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上的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研究:以公共行政民营化为背景 杜国强 公共行政民营化 西北公法论丛_PDF 电子书_杜国强 著,姬亚平 编_9787576407013_2022-09-01
内容简介
《<行政强制法>上的第三人代履行制度研究——以公共行政民营化为背景》首先对第三人代履行所蕴含的契约结构进行了揭示:行政机关为委托人,第三人是代理人,后者通常借助于合同参与到行政义务履行中。此种委托代理关系既是行政强制制度契约的延伸,又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为避免各类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规制机制设计,尽可能降低代履行制度实施中的交易成本。 在经过较为细致的研究后,作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观点: 1.必须对第三人代履行的决策进行审慎规制。《行政强制法》虽然对行政机关有代履行的概括式授权,但这种授权不足以解决第三人代履行决策的全部问题。该书认为,应当根据公法上的比例原则,在代履行与其他行政强制方式之中作出选择,进而再考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行政义务履行的特殊性,进行行政机关代履行与第三人代履行的斟酌;一旦决定由第三人进行代履行,原则上应借助委托的方式,通过竞争性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适格的第三人;行政机关亦应就代履行事项与第三人缔结书面合同,在目标、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纠纷解决等问题上进行明确约定。 2.应当对代履行合同的实施进行积极监督。此种监督应围绕代履行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展开,以防范或者消除第三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主要目的;监督主体应为非行政决定与代履行决定作出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职能与人员的分离保证监督的实效;同时,应严格恪守“无监督、不履行”的立场,将行政机关的“到场”作为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对第三人的监督应该遵守“有据、有利、有节、有形”的原则,在确保行政义务实现的前提下,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同时,该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手段进行了列举,并认为可以从制度层面进行创新,优化监督效果。 3.尽管第三人代履行的决策规制与过程监督必不可少,法律救济在提高第三人代履行的制度效率上亦有重要作用。该书认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应允许相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代履行过程的告诫、实施等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甚至可以考虑在未来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加强对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力度;法院在有关代履行费用的争议案件中,应加强对代履行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确保代履行费用既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又不背离市场规律;对于第三人对相对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如何救济的问题,该书主张实行双轨制,即对第三人行为作义务履行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分,国家对前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