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三版)_苏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苏力
内容节选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首先, 还是让我们看一个纠纷解决的始末; 但请记住, 由于历史是永远不可能再现的, 任何描述都只能提供一个概要。注意, 此地是大山区, 一个行政村往往由多个自然村落 (每个村落可能只有两三户人家) 组成, 相距最多可达数里山路。 1984年, 村民甲因资金不足, 向自家亲戚、本村另一组 的村民乙借了300元人民币, 加上自己的资金300元 (但没有证据) 购买了一头耕牛。 1987年, 村民乙因同他人“伙养的”耕牛死亡, 没有耕牛使用, 便向原告提出要求共用耕牛。村民甲称当时双方口头协商: 村民甲无需偿还借款, 所借300元作为村民乙的“搭伙”费, 村民甲将保证村民乙每年有牛使用; 耕牛的所有权归村民甲 (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 但村民乙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养不活牛, 养一条, 死一条, 所以让村民甲养” ) 。村民乙则称, 双方合伙时, 曾将耕牛折价为 600 元 (有证人, 但是证人是村民乙的亲戚, 并与村民甲有过经济纠纷; 证人也仅证明双方谈过耕牛折价, 至于其他细节则表示不了解)。据村民甲又称, 次年倒卖这条耕牛时, 其售价为1100元人民币。 此后的近9年里, 双方承认, 村民甲一直保证了村民乙有牛用, 村民乙在耕牛上没有任何形式的新投入; 但在耕牛使用的时间安排上两人曾多次发生小冲突。此外村民乙称, 因已将土地承包他人, 自己有两年未使用耕牛 (村民甲对此未否认, 但也没认可)。在此9年间, 村民甲曾先后独自三次倒卖耕牛 (村民甲称, 倒卖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耕牛“好使” , 否则10多年下来, 原先的牛会太老, 没法使了) 。对这些倒卖, 被告均事后知情, 从未提出任何异议。 1995年6月, 村民甲购买的母水牛生了一头小牛, 喂养近一年后, 卖给了他人, 获人民币1000元; 同样, 村民甲事先没有告诉村民乙, 事后也未分钱给村民乙 (这只是一个事实描述, 并不隐含村民甲有义务告知或分钱给村民乙)。一个月后, 村民乙到村民甲家中说是耕地, 把牛牵走。数日后, 村民甲得知村民乙已把耕牛卖给他人, 获人民币1400元。 村民甲因此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称自己对耕牛有所有权, 村民乙只有耕牛使用权, 这个案件是一个耕牛“搭伙”, 要求返还耕牛并赔偿经济损失。村民乙则称自己1987年的口头协议是一种“合伙” , 要求分割财产。 经调查取证, 初审法官认定, 此案“实属耕牛合伙喂养关系”。原议定出资应均等分割。合伙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共同享有, 但村民乙未尽耕牛喂养职责, 应适当少分。据此判决, 村民乙除获原出资额300元外, 另获人民币360元。 (在审结报告中, 初审法官提出了这种分割的具体理由, 其中最主要的是, 收益1800元中, 首先支付村民甲9年饲养耕牛的劳务报酬 [1080元=120元/年×9年] , 剩余720元两人平均分配, 每人360元。) 村民乙对这种分配不满, 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裁定认为此案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撤销初审判决, 发回重审。中级法院致函初审法院提出两点有关事实的意见: (1) “村民乙出资获得的是耕牛使用权还是共同共有关系”? (2) 出资时, 是否对该耕牛作了价格评估, 当时的市场价格应为多少? 初审法院重组合议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的情况下, 重审合议庭认定, 耕牛为“共同共有”财产。原议定出资平均分割, 共有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合理分享, 但村民乙在财产共有期间未尽耕牛喂养职责, 应适当少分。据此, 村民乙除获得出资额300元外, 又分得650元。 (重审法官在审结报告中没有陈述这种分割的具体理由。) 村民甲对此判决不服, 但可能出于收益成本的原因 (值当吗? 为最多再多分200~300块钱, 花上100多元的上诉费以及相应的焦躁、不安甚至可能是愤怒?) 没有上诉。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尽管此案有众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也很难证明, 但不影响纠纷的解决 (比方说, 当初究竟是合伙还是搭伙, 是共同共有关系还是获得使用权), 尽管有可能但并不必定会影响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在这个意义上, 我认为, 仅就解决纠纷而言, 这个案件其实没什么“事实不清”的问题。对解决纠纷最关键的两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都公认的: (1) 在起始合作时, 双方都对耕牛有重大投入; (2) 村民甲9年来一直饲养了耕牛, 村民乙没有任何投入。任何一个公道的普通人, 而不是试图发现耕牛或原被告法律关系“本质”的法律人, 都会依据常识或直觉或“正义”或“情理”认为, 双方各自的起始投入应予以尊重, 其余财产的分割应适当多分给村民甲;或者干脆就一条: 村民甲应适当多分。事实上, 无论初审法官还是重审的合议庭, 判决书中都重复了这两点, 也都把着重点放在第二点上。无论是初审还是重审......
- 信息
- 第三版序
- 新版序
- 世纪末日的交待 (自序)
- 致谢
- 导论 研究中国基层司法
- 第一编 司法制度
-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 一、问题和材料
-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 三、权力的运作与空间
- 四、下乡——局部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建
- 五、村干部——地方性知识的载体
- 六、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和村干部的另一角色
- 七、结语
- 附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与行政管理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
- 三、司法过程中的行政化审判制度
- 四、行政化中的集体决策
- 五、最后的评论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进路、方法和材料
- 三、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
- 四、法官的看法和理由
- 五、法官的理由是否可信?
- 六、另一个视角的考察
- 七、审判委员会的问题
- 八、两个例子的简析
- 九、结语
-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 第四章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
- 一、作为地方性知识的司法知识
- 二、司法知识谱系的勾勒
- 三、作为初审法院的中国基层法院
- 四、作为中国的初审法院的基层法院
- 五、作为开头的结尾
- 附录 初审法官的重要性
- 第五章 纠纷解决与规则的治理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两个“案件”
- 三、关注的差异
- 四、为什么关注纠纷解决?
- 五、特殊主义背后的规则
- 六、现代化与规则
-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 一、引子:韦伯与秋菊
- 二、耕牛的纠纷与法律的纠纷
- 三、中国司法中的事实争议
- 四、事实,还是法律
- 五、事件的社会格式化
- 六、事件的公文格式化
- 七、反证?
- 八、尾声
- 附录 作为格式化工具和过程的司法
-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与习惯之间
-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 二、案情始末和“法律”处置
- 三、习惯的弥散和广泛认同
- 四、制定法与习惯的互动
- 五、余论
-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 一、司法知识与法官的关系
- 二、法官知识生产的主要制约和资源
- 三、在事实争议上……
- 四、在法律争议上……
- 五、基层法官知识的实践意义
- 六、基层法官知识的理论意义
-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 一、乡土社会法律人概述
- 二、法律工作者
- 三、法律文书送达人
- 四、作为律师的法官
- 第十章 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问题
- 一、“复转军人进法院”
- 二、基层法院法官的大致状况
- 三、法学院学生都去哪儿啦?
- 四、“解放军是个革命大学校”
- 五、“一盆水洗脸,一桶水也洗脸”
- 六、“学校[学]的那点东西,我都还给老师了”
- 七、“化作春泥更护花”——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再反思
- 八、“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
- 附录 美国的治安法官和治安法院管辖
- 第十一章 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
- 一、问题
- 二、操作定义、假说和可测定假说
- 三、原始材料的说明和处理
- 四、研究结果和分析
- 五、关于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
- 附录 刑事/经济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简析
- 第四编 研究方法的反思
- 第十二章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
- 一、问题的提起
- 二、权力关系分析之一
- 三、权力关系分析之二
- 四、启示
- 参引文献
-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