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从入门到精通_刘纪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纪伟
内容节选
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 案情回顾2005 年,原告某财富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美国某国际公司(乙方)投资设立某联合公司。双方于2005年12月9日在美国签署某联合公司章程,其中约定:甲方以现金571.2万元认缴出资,折合71.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乙方以现汇认缴出资68.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9%…… 2006年12月7日至8日,联合公司召开股东、董事会,约定总经理的工资待遇为“目前以补助的方式支付报酬,以后再具体定年薪”。联合公司董事长方某,董事冯某、张某、欧某以及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某参加上述会议并签字。某财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主张张某原系某航空公司职工,在2008年7月退休前在联合公司兼职。在2009年之前均以上述标准确定张某工资。2007年3月,联合公司设立分公司,方某为分公司负责人。2009年1月1日,联合公司董事长方某、执行董事长冯某共同签署规定,确定总经理张某的基础年薪为24万元。2009年1月20日,联合分公司聘请张某为该公司总经理,任期为2009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2010年,财富公司制定《2010年度集团公司、煤矿、各子公司高管层岗位目标经济责任制》文件,确定联合公司总经理基本年薪为24万元,每月按基本年薪月平均数的30%发放,当月责任制考核扣除部分,年底考核兑现时不再补发。联合分公司2007年至2009年各项收入、利润均为空白。2010年,公司亏损1711137.34元。2011年,公司亏损3237875.07元。2012年,公司亏损3373436.25元。2009年至2012年度,张某均未完成指标任务。 2013年10月9日,张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联合分公司支付拖欠其工资1059000元。2013年11月19日,方某代表联合分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联合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前支付给张某2006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底的工资共105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15年1月14日,联合分公司向区人民法院过付共计1105000元。 律师点评 张某在联合分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标准分为3个阶段:一是2006年8月至12月。在此期间,确定张某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5000元,联合分公司欠付张某工资为25000元(5000元/月,共5个月)。二是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张某在另案中请求数额为2万元每月,结合张某2008年7月自某航空股份工程技术分公司质量部退休、联合公司2009年1月正式聘任其担任总经理并书面确定工资的事实,张某在此期间的工资标准仍为5000元每月,扣除联合分公司已支付张某的9800元,仍欠付张某工资为110200元(5000元/月×24个月-9800元)。三是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间,张某基础年薪为24万元。自2010年起,张某工资发放形式为每月按基本年薪月平均数的30%即每月发放6000元,在此期间,联合分公司仅欠付张某2012年12月份工资6000元。综上,联合公司共欠付张某2006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数额为141200元(25000元+110200元+6000元)。 方某作为联合公司法定代表人、联合分公司负责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但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张某案件中证实其工资数额的证据均是由其本人及方某共同签字,未有第三方予以证实,其提交的载明有邵某签字的证据仅能证实公司欠付其工资,但无法证实具体数额。因此,张某与联合分公司之间的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其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数额确定问题。根据联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报酬由董事会决定的章程约定,张某案件的应诉处理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没有董事会的同意,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均无权个人决定。方某未经董事会决议,在张某一案中擅自解除联合分公司对应诉人员的书面委托,并于次日代表联合分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致使联合分公司多支付张某工资913800元(1055000元-141200元)。方某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的行为并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或追认。因此,方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还违反了《公司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其应对联合公司超额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民......
- 信息
- 1 公司经决议提供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
- 2 公司应有独立人格,人格混同难脱责任
- 3 股东会决议形成要依法,否则决议内容无效
- 4 依法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法院亦须尊重
- 5 出资方式有限制,劳务出资将遭拒
- 6 非货币财产出资估价,依据市场才客观
- 7 出资时限股东自定,内外追责依据不一致
- 8 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可查阅法定六类文件
- 9 股东未按时认缴出资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 10 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应目的正当
- 11 股东可委托专业机构帮助行使公司知情权
- 12 股东行使知情权,前置书面申请程序要完成
- 13 撤回出资有方法,股东不可抽逃出资
- 14 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要办好相关手续
- 15 股东会会议召开与表决,一般依章程规定
- 16 股东会不能超越法律及章程明确的职权行事
- 17 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18 股东会决议依法通过,增资行为才有效
- 19 符合法定情形,监事也可召开股东会会议
- 20 即使抽逃出资,股东仍可按认缴出资比例表决
- 21 股东表决权基于出资比例,并不能一票否决
- 22 由董事会而非经理依法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 23 董事会而非人事部依法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24 董事会表决一人一票,在人数而不在出资
- 25 个人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
- 26 个人仅可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 27 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28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转让股权
- 29 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30 其他股东仍可在限期内优先购买被强制执行的股权
- 31 公司不发红利,股东可转让或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 32 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权利可依法继承
- 33 股东入股时即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
- 34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35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谨记两个“过半数”
- 36 反对决议的董事可对董事会决议带来的损失免责
- 3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尽到忠实与勤勉义务
- 38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39 为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 40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直接提起代位诉讼
- 41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相关手续须办好
- 42 清算未尽通知义务且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赔偿
- 43 强制解散公司有条件,不到最后莫要提
- 44 股东间矛盾不影响公司经营,不是“严重困难”
- 45 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 46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即使满足条件,公司也不能解散
- 47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 48 清算组成员应及时追讨抽逃资本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 49 内部机制运转失灵,不亏损也是“严重困难”
- 50 公司清算应及时通知、公告债权人
- 51 公司清算分配应按工商登记的股份比例进行
- 52 因抽逃全部出资被解除股东资格后起诉,法院不支持
- 53 公司担保无股东会决议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54 发起人为公司利益签订合同,对方可向发起人公司追责
- 55 公司未成立,债务分担先按约定次按出资比例
- 56 发起人因成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也应赔偿
- 57 以虚假合同转移出资也是“抽逃出资”
- 58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亦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 59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无须补足贬值后的差价
- 60 被告股东应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败诉
- 61 被人冒用姓名成为股东,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 62 合营一方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