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及案例精析_孔令昌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孔令昌 编著

内容节选

一、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是计算建设工程工期的起始点,竣工日期是计算建设工程工期的终点,两者直接影响建设工程工期的认定。建设工程工期的认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确定承包人是否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建设工程工期逾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要对承包人由工期逾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建设工程工期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至关重要,因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一)建设工程开工日期的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以上规定呢?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应根据双方的约定认定开工日期。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3.2条开工日期约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但是,双方对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开工日期。 首先,如果存在开工通知,应该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如果虽然有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但是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是什么情形下属于具备开工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实践,开工条件应包括法律上的开工条件和现场实际施工的条件。法律条件主要是发包人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合格等。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进行施工时,发包人往往并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在这种情形下,要依据具体施工情形进行判断,如果发包人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影响承包人施工,比如施工中经常被行政主管部门叫停的,或者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的,应该自发包人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建设工程工期;如果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不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虽然现场施工的法律条件并不具备。现场实际施工的条件,主要是指施工场地、进出道路、水电、通信等,还包括一些外部因素,比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流行疾病、政府管制、周边群众阻挠等。 但是,开工条件如果是出于承包人的原因不具备的,那么还是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条件是由承包人负责的,或者开工条件不具备是由承包人不配合造成的,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其次,没有开工通知,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或者虽然有开工通知,但是在开工通知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这两种情形下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这种情形下可能也会出现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发包人的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取得。那么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呢?是否能够以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或者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包人已进行大规模施工,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不论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果承包人只是进行前期施工或者辅助性施工,就不能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日期,而应该以开工通知的时间或者承包人开始进行大规模施工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被建设行政部门暂停施工的,则应将暂停施工的时间从工期里扣减。 最后,既没有开工通知,也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的,则要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文件以及实际施工情形进行认定。 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对于开工日期的认定,首先根据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其次根据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以及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开工日期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认定,尊重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双方的基本公平。 (二)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 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

  1. 信息
  2. 自序
  3. 第一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疑难法律问题
  4. 一、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
  5.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疑难问题
  6.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
  7.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疑难法律问题
  8. 一、建设工程支解发包问题
  9.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与维修疑难法律问题
  10.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1. 第五章 建设工程工期疑难法律问题
  12. 一、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
  13. 第六章 建筑领域表见代理疑难法律问题
  14. 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及其工作人员表见代理的认定
  15. 第七章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疑难法律问题
  16.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疑难问题
  17. 第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与违约赔偿疑难法律问题
  18. 一、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问题
  19. 第九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法律问题
  20.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21. 第十章 建设工程案件诉讼时效问题
  22. 一、建设工程价款诉讼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