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第二十六卷)_周林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林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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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法研究守住作者底线,回归立法初衷——对梁信与“中芭”版权纠纷案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知识产权研究》集刊主编。 周林 摘要: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的版权纠纷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普通民事案件。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做出有利于梁信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后,中央芭蕾舞团仍然不服。作为败诉方的中央芭蕾舞团不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在2018年初,对外发布一纸声明,指责本案一审法院错误地强制执行渎职法官的枉法判决。本文结合这起版权纠纷案件,分析在版权立法和司法中,版权合同偏离立法初衷的原因,探讨中国版权法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比较法研究 版权法 版权合同 版权法改革 引言 2018年初,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的版权纠纷案,通过中芭的一纸声明得以曝光。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普通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梁信与中芭于1993年6月就电影《红色娘子军》改编为芭蕾舞剧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中的有效期,及伍仟元报酬的约定,如何认定。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协议有效期为十年,伍仟元报酬应为十年内的报酬数额,而非永久性的报酬数额。法院并据此做出有利于梁信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后,中芭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再审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中芭的再审申请。有学者撰文指出,该案两审法院对案件主要焦点问题的分析细致入理,判决结论准确,几乎无可挑剔。但是,作为败诉方的中芭不但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在2018年初,对外发布一纸声明,指责本案一审法院错误地强制执行渎职法官的枉法判决,严重伤害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以及中芭利益,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予以坚决反对和严厉谴责!”中芭拒绝执行并肆意诋毁法院判决的做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判和谴责。但是,对中芭的这种违法之举不应止于谴责。本案在很多方面都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和研究,特别是深究发生中芭这种违法之举的根源,分析在版权立法和司法中,版权合同偏离立法初衷的原因,探讨版权法改革的方向,鼓励原创,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 一 版权始于版权合同(订立与履行) 版权法教科书,对版权的产生是这样说的:版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然而,就版权可能产生的实际价值来说,仅仅创作完成,是毫无意义的,既不能给作者带来精神上的荣耀,也不能给作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版权只有付诸利用才有意义。 一般来说,作者的创作是非常个性化的。许多经典的、传世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它们的创作者,并不是因为有了版权才去从事那些在普通人看来是艰苦的差事。在人类文明史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经典似乎总是自由散漫的结果。就中国而言,早期的版权保护萌芽所针对的是图书复制。书商为了自身利益,企图借助官府的力量,维护其对特定图书印刷复制的垄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作者走到前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对信息内容的需求剧增。如果不对信息生产者给予一些鼓励和刺激,这种需求将很难满足。于是,现代版权制度建立起来,它通过赋予信息生产者——作者对其所生产的信息——文学艺术作品加以控制的权利,来满足市场对信息源源不断的需求。 对版权的利用是从跟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开始的。既然法律赋予作者版权,而版权又是对作品加以市场利用的专有权,使用人就只有通过购买或征求许可的方式从作者手里获得版权使用许可,此后的使用方为合法正当。这种购买或征求许可通常采用的形式就是跟作者订立书面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版权并非自动产生,而是始于作者与使用者签订版权合同。 二 1990年《著作权法》倾向于作者的两个条款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专门有一章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对版权利用必须经过订立合同这个步骤,做出的硬性规定。接着,其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从这条规定看,立法者的意图十分明显,那就是通过设置合同上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保护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在许多情况下,在谈判桌上的作者很难在合同价款方面与使用者讨价还价。立法者考虑到这种情况,便设定一个十年期限,目的是在十年期满后赋予作者重新谈判的地位。作者可以根据第一个十年期内合同执行及市场情况,确定新的要价。 1990年《著作权法》第二个体现立法者倾向保护作者的条款,是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在委托创作中,如果合同没有就版权归属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版权归作者(让作者通过享有版权而获益)。这个条款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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