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_杨立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立新
内容节选
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 49.“拾得他人丢弃的病牛予以饲养,不构成不当得利”案 【案情介绍】 牟某自己开办一奶牛场,饲养了数十头奶牛,其中一头奶牛患病,病因不明,医治无效,非常瘦小,既无法产奶,又有传染其他奶牛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故牟某用车将该奶牛拉到野外丢弃。次日,农民唐某在耕作归途中发现该奶牛,见其气息奄奄,不忍其饿死于野外,便将该奶牛牵回家中,精心调治,不到3个月,该奶牛竟病状全消、健壮如初。这一消息一年后传到牟某的耳中。牟某认为自己是牛主,理所当然可以将该奶牛领回,便找到唐某,要求其将奶牛交还给他,唐某不同意。牟某又提出可以和唐某结算治疗费用,唐某仍予以拒绝。牟某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问题】1 .不当得利的概念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不当得利的效果 【法理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他人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所以虽然属于既成事实,但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到损失的人。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人。《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当事人在财产上受到利益。至于当事人取得利益的原因和方法,无关紧要。利益的取得包括积极取得和消极取得。利益的积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总额增加,即财产权利的增强和财产义务的消灭。利益的消极取得,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以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为必要。所以,即使一方受有利益,但他方毫无所损,也不发生不当得利。这里所说的受有损害,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减少其财产总额。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后者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损失是因对方取得利益造成的,与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相同。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只是基于某种共同性原因同时发生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有损失这两个结果,这两个结果之间客观上具有因果联系,一方取得利益造成了他方受有损失。 4.无合法根据 无合法根据是指给付财产的行为,不是由于给付人自己的意思或者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受益人享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正当原因,则法律应予保护,当然没有要求受益人返还利益于受损人之理。只有受到利益与受有损失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后才能产生不当得利。就实际情况分析,不当得利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又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得利,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但也无法律直接根据而取得利益。审判实践认为,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合同上的原因,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法律的根据或者合同的根据,则不为不当得利。受益与受损当时没有这种根据,当然成立不当得利;受益与受损在当时是有法律根据的,但后来这种根据不存在了,受益人继续受益也就没有合法根据了,也成立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效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的具体规则是: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在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不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其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受诉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 确认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依据是,其行为不具备不当得利构成的全部要件: 第一,具备一方受有利益的要件。唐某拾得病牛,加以医治,使得奶牛能够重新产奶。其既获得了财物,又获得了该财物的孳息。这种利益属于积极取得的利益,即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而归于自己,在自己财产的总额上有新的增加。这是符合不当得利的第一个要件的。 第二,具备他方受有损失的要件。牟某抛弃病牛,使其现有的奶牛总数减少了一头,并且减少了产奶的自然孳息。这种损失是客观的,也是不可否认的。 第三,得到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是指......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作者简介
- 内容提要
- 总序
- 序言
- 第四版修订说明
- 编写说明
- 第一编 民法总则
- 第一章 民法导论
-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
- 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 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第二节 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
-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
- 第二节 物
-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
-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节 代理及其效力
- 第四节 民事责任
- 第五节 诉讼时效
- 第六节 期间计算
- 第二编 人格权法
- 第五章 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
-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及权能
-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 第一节 物质性人格权
-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 第三节 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
- 第四节 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第五节 自由型人格权及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 第六节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
- 第三编 物权法
- 第七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 第八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四节 相邻关系
- 第五节 按份共有
- 第六节 共同共有
- 第七节 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及善意取得
- 第九章 用益物权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 第四节 地役权
- 第五节 特许物权
- 第十章 担保物权
- 第一节 抵押权
-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
- 第三节 动产质权
- 第四节 权利质权
- 第五节 留置权
- 第十一章 占有
- 第四编 债与合同法
- 第十二章 债与债权概述
-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 第一节 债的发生
- 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概念和种类
- 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
- 第四节 不当得利之债
- 第五节 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 第十四章 债的流转
- 第一节 债的履行及变动
- 第二节 债的转移
-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 第四节 债的消灭
-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 第三节 保证
- 第四节 定金
- 第十六章 合同流转
- 第一节 合同订立和成立
- 第二节 合同生效
-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第十七章 合同责任
- 第一节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合同责任竞合
-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 第四节 合同无效责任
- 第五节 违约责任
- 第十八章 有名合同
-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 第十九章 侵权行为与一般条款
- 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及适用规则
-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构成
- 第一节 归责原则及其适用规则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要件
- 第三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损害事实要件
- 第四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
- 第五节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的应用
- 第六节 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
- 第七节 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
- 第二十一章 特殊侵权责任
-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 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 第三节 用人单位责任
- 第四节 网络侵权责任
-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第六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七节 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八节 环境污染责任
- 第九节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十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一节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 第二十二章 侵权责任形态
- 第一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替代责任
- 第二节 共同侵权行为与连带责任
- 第三节 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
- 第四节 分别侵权行为
- 第五节 竞合侵权行为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 第六节 侵权责任形态中的补充责任
- 第二十三章 侵权损害赔偿
- 第一节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
-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 第三节 财产损害赔偿
- 第四节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五节 惩罚性赔偿
- 第六编 继承法
- 第二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
-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 第二节 代位继承
- 第三节 转继承
-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 第一节 遗嘱继承与遗嘱
- 第二节 遗赠及其效力
-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
- 第二十七章 遗产处理
- 第一节 继承开始和遗产管理
- 第二节 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