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_薛京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薛京

内容节选

第四节境外置业的雷区——辛苦奋斗,国外买房,一朝离婚难分割 对很多有钱人来说,国内的房子买够了,他们还会将眼光投到境外的热点城市,继续置业。但是房子买多了,就会留下问题:如果夫妻离婚了,全球多套房产该如何分割?是在中国法院起诉一次性分割完毕,还是到各个国家挨个儿进行境外离婚诉讼? 境外买房,离婚时却难以分割,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遇到的麻烦事。笔者曾接到过这样一个咨询: 杨女士和沈先生于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度过了一段很甜蜜的时光,2002年生下了一个可爱的男孩。杨女士属于事业型女性,生完孩子后在职场上不断奋斗,后来又抓住机会辞职创业,事业越做越大,家里的财富基本上都是她一手创造的。沈先生从小家境优渥,没有什么太大的追求,结婚后主要寄情于旅游、摄影,和三两好友谈天说地。儿子打算15岁时去美国读书,杨女士就带着儿子对美国的学校考察了一圈,顺便以自己的名义在美国波士顿买了两套房子,打算将来作为儿子在美国留学、就业之用。随着儿子长大,夫妻二人的交集越来越少,彼此都无法理解对方的人生态度,最终人到中年,两人的婚姻也走向了终点。但是,由于两人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最麻烦的就是境外的两套房产的分割。 一、中国夫妻境外买房,离婚官司变成涉外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杨女士和沈先生是中国国籍并且长期居住在中国,但是两套房子在境外,所以这两套房子的财产分割问题属于涉外民事关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适用法》)来确定适用中国还是美国实体法律进行判决。 根据《涉外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由于杨女士与丈夫沈先生经常居住在中国(根据国际私法上各国的准据法,一般“经常居住”标准优先于“国籍”标准),所以似乎这两套房子的分割应当适用中国实体法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的实际情况究竟如何,我们来继续分析。 二、中国法院有可能以国外财产无法查明为由,作出不予处理的裁决 在离婚诉讼中,要分割某个财产,需要对财产的真实性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在这个案例中,沈先生知道美国房产的存在,但是无法提供具体坐落、门牌号码,更无法提供权属证明。对于这个无法查明是否存在的房屋,中国法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去调查。而且,即使沈先生能够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要用于国内机构的,必须经过公证或者进行公证后再予以认证,形成于港澳台地区的,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所以,沈先生举证还有一个额外的难度,就是境外房屋权属证据在境外进行公证,中国法院才能采信。 如果沈先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外国房产的存在或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出资来源等),则要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具体参考案例如下: 案例 案号:(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叶某起诉被告徐某某要求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徐某某支付其一半折价款,本案中涉及美国房产一套。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原、被告在调解离婚一案中提交的关于美国房产的外文材料复印件。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所称的美国房产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翻译件,本院无法确定该外文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本案对原、被告所称的美国房产不作处理,如确有证据证明该美国房产确实存在,可由相关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由何国法院管辖,另案诉讼解决。 可见,对于国内离婚诉请分割境外房产的案件来说,它的第一道关就是能否证明境外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证明所有权登记、出资来源等,法院有可能对于无法判断真伪的证据,作出“对国外的财产无法查明,不予处理”的裁决。如果是这样的话,双方要么搁置这个房产争议,要么去国外发起诉讼,成本高昂。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持有房产的一方有可能利用当地法律与中国法律不同的空间,趁机处置房产,转移房款。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这种案例越来越多。 三、中国法院有可能以不动产适用所在国家法律为由,作出不予处理的裁决 杨女士和沈先生的离婚案之所以有涉外因素,就是因为双方在婚后购买了境外的房产。在各国涉及境外不动产离婚分割问题上,一般规定适用房屋所在国家的实体法律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我国《涉外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

  1. 信息
  2. 序言 应对财富风险的重重挑战,从提升财富规划力开始
  3. 第一章 企业财富
  4. 第一节 近亲属之间代持企业股权,这些风险不可不防
  5. 第二节 如何引入私募股权基金,优化家族企业治理结构
  6. 第三节 企业融资对赌失败,回购股权的义务主体到底是谁
  7. 第四节 “私募大鳄”入狱后的离婚案启示:创富与守富同等重要
  8. 第五节 一场稳准狠的创富之战:某咖啡连锁品牌上市与家族信托
  9. 第二章 财富传承
  10. 第一节 隔代传承的法律要点有哪些
  11. 第二节 继子刘星能继承夏东海的遗产吗?法院的判决让人惊讶
  12. 第三节 国人继承成本认知盲区:被忽视的继承权公证费
  13. 第四节 父母过世,银行存款成谜,子女怎样查清隐秘的遗产
  14. 第五节 某集团5年痛失两代掌门人:必不可缺的传承预案
  15. 第六节 创始人英年早逝,公司深陷股权纠纷——提前规划真的很难吗
  16. 第三章 婚姻财富
  17. 第一节 杭州女子失踪案启示:再婚家庭如何避免利益纠葛
  18. 第二节 离婚的时候,儿媳可以要求分割公婆的遗产吗
  19. 第三节 赔了夫人不能折兵:父母如何给已婚子女出钱买房
  20. 第四节 境外置业的雷区——辛苦奋斗,国外买房,一朝离婚难分割
  21. 第五节 境外婚姻效力:拉斯维加斯一站式结婚,中国法律承认吗
  22. 第四章 财富工具
  23. 第一节 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需要传统型与创新型的工具相结合
  24. 第二节 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上)
  25. 第三节 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下)
  26. 第四节 家族宪章的功能与运用——从家族宪章入手规划家族传承
  27. 第五节 如何协助家族做好慈善事业,完成家族精神传承
  28. 第六节 慈善信托:高净值人士家族慈善模式新选择
  29. 第七节 家族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30. 第五章 政策解读
  31. 第一节 财富面纱层层被揭开,高净值人士全球资产隐形日益困难
  32. 第二节 《民法典》创设居住权,会不会实现国人的“诗与远方”
  33. 第三节 意定监护:将最后的岁月托付给“后天亲人”
  34. 第四节 《民法典》“璞玉”遗嘱信托,应对私人财富传承的复杂性
  35. 第五节 从何氏家族传承看《民法典》中的新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
  36. 第六节 城镇户籍的子女有权继承农村宅基地,这条新规激起浪几层
  37. 第七节 房地产税立法势在必行,家庭资产配置多元化与时俱进
  38. 第八节 股权转让“先完税,后登记”新规,对股权财富影响有多大
  39. 第九节 深圳市给创业者新机会,国内首推个人破产制度
  40. 第十节 “共同富裕”及相关政策出台,对私人财富有哪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