理
- (二)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 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二)安全生产管理
- (三)其他
- 八 造价与结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节录)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节录)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九 建设项目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节录)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节录)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节录)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节录)
-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节录)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节录)
-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节录)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节录)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节录)
- 十 执法监督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
-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 附录
- (一)典型案例
- (二)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