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辩:尚权无罪辩护案例选析_毛立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毛立新
内容节选
CASE5“维权过度”不是“敲诈勒索” ——北京律师张某敲诈勒索案 诉讼进程2010 年5月2日晚22时,邹某酒后驾车,在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附近的一条单行道上逆行,与蔡某驾驶的捷达车相遇对峙,邹某下车持改锥威胁蔡某,随后开车撞抵蔡车,致使蔡车被撞变形,蔡某也被撞伤(此后,蔡某陆续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9000余元)。蔡某当即报警,交通民警赶到现场,依交通事故认定邹某负全责。事后,蔡某找其律师朋友张某帮助处理此事。两人认为此事不简单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邹某是故意撞车,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未遂)等罪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遂商议向邹某索赔10万元,否则就向公安机关告发,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 肇事人邹某的妻子桂某主动联系蔡某,答应私了赔偿,要求别再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蔡某提出必须赔偿10万元,否则就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经双方多次协商,最终于2010年5月25日达成协议,邹某赔偿蔡某8万元,先付5万元。当晚21时许,蔡某、张某、桂某相约在北京市宣武区(现已改为西城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内,桂某支付蔡某现金5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双方还签了一份协议书,蔡某承诺“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其间,桂某以蔡、张二人涉嫌敲诈勒索为由报警,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民警将蔡、张二人当场抓获,5万元现金亦被扣押。第二天,蔡、张二人被取保候审。 2011年9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蔡、张二人犯敲诈勒索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争论激烈。2011年12月20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蔡、张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控方观点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蔡某,2010年5月25日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星蓝咖啡厅内,以将向公安机关告发并追究被害人的丈夫邹某的刑事责任相威胁,敲诈被害人桂萍人民币5万元,后被查获,赃款已起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蔡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坚持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主要理由:一是张、蔡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二人索赔10万元,明显超出了其实际物质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二是张、蔡二人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威胁或要挟”行为。两被告人声称“要追究邹某刑事责任”,并以此迫使对方多赔偿,属于“威胁和要挟”。 辩方观点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至多属“维权过度”,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敲诈勒索罪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类维权索赔案件中,该如何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财物”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首先,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不管有无供述,都应主要依据案件的客观情况来认定。其次,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二:一是看索赔主张是否有客观事实根据,二是要看索赔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指索赔主张的提出,必须以索赔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实际侵害为前提,而非虚构事实进行敲诈;所谓“法律依据”,是指索赔人所提出的索赔项目和金额,有相应法律依据。有此两项,则无论索赔金额多高,都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蔡某、张某向邹某、桂某索赔,是一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合法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1.被告人蔡某、张某向邹某、桂某索赔,是基于邹某“故意撞车”这一先行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是行使其合法权利,并非敲诈。 此案的“前因”,是2010年5月2日晚发生的邹某“故意撞车”事件,此后直至5月25日案发,双方曾有过多次电话沟通和见面协商。2010年5月25日晚双方见面前,已就“赔偿8万元”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才约定当晚见面签署协议。 因此,本案是一个有“前因”的特殊案件,案件的发生、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过程,只有完整地审视全部案件事实,才能正确判断本案性质。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向邹某、桂某索取赔偿,是因为邹某在2010年5月2日晚有一个“故意撞车”的先行行为。邹某酒后驾车,故意撞击蔡某驾驶的车辆,并给蔡某造成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这是两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赔的事实根据。这一事实,是真实......
-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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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4公权私用陷无辜,律师力辩解冤情
- CASE5“维权过度”不是“敲诈勒索”
- CASE6一起蹊跷的涉外受贿案
- CASE7反复审查,终于不诉
- CASE8警惕海外代购带来刑事风险
- CASE9调查取证,还人清白
- CASE10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焉能构成犯罪
- CASE11“卧底”还是“帮凶”
- CASE12莫名的牢狱之灾
- CASE13不知“犯罪”则无所谓“包庇”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