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规范体系研究_陈思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思静

内容节选

第一节追偿权:保证人权利体系化的基础 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追偿权的圆满实现是保证人权利救济的基础,域外立法大都认可保证人的该项权利。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成立要件、法律效力等立法规定存在缺漏,导致学界以及审判实践的争议,因此须通过对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借鉴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审视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基础 不同国家关于赋予追偿权的法律基础有所区别,第一种模式为法律明确赋予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对此不产生影响;第二种模式根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决定其追偿权的享有。立法虽然规定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然而行使追偿权是否有限定要件?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清偿的过程中违反谨慎注意义务,保证人能否继续享有追偿权?是保证人追偿权的核心问题。 (一)保证人追偿权发生法律依据Neil B.Cohen,“Striking the Balance:The Evolving Nature of Suretyship Defenses”,William and Mary Law Review,Vol.34,No.4(1993),p.1028.Wilhelm,Suzanne,“Taking Suretyship Seriously”,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8,No.1(1993),p.94. 保证制度通过赋予保证人权利,规定了主债务人承担最终之责任。 以保证人角度观之,代为清偿主合同后并不意味着保证法律关系的结束。根据具体情况,追偿权可能是保证人衡平法上最令人满意的救济方式。 追偿权的被行使对象分为两类,其中一方为主债务人。保证合同往往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这一显著特征产生了保证人权利的衡平法原则。如果主债务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这些原则为保证人提供了对主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财产的追偿权。另一方为连带共同担保人。在此种追偿法律关系中,已清偿主债务之保证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担保人分担。《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3页。《日本民法典》,王爱群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意大利民法典》,陈国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郑玉波著:《民法债编各论》(下),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849页。沈达明编:《准合同法与返还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5页。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Wilhelm,Suzanne,“Taking Suretyship Seriously”,Oklahoma City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18,No.1(1993),p.94.Harris,Troy L,“Good Faith,Suretyship,and the Ius Commune”,Mercer Law Review,Vol.53,No.2(2002),p.595. 各国在成文法或判例中均认可了保证人的追偿权,然而关于产生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所区别,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保证人享有该项权利,无论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何。法国立法采用此类型 ,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与法国立法例相同。此外,一些国家的保证人根据其与主债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该项权利,日本立法、意大利立法采用此类型 。与上述两种立法类型不同,德国、瑞士的立法默认保证人能够根据其与主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得到补偿,因此没有关于追偿权的规定,反而有代位权的规定。 在英美法中,追偿权可由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产生。 《美国保证法第三次重述》第22节指出,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是双方默示的,即只要保证人清偿了主合同,主债务人默示会偿还保证人,不令保证人遭受损失。 在主债务人不同意保证的情况下,返还论或不当得利论也会产生追偿权。 补偿义务的理论基础是默示合同,返还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不当得利。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5页。Bae,Frank S.H.,and Marian E.McGrath,“Rights of a Surety(Or Secondary Obligor)under the Restatement of the Law,Third,Suretyship and Guaranty”,Banking Law Journal,Vol.122,No.8(2005),pp.795-796.[日]我妻荣著:《新订债权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32页。 若基于主债务人的委托或在成立无因管......

  1. 信息
  2. 序言
  3. 导论
  4. 第一章 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权利的理论基础与构建
  5. 第一节 保证人权利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6. 第二节 保证的功能优势与发展趋势
  7. 第三节 赋予保证人权利的价值判断
  8. 第四节 保障保证制度法律价值和功能的发挥
  9. 本章小结
  10. 第二章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
  11. 第一节 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人之权利:基于保证合同从属性原则
  12. 第二节 保证人享有的一般债务人权利:保证合同相对独立性体现
  13. 第三节 保证人享有的专属抗辩权:救济方式的有益补充及有限性
  14. 第四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保证人利益的最大维护
  15. 本章小结
  16. 第三章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事前救济与事后救济结合
  17. 第一节 追偿权:保证人权利体系化的基础
  18. 第二节 代位权:对追偿权实现的强化
  19. 第三节 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对事前救济体系的调整性补缺
  20. 第四节 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债权人消极行使权利之补救
  21. 本章小结
  22. 第四章 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共同担保人的权利:以追偿权为核心的解释论
  23. 第一节 共同担保的结构形态与保证责任的承担顺位
  24. 第二节 内部追偿权:担保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缓和
  25. 第三节 内部追偿规范的具体化: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风险分担
  26. 第四节 损害担保物权对保证人权利影响:基于公平的规则设计
  27. 本章小结
  28. 第五章 完善我国连带责任保证人权利制度
  29. 第一节 保证人权利规范制度立法模式重构
  30. 第二节 构建保证人权利制度考量因素
  31. 第三节 保证人权利制度构建具体规范进路
  32. 本章小结
  33. 结论
  3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