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与纷争_李欣荣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欣荣

内容节选

第三节注重外交的修律路径 在部院督抚之中,新刑律草案也有少数的支持者,如山东巡抚袁树勋以及东三省督抚徐世昌、陈昭常和周树模。参见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彭晓亮《关絅之与上海会审公廨》,《史林》2006年第4期;褚晓琦《袁树勋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史林》2006年第6期。 袁树勋以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起家。庚子以后,任职上海道台,与驻沪领事团订立《会审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参与《苏报》案和大闹公堂案的处理,有着丰富的对外交涉法律事宜的经验。 此次奏复新刑律草案,正是从外交角度着眼,奏陈仿西法以修中律的必要性。 袁奏指出:“居今日而言刑律,变固变,不变亦变,但变在我,则或有桑榆晚景之收;变不在我,将愈釀涂炭生灵之厄。”且亦认可草案调和中西的努力,“实皆采取欧美列邦之学说,参以中国旧时之习惯,斟酌损益,颇具苦心”,“无可议亦无可疑也”。而部院督抚的质疑意见只是在“枝叶上之讨论”,修律问题却应“在根本上之解决”。何谓“根本”?《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刑律实行宜分期筹备折》(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64~866页。本节的袁氏言论未注出处者,均出于此。 中国如不改订法律,尚能适存于列强竞争之世纪否?尚能范围此居住衣食之人民否?原奏所称不能不改之故,固不待智者而自明也。此所谓根本上之解决也。 在其看来,身处列强竞争之时代,修律只能适应其规则,方能达到最重要的保国目的。 同时,袁树勋接受新刑律也受到了进化论的影响。刑法之沿革,“先由报复时代进于峻刑时代,由峻刑时代进于博爱时代”;而中国旧律处于“峻刑时代”,“外人则且持博爱主义,驯进于科学主义,其不能忍让吾国以峻刑相残也,非惟人事为之,亦天道使然也”。而新刑律的批评者“不揣改订刑律主义之所在,而毛举峻刑时代之习惯,瑕指而瘢索之,毋怪格不相入也”。东三省总督锡良(宣统元年正月接替徐世昌之位)与袁树勋所见类似。“现闻锡清帅意见与东抚袁海帅相同,谓巡警、监狱二者不修,无论如何善法,皆难施行。目前最要乃普设各处巡警及改良监狱,以为施行新律之基础,斯诚上策。”见《锡督赞成新刑律》,《大公报》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4页。 袁树勋担心的是新刑律的实施配套,尤其是警察和监狱等问题。 他一方面批评沈家本没有“应用何种助长之方法”,“似非仅如原奏空言法律知识所能办此”;同时更认为警察和监狱的现状不足以保障新刑律的实施。略谓:“各省举办警察,仅存形式耳,或并形式而未备耳。上年民政部始颁行警察学堂及巡警教练所章程,按照九年筹备期限,今届甫在举办”;而监狱犹不在筹备清单之内,“监狱如不改良,则虽受极文明之裁判,而仍处以极不文明之监狱,与新订刑律,乃真有直接之关系,其弊尤甚于巡警之不完备”。袁树勋奏陈第一年筹备情形的奏折,引自孟森《宪政篇》,孙家红编《孟森政论文集刊》(上),中华书局,2008,第291页。孟森:《宪政篇》,《孟森政论文集刊》(上),第291页。 袁树勋对于山东的警务和监狱建设较为自信。以“巡警为宪政最要之图”,将警务学堂改良为高等巡警学堂,另在省城设巡警教练所,培训合格警察。 监狱方面则打算“择地先办一宽大之监狱”,即法部要求每省建设的模范监狱。其事“必须择宅心公正,具有慈善之愿力,而尤朴实耐劳,有监狱之经验学识者,综理其事,始不至视为例差,有如传舍”。袁氏强调“默察施行新刑律之入手,非经此阶级不可”,因此“无论东省财政如何支绌”,也“断不敢不勉为其难”。袁氏积极施行新政,《东方杂志》记者孟森颇为肯定,“树勋于筹备宪政,为各行省最,实有足多,任事既勇,尤中窾要”。 〔英〕杜格尔德·克里斯蒂:《奉天三十年(1883~1913)——杜格尔德·克里斯蒂的经历与回忆》,张士尊、信丹娜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65~173、188~198页。《力保法权》,《神州日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2页。关于东三省审判厅的基本情况,可参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70~75页。《黑龙江行省总督署巡抚咨覆所颁刑律总则草案三十部收到》(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档馆藏,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卷宗。 另外,支持新刑律的东三省督抚面临的是实在的列强威胁,更是对外交问题多有着墨。1905年日俄战后,日本势力迅速进入南满,俄国仍盘踞满洲北部,清廷的“龙兴之地”已非净土。朝廷先后任用的将军督抚——赵尔巽、徐世昌、锡良先后主政东北,积极推行新政。英国在东北的传教士杜格尔德·克里斯蒂(Dugald B. Christie)对三人的政绩均有不错的评价。 徐世昌未到任前,已面临“辽东各处日人擅开法院,代理华洋词讼案件” 的严峻形势。为保住法权,东北设置新式审判厅为各直省最早。 既实践在前,看待新律也较为积极。收到宪政馆咨送的刑草后......

  1. 信息
  2. 绪论
  3. 一 解题
  4. 二 相关研究述评
  5. 三 方法与材料
  6. 第一章 大清律成为改革对象
  7. 第一节 “海通”以来中西法制的相遇与竞争
  8. 第二节 江楚奏请“恤刑狱”
  9. 第三节 商约谈判与治外法权问题
  10. 第二章 重律易改与新法难定
  11. 第一节 刑部传统影响下的法律馆
  12. 第二节 刑制的变与不变
  13. 第三节 伍廷芳提出诉讼新法
  14. 第三章 新刑律草案起草始末
  15. 第一节 冈田来华起草新刑律
  16. 第二节 修律权纷争与法律馆重组
  17. 第三节 初次草案的奏进及其旨趣
  18. 第四章 部院督抚的奏驳与诉求
  19. 第一节 学部主导与群起奏驳
  20. 第二节 新律如何维系“三纲”
  21. 第三节 注重外交的修律路径
  22. 第五章 礼教、法权之争与修正案的出台
  23. 第一节 修律“完全以世界为主”
  24. 第二节 修正案与法部的附则
  25. 第三节 编订《现行刑律》以存旧法
  26. 第六章 礼法之争再研究
  27. 第一节 劳乃宣的驳议及其效应
  28. 第二节 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
  29. 第三节 宪政馆的趋新定案
  30. 第七章 资政院大辩论与新刑律的颁布
  31. 第一节 新旧相争下的东西学战
  32. 第二节 国家主义的提出与法律议题政治化
  33. 第三节 新律维持会的成立
  34. 第四节 无夫奸投票与新刑律的颁布
  35. 第八章 宣统三年的礼教余波
  36. 第一节 沈家本的去职
  37. 第二节 刘廷琛奏驳新律
  38. 结论
  39. 参考文献
  40. 索引
  41.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