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国际私法原论_王国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国华
内容节选
第十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冲突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责任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可依照法律对一些债权进行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作为债务人的责任人以一定的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私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有别于民法中的一般损害赔偿原则。参见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348页。 国际海上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风险。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承租人等从事海上运输,需冒一定的风险。并且,一旦发生海上碰撞事故等灾难,船舶所有人则需承受一定损失。如果不限制船舶所有人等的赔偿责任,实行完全赔偿的做法,实不利于对船舶所有人的保护。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能够保护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人从事海上运输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际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同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且可以鼓励救助人对海上遇难船舶等进行救助,有利于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 然而,由于各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法律冲突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与主体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的船舶 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船舶,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仅限于海商法意义的船舶,有的则作了进一步的限制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所适用的是300吨以上的船舶。对于300吨以下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的责任限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不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指可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的人。最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仅仅是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产生,故有“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之称。但是,随着船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等原因,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海难救助人、保险责任人及船员等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也被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于是“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逐渐演变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参见张忠晔主编:《各国和地区海商法比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救助人、船长、船员及其他受雇佣人等。《荷兰海商法》第740A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即使责任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租用人、经理人或经营人对船舶的所有、拥有、保管或控制原因引起的,但无证据说明其有疏忽行为的,则有权限制其责任……本条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代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理人或经营人职责的船长、船员和其他雇佣人员。”即根据荷兰法律,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为船舶所有人、租用人、经理人或经营人、船长、船员及其他雇佣人员。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04条至第206条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和责任保险人均可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美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责任主体包括船长、船舶租赁人。 二、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一)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能够进行限制的海事债权。各国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一般限制性债权主要包括船舶在营运中某一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 《日本船舶所有人等责任限制的法律》第3条规定了限制性债权。对于船舶所有人或其受雇人等而言,限制性债权主要有:(1)在船上或者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发生的人的生命或身体受伤害的损失或者该船舶以外的物件灭失或损坏的损失引起的债权;(2)货物、旅客或行李运送迟延的损失引起的债权;(3)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发生的侵犯权利的损失引起的债权(因船舶灭失或损坏的损失引起的债权以及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损失引起的债权除外)等。对于救助人或其受雇人而言,限制性债权包括:(1)与救助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人的生命或身体受伤害的损失或者因救助人所用救助船舶以外的物件灭失或损坏的损失引起的债权;(2)与救助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侵犯权利的损失引起的债权(因救助所用救助船舶的灭失或损坏的损失引起的债权以及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损失引起的债权除外)等。参见张忠晔主编:《各国和地区海商法比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4年版,第239—240页。 韩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性债权为:(1)船长、海员、引航员及其他船舶雇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 信息
- 序言
- 前言
- 第一编 海事国际私法总论
- 第一章 海事国际私法概述
- 第二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连结点和法律适用规则
- 第四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识别与外国法的查明
- 第二编 海事冲突法
- 第五章 船舶物权法律冲突法
-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冲突法
- 第七章 船舶碰撞法律冲突法
- 第八章 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法
- 第九章 共同海损法律冲突法
- 第十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冲突法
- 第三编 海事统一实体法
- 第十一章 船舶物权统一实体法
- 第十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 第十三章 船舶碰撞统一实体法
- 第十四章 海难救助统一实体法
- 第十五章 共同海损理算统一规则
- 第十六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统一实体法
- 第四编 国际海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法
- 第十七章 国际海事诉讼程序法
- 第十八章 国际海事仲裁法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参考书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