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法治中的宪法与部门法(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_张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翔
内容节选
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一、机动车使用作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一)“使用”作为财产权的内容这里所讨论的机动车限行,是指具有长期性的限行,而非临时性的限行。讨论范围包括长期的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较长期限的单双号限行(如奥运会、APEC会议期间的限行),以及“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78.关于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关系,参见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1)。王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法学研究,2013(4).谢立斌.论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法学,2014(4). 机动车限行 是国家公权力对私家车的使用限制。个人对于私家车的使用,属于宪法上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一般认为,与那些“事实创造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 不同,宪法财产权具有“有待立法形成”的特点。也就是说,财产权虽然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但其内容却是由法律来形成的。在人类法律史上较晚出现的宪法,其规定的财产权的内涵,首先是由更早存在的民法等法律来确定的。对于宪法财产权所保障的内容为何,也要借由民法层面的观察才能明了。在民法所保障的诸种财产权中,首要的是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因此也自然成为宪法财产权的内容,受到宪法规范的保护。 王涌教授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比方,他说:“私人所有权是一个孩子,受其生父——私法的保护,后来,认了一个教父——宪法,亦受其保护。” 尽管在各国宪法实践中,渐有将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张而使其超出民法上财产权范围的趋势 ,但所有权作为宪法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却没有变化。多数参与讨论的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例如余凌云教授认为:“继续限行实际上限制了有车族对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对财产权利的限制。”(余凌云.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临时还是长效?——行政法学的视角.法学家,2008(5).)姚辉教授也认为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姚辉.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法学家,2008(5).)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落入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时,也自然包含财产权人对其财产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免于国家干预的内涵。个人使用其所有的机动车,属于个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公权力设定的限行措施,就是对财产的使用进行的限制 ,因而需要审查其合宪性。 (二)是否存在“公共设施使用权”?薛涌.单双号限行不是车主的权利问题.中国青年报,2008-09-02.莫纪宏.机动车限行必须要有正当的公共利益.法学家,2008(5). 对于机动车限行涉及对何种权利的限制,在公共讨论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在2008年关于北京奥运会期间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单双号限行不是车主的权利问题”,“所涉及的并不是车主的物权,而是公共资源的分享……单双号限行,并不是没收车主的车,而是限制车主使用公路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就是认为限制的是“公共设施使用权”或者“路权”,甚至“驾车通行权” ,而并非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持此论者在网络空间也所在多有。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似是而非的。首先,“使用公共设施”并不是法律规范所类型化的、确定下来的权利,而且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创设这样一项权利。这是因为,个人权利的行使经常会涉及利用公共资源、使用公共设施。比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占用道路、广场,出版书籍(出版自由)也会涉及对公共资源的占用(纸张—林木),甚至作为当然人权的呼吸、饮食也必然在利用公共资源。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几乎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共资源使用权”。而这是无意义的,这将使宪法将不同生活领域类型化为各单项基本权利的意义完全丧失,使个人权利保障重新成为一个混沌模糊的问题。“公共设施使用权”的概念是对个人权利与公共资源的关系的误解,我们不能用基本权利行使的物质条件来否定基本权利本身,基本权利行使所需的公共资源是否稀缺,也与该项基本权利是否存在没有关系。 此外,从上述观点中“并不是没收车主的车”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位论者对于财产权内容的理解比较狭窄,只是笼统地将财产权理解为私人所有,而仅将彻底剥夺所有权作为宪法财产权的防御对象。这种观点没有意识到财产权的内涵包含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没有意识到限制使用也是对财产权的限制。 (三)机动车使用的“社会关联性”Maunz-Dürig,Grundgesetzkommentar,BD.Ⅱ,2010,Art.14,Rn. 1-5.BVerfGE 24,367(389);BVerfGE 50,290(339).BVerfGE 50,290(315f). 但是,上述思路也提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也就是作为财产权内容的私家......
- 信息
- “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编委会
- 总序
- 序
- 导论: 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
- 第一编 宪法与民事法
- 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 一、逻辑起点:关于宪法的“国家取向”
- 二、规范分析:基本权利发生私法效力的宪法依据
- 三、社会现实:私法主体力量的差异与基本权利的落空
- 四、途径选择: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宪法解释
- 五、问题的解决:宪法与民法的“科际整合”与法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 六、对“齐玉苓案”的简评
-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一、“唇齿条款”与无补偿的单纯限制
- 二、从所有权绝对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三、财产权功能变迁的社会基础
- 四、财产权社会义务的规范依据
- 五、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宪法解释
- 六、对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合宪性审查
- 民法人格权规范的宪法意涵
- 一、民法人格权勃兴的宪法背景
- 二、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民法表达
- 三、民法典人格权编若干规范的宪法原理
- 四、人格权规范适用的合宪性考量:以基本权利冲突为视角
- 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
- 一、“根据宪法”之惑
- 二、个人信息权作为基本权利
- 三、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从支配到人格发展
- 四、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若干评述
- 国家所有权的立法形成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
- 二、“自动无偿续期”与“土地国有”存在冲突
- 三、作为宪法财产权内容的续期权应被区分对待
- 四、财产的“私人使用性”与“社会关联性”
- 五、无偿与否,区分对待
- “馒头案”中的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
- 一、争议双方各自能够主张何种基本权利?
- 二、艺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竞合问题
- 三、人格尊严与艺术自由的冲突问题
- 第二编 宪法与刑事法
- 刑法体系的合宪性调控
- 二、“李斯特鸿沟”的宪法意义
- 三、刑事政策:超越实证法抑或基于宪法
- 四、贯通“李斯特鸿沟”:宪法关联的法益概念与比例原则
- 五、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未竟话题
- “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
- 二、《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获得辩护权”是否为基本权利?
- 三、对质权作为辩护权的内容:刑事诉讼法对宪法的具体化
- 四、婚姻家庭保护作为宪法确立的“客观价值”
- 五、宪法法益冲突与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解决方案
- 六、合宪性解释与个案中基本权利冲突的“实践调和”
- 逮捕权配置与《宪法》第37条的解释
- 留置、基本权利与监察权配置
- 二、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其审查
- 三、党纪克减党员权利的界限
- 四、留置措施与基本权利放弃
- 特赦的法理
- “副教授聚众淫乱案”判决的合宪性分析
- 一、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 二、对基本权利的限制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论证
- 四、比较法的分析
- 五、应用:法官的合宪性解释义务
- 第三编 宪法与行政法
- 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 二、机动车限行的性质:社会义务抑或征收
- 三、机动车限行的合宪性分析
- 四、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在何种情形下是合宪的
- 通信权的宪法释义与审查框架
- 一、基本权利限制“三阶层”审查框架的学科意义
- 二、“通话记录类似于信封”?
- 三、哪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 四、“检查”之外,尚有限制
- 五、“通信内容”与“非内容的通信信息”的分层构造
-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宪法空间
- 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
- 一、传统大学理念:学术自由与教授治校
- 二、大学的嬗变与利益群体的多元化
- 三、“谁说了算”:以德国“大学组织判决”为例
- 四、理论基础:从“制度性保障”到“客观价值秩序”
- 五、结论与启发
- 大学章程、大学组织与基本权利保障
- 一、大学章程与大学的外部关系
- 二、大学内部组织与学术自由的实现条件
- 三、大学组织与多元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
- 四、对中国大学的相关组织规范的检讨
- 第四编 宪法与经济法、环境法、社会法
- 中国部门宪法的展开
- 二、部门宪法的一般原理
- 三、以国家目标条款为依托的环境宪法
- 四、取向基本经济制度建构的经济宪法
- 五、中国部门宪法研究的未来
- 个人所得税作为财产权限制
- 一、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及于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所得税是何种性质的“财产权限制”?
- 三、对个人所得税的合宪性审查
- 破产法的宪法维度
- 中国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
- 一、环境宪法:政治决断与规范表达
- 二、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与环境法的宪法化
- 三、环境宪法的建构方向:国家目标抑或“环境权”
- 四、环境宪法诸规范的体系解释
- 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
- 一、法律保护还是宪法保护
- 二、生态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
- 三、国家目标还是基本权利
- 四、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保护条款的规范效力
- 五、对中国“环境宪法”学理的启发
- 国家目标作为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
- 一、环境宪法与环境法典
- 二、环境法治的制度目标:有效治理
- 三、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国家目标
- “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
- 一、“社会主义”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 二、社会平衡、社会国与社会主义原则
- 三、“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平衡理念的中国表达
- 四、共同富裕的宪法基础及其变迁
- 五、“共同富裕”的规范展开
- 市场经济、共同富裕与经济宪法
- 一、经济生活的法治化与“经济宪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意涵
- 三、“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诠释
- 四、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第三次分配”
- 附录
- 对陈景辉教授《宪法的性质》的初步回应
- 一、关于“宪法与法律”的表述
- 二、关于“双重计算”的错误
- 三、关于“宪法是法律总则”
- 四、关于“宪法学是法学总论”
- 部门法的宪法化:中国问题
- 一、什么是“部门法的宪法化”?
- 二、为什么会出现部门法的宪法化?
- 三、部门法的宪法化在中国有何表现?
- 四、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
- 五、部门法宪法化研究的理论工具
- 六、何为部门宪法?
- 行宪以法、驭法以宪:再谈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宪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民法典编纂的宪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