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三版)_苏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苏力

内容节选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首先, 还是让我们看一个纠纷解决的始末; 但请记住, 由于历史是永远不可能再现的, 任何描述都只能提供一个概要。注意, 此地是大山区, 一个行政村往往由多个自然村落 (每个村落可能只有两三户人家) 组成, 相距最多可达数里山路。 1984年, 村民甲因资金不足, 向自家亲戚、本村另一组 的村民乙借了300元人民币, 加上自己的资金300元 (但没有证据) 购买了一头耕牛。 1987年, 村民乙因同他人“伙养的”耕牛死亡, 没有耕牛使用, 便向原告提出要求共用耕牛。村民甲称当时双方口头协商: 村民甲无需偿还借款, 所借300元作为村民乙的“搭伙”费, 村民甲将保证村民乙每年有牛使用; 耕牛的所有权归村民甲 (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 但村民乙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养不活牛, 养一条, 死一条, 所以让村民甲养” ) 。村民乙则称, 双方合伙时, 曾将耕牛折价为 600 元 (有证人, 但是证人是村民乙的亲戚, 并与村民甲有过经济纠纷; 证人也仅证明双方谈过耕牛折价, 至于其他细节则表示不了解)。据村民甲又称, 次年倒卖这条耕牛时, 其售价为1100元人民币。 此后的近9年里, 双方承认, 村民甲一直保证了村民乙有牛用, 村民乙在耕牛上没有任何形式的新投入; 但在耕牛使用的时间安排上两人曾多次发生小冲突。此外村民乙称, 因已将土地承包他人, 自己有两年未使用耕牛 (村民甲对此未否认, 但也没认可)。在此9年间, 村民甲曾先后独自三次倒卖耕牛 (村民甲称, 倒卖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耕牛“好使” , 否则10多年下来, 原先的牛会太老, 没法使了) 。对这些倒卖, 被告均事后知情, 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1995年6月, 村民甲购买的母水牛生了一头小牛, 喂养近一年后, 卖给了他人, 获人民币1000元; 同样, 村民甲事先没有告诉村民乙, 事后也未分钱给村民乙 (这只是一个事实描述, 并不隐含村民甲有义务告知或分钱给村民乙)。一个月后, 村民乙到村民甲家中说是耕地, 把牛牵走。数日后, 村民甲得知村民乙已把耕牛卖给他人, 获人民币1400元。 村民甲因此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称自己对耕牛有所有权, 村民乙只有耕牛使用权, 这个案件是一个耕牛“搭伙”, 要求返还耕牛并赔偿经济损失。村民乙则称自己1987年的口头协议是一种“合伙” , 要求分割财产。 经调查取证, 初审法官认定, 此案“实属耕牛合伙喂养关系”。原议定出资应均等分割。合伙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共同享有, 但村民乙未尽耕牛喂养职责, 应适当少分。据此判决, 村民乙除获原出资额300元外, 另获人民币360元。 (在审结报告中, 初审法官提出了这种分割的具体理由, 其中最主要的是, 收益1800元中, 首先支付村民甲9年饲养耕牛的劳务报酬 [1080元=120元/年×9年] , 剩余720元两人平均分配, 每人360元。) 村民乙对这种分配不满, 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此案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撤销初审判决, 发回重审。中级法院致函初审法院提出两点有关事实的意见: (1) “村民乙出资获得的是耕牛使用权还是共同共有关系”? (2) 出资时, 是否对该耕牛作了价格评估, 当时的市场价格应为多少? 初审法院重组合议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 重审合议庭认定, 耕牛为“共同共有”财产。原议定出资平均分割, 共有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合理分享, 但村民乙在财产共有期间未尽耕牛喂养职责, 应适当少分。据此, 村民乙除获得出资额300元外, 又分得650元。 (重审法官在审结报告中没有陈述这种分割的具体理由。) 村民甲对此判决不服, 但可能出于收益成本的原因 (值当吗? 为最多再多分200~300块钱, 花上100多元的上诉费以及相应的焦躁、不安甚至可能是愤怒?) 没有上诉。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尽管此案有众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也很难证明, 但不影响纠纷的解决 (比方说, 当初究竟是合伙还是搭伙, 是共同共有关系还是获得使用权), 尽管有可能但并不必定会影响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在这个意义上, 我认为, 仅就解决纠纷而言, 这个案件其实没什么“事实不清”的问题。对解决纠纷最关键的两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都公认的: (1) 在起始合作时, 双方都对耕牛有重大投入; (2) 村民甲9年来一直饲养了耕牛, 村民乙没有任何投入。任何一个公道的普通人, 而不是试图发现耕牛或原被告法律关系“本质”的法律人, 都会依据常识或直觉或“正义”或“情理”认为, 双方各自的起始投入应予以尊重, 其余财产的分割应适当多分给村民甲;或者干脆就一条: 村民甲应适当多分。事实上, 无论初审法官还是重审的合议庭, 判决书中都重复了这两点, 也都把着重点放在第二点上。无论是初审还是重审......

  1. 信息
  2. 第三版序
  3. 新版序
  4. 世纪末日的交待 (自序)
  5. 致谢
  6. 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
  7. 第一编 司法制度
  8.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9. 一、问题和材料
  10.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11.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12. 四、下乡——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13. 五、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14. 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15. 七、结语
  16. 附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17.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
  18. 一、问题的界定
  19.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
  20. 三、司法过程中的行政化审判制度
  21. 四、行政化中的集体决策
  22. 五、最后的评论
  23.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24. 一、问题的界定
  25. 二、进路、方法和材料
  26. 三、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
  27. 四、法官的看法和理由
  28. 五、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
  29. 六、另一个视角的考察
  30. 七、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31. 八、两个例子的简析
  32. 九、结语
  33.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34. 第四章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
  35. 一、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
  36. 二、司法知识谱系的勾勒
  37. 三、作为初审法院的中国基层法院
  38. 四、作为中国的初审法院的基层法院
  39. 五、作为开头的结尾
  40. 附录 初审法官的重要性
  41.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
  42. 一、问题的提出
  43. 二、两个“案件”
  44. 三、关注的差异
  45. 四、为什么关注纠纷解决?
  46. 五、特殊主义背后的规则
  47. 六、现代化与规则
  48.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49.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50.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51.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52. 四、事实,还是法律
  53.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54.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55. 七、反证?
  56. 八、尾声
  57. 附录 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58.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
  59.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60.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61. 三、习惯的弥散和广泛认同
  62.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63. 五、余论
  64.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65. 一、司法知识与法官的关系
  66. 二、法官知识生产的主要制约和资源
  67. 三、在事实争议上……
  68. 四、在法律争议上……
  69. 五、基层法官知识的实践意义
  70. 六、基层法官知识的理论意义
  71.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72.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73.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74. 二、法律工作者
  75.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76.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77. 第十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
  78.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79.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80.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81.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82.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83.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84.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85.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86. 附录 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87. 第十一章 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
  88. 一、问题
  89.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90.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91.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92.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93. 附录 刑事/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简析
  94. 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95.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96. 一、问题的提起
  97.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98.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99. 四、启示
  100. 参引文献
  101.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