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信托与家庭_王永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永刚
内容节选
一、中国成年意定监护方式及问题应对 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其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五条勾勒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轮廓,推动了中国成年监护的现代化,确立了意定监护的创新地位。 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对个人意思自治权利保护的又一体现,意定监护协议意在让成年人未雨绸缪、事先防范,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仍能有效处理各项事务。 中国成年意定监护与其他成年监护方式的区别1. 行使指定监护人权利的主体不同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行使意定监护权利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安排“自己”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使意定监护权利的主体正是“被监护人”本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的情形:“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有权利使用遗嘱的方式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主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并且该父母可以使用该权利的前提是,担任着监护人。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再担任监护人,那么父母已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为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了“协议指定监护”的情形:“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权利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主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的主体应当限制在《民法典》的第二十八条,即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指定监护”的情形:“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由此看出,行使指定监护权利的前提是“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行使指定监护人权利的主体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总的来说,“意定监护”中行使指定监护人权利的主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中行使指定监护人权利的主体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监护人,“指定监护”中行使指定监护人权利的主体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由此可见,意定监护极大地体现了成年人的意思自治。2. 被指定的监护人的可选范围不同 “协议指定监护”的监护人可选范围较为严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新监护人必须来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列。如果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那么该协议监护是无效的。 “遗嘱指定监护”的监护人可选范围相较于“协议指定监护”而言更广一些。“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选择值得信任并对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来说最为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可优先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当不限于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遗嘱指定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因患病等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因出国等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可选被指定监护人范围相对更广,包括“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3. 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和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所做的安排。意定监护不同于协议指定监护,后者仍然属于法定监护,协议的主体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民法典》设立意定监护制度是为了尊重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并保护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出于各种原因,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导致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监护。 中国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应对1. 意定监护协议中的“组织”具体包括哪些 从词面意思来看,《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若从保持法律的和谐一致性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组织理应按照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理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但此种理解又限制了意定监护协议制度立法价值的实现。意定监护协议制度的创设目的是解决当成年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时,如何按本人的意愿处理自己需要应对但无能力应对各项......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家庭资产配置--
- 一、家庭关系与家庭结构
- 二、中国特色的“四二一”家庭结构
- 三、中国家庭财产制度
- 四、家庭生命周期与资产配置
- 第二章 --中国家庭教育与家庭教育信托--
- 一、中国家庭教育现状
- 二、家庭教育信托的定义、要素与服务内容
- 三、家庭教育信托的优点
- 四、家族信托、家庭教育信托案例
- 第三章 --中国的养老问题与孝(养)基金养老信托--
- 一、中国的养老现状与困境
- 二、养老金融产品创新的国际经验
- 三、中国养老信托的创新探索—孝(养)基金
- 四、孝(养)基金的功能、优势及应用案例
- 第四章 --监护、成年监护与特殊需要服务信托--
- 被监护对象及监护人
- 一、中国成年意定监护方式及问题应对
- 二、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的概述
- 三、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的主要模式
- 四、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的境外经验
- 五、我国特殊服务信托的经验及现状
- 六、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的发展难点和建议
- 第五章 --继承制度、遗嘱与遗嘱信托--
- 继承制度与遗嘱继承
- 一、遗嘱信托的含义及作用
- 二、国外遗嘱信托借鉴及国内遗嘱信托发展现状
- 三、遗嘱信托的设立、生效分析及应用案例
- 四、遗嘱信托发展相关建议
- 第六章 --家庭慈善--
- 一、家庭与慈善文化
- 二、家庭与慈善教育
- 三、如何设立家庭慈善教育信托
- 四、公益/慈善遗嘱信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