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良法:清季新刑律的编修与纷争_李欣荣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欣荣
内容节选
第三节注重外交的修律路径 在部院督抚之中,新刑律草案也有少数的支持者,如山东巡抚袁树勋以及东三省督抚徐世昌、陈昭常和周树模。参见崔志海《日俄战争时期的上海外交》,《史林》2005年第2期;彭晓亮《关絅之与上海会审公廨》,《史林》2006年第4期;褚晓琦《袁树勋与大闹会审公堂案》,《史林》2006年第6期。 袁树勋以镇压太平天国和捻军起家。庚子以后,任职上海道台,与驻沪领事团订立《会审公廨追加章程》,又直接参与《苏报》案和大闹公堂案的处理,有着丰富的对外交涉法律事宜的经验。 此次奏复新刑律草案,正是从外交角度着眼,奏陈仿西法以修中律的必要性。 袁奏指出:“居今日而言刑律,变固变,不变亦变,但变在我,则或有桑榆晚景之收;变不在我,将愈釀涂炭生灵之厄。”且亦认可草案调和中西的努力,“实皆采取欧美列邦之学说,参以中国旧时之习惯,斟酌损益,颇具苦心”,“无可议亦无可疑也”。而部院督抚的质疑意见只是在“枝叶上之讨论”,修律问题却应“在根本上之解决”。何谓“根本”?《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刑律实行宜分期筹备折》(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一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64~866页。本节的袁氏言论未注出处者,均出于此。 中国如不改订法律,尚能适存于列强竞争之世纪否?尚能范围此居住衣食之人民否?原奏所称不能不改之故,固不待智者而自明也。此所谓根本上之解决也。 在其看来,身处列强竞争之时代,修律只能适应其规则,方能达到最重要的保国目的。 同时,袁树勋接受新刑律也受到了进化论的影响。刑法之沿革,“先由报复时代进于峻刑时代,由峻刑时代进于博爱时代”;而中国旧律处于“峻刑时代”,“外人则且持博爱主义,驯进于科学主义,其不能忍让吾国以峻刑相残也,非惟人事为之,亦天道使然也”。而新刑律的批评者“不揣改订刑律主义之所在,而毛举峻刑时代之习惯,瑕指而瘢索之,毋怪格不相入也”。东三省总督锡良(宣统元年正月接替徐世昌之位)与袁树勋所见类似。“现闻锡清帅意见与东抚袁海帅相同,谓巡警、监狱二者不修,无论如何善法,皆难施行。目前最要乃普设各处巡警及改良监狱,以为施行新律之基础,斯诚上策。”见《锡督赞成新刑律》,《大公报》宣统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4页。 袁树勋担心的是新刑律的实施配套,尤其是警察和监狱等问题。 他一方面批评沈家本没有“应用何种助长之方法”,“似非仅如原奏空言法律知识所能办此”;同时更认为警察和监狱的现状不足以保障新刑律的实施。略谓:“各省举办警察,仅存形式耳,或并形式而未备耳。上年民政部始颁行警察学堂及巡警教练所章程,按照九年筹备期限,今届甫在举办”;而监狱犹不在筹备清单之内,“监狱如不改良,则虽受极文明之裁判,而仍处以极不文明之监狱,与新订刑律,乃真有直接之关系,其弊尤甚于巡警之不完备”。袁树勋奏陈第一年筹备情形的奏折,引自孟森《宪政篇》,孙家红编《孟森政论文集刊》(上),中华书局,2008,第291页。孟森:《宪政篇》,《孟森政论文集刊》(上),第291页。 袁树勋对于山东的警务和监狱建设较为自信。以“巡警为宪政最要之图”,将警务学堂改良为高等巡警学堂,另在省城设巡警教练所,培训合格警察。 监狱方面则打算“择地先办一宽大之监狱”,即法部要求每省建设的模范监狱。其事“必须择宅心公正,具有慈善之愿力,而尤朴实耐劳,有监狱之经验学识者,综理其事,始不至视为例差,有如传舍”。袁氏强调“默察施行新刑律之入手,非经此阶级不可”,因此“无论东省财政如何支绌”,也“断不敢不勉为其难”。袁氏积极施行新政,《东方杂志》记者孟森颇为肯定,“树勋于筹备宪政,为各行省最,实有足多,任事既勇,尤中窾要”。 〔英〕杜格尔德·克里斯蒂:《奉天三十年(1883~1913)——杜格尔德·克里斯蒂的经历与回忆》,张士尊、信丹娜译,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65~173、188~198页。《力保法权》,《神州日报》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2页。关于东三省审判厅的基本情况,可参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70~75页。《黑龙江行省总督署巡抚咨覆所颁刑律总则草案三十部收到》(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档馆藏,宪政编查馆全宗,第52号卷宗。 另外,支持新刑律的东三省督抚面临的是实在的列强威胁,更是对外交问题多有着墨。1905年日俄战后,日本势力迅速进入南满,俄国仍盘踞满洲北部,清廷的“龙兴之地”已非净土。朝廷先后任用的将军督抚——赵尔巽、徐世昌、锡良先后主政东北,积极推行新政。英国在东北的传教士杜格尔德·克里斯蒂(Dugald B. Christie)对三人的政绩均有不错的评价。 徐世昌未到任前,已面临“辽东各处日人擅开法院,代理华洋词讼案件” 的严峻形势。为保住法权,东北设置新式审判厅为各直省最早。 既实践在前,看待新律也较为积极。收到宪政馆咨送的刑草后......
- 信息
- 绪论
- 一 解题
- 二 相关研究述评
- 三 方法与材料
- 第一章 大清律成为改革对象
- 第一节 “海通”以来中西法制的相遇与竞争
- 第二节 江楚奏请“恤刑狱”
- 第三节 商约谈判与治外法权问题
- 第二章 重律易改与新法难定
- 第一节 刑部传统影响下的法律馆
- 第二节 刑制的变与不变
- 第三节 伍廷芳提出诉讼新法
- 第三章 新刑律草案起草始末
- 第一节 冈田来华起草新刑律
- 第二节 修律权纷争与法律馆重组
- 第三节 初次草案的奏进及其旨趣
- 第四章 部院督抚的奏驳与诉求
- 第一节 学部主导与群起奏驳
- 第二节 新律如何维系“三纲”
- 第三节 注重外交的修律路径
- 第五章 礼教、法权之争与修正案的出台
- 第一节 修律“完全以世界为主”
- 第二节 修正案与法部的附则
- 第三节 编订《现行刑律》以存旧法
- 第六章 礼法之争再研究
- 第一节 劳乃宣的驳议及其效应
- 第二节 无夫奸与子孙违犯教令
- 第三节 宪政馆的趋新定案
- 第七章 资政院大辩论与新刑律的颁布
- 第一节 新旧相争下的东西学战
- 第二节 国家主义的提出与法律议题政治化
- 第三节 新律维持会的成立
- 第四节 无夫奸投票与新刑律的颁布
- 第八章 宣统三年的礼教余波
- 第一节 沈家本的去职
- 第二节 刘廷琛奏驳新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