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财务规划比较研究_何锦璇;李颖芝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锦璇;李颖芝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五章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成年监护和授权书原英国保护法庭高级法官。 登齐尔·卢什(Denzil Lush) Ⅰ成年监护 A 广泛问题 为了明晰当今西方世界的成年监护制度,笔者将以一段简明的历史作为开篇,便于我们理解当今结构体系的产生与发展,也有利于我们在深入研究当前英格兰和威尔士关于精神行为能力管辖的实际情况之前,思考一些更广泛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1983年精神健康法》(Mental Health Act 1983)中就该问题的相关立法较《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更为清晰。《1983年精神健康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法官可以对患者的财产和个人事务,行使或采取一切看来属必要或合宜的措施——(1)为了患者的抚养费或其他权益;(2)为了患者家庭成员的抚养费或其他权益;(3)就‘若患者未精神失常时可能期望何人或期望发生何事’这一问题提前作出规划;或(4)其他涉及管理患者个人事务。”第2款规定:“首先应考虑患者的需要,但……在管理患者的事务时,法官应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为患者施加义务的合意,尽管这些可能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1)成年监护制度的存在,究竟是为了谁的利益?它纯粹是为了相关个人的利益而存在,还是同时也为了其家人或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的呢? (2)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国家、医学人士、法律人士和媒体分别扮演什么角色? (3)监护制度主要依靠志愿者担任家庭成员的监护人,那国家应在多大程度上强制监护人遵循这一制度? B 现代成年监护法的罗马法起源更多相关内容参见D.Lush,Roman Origins of Modem Guardianship Law,in A.K.Dayton(ed.),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Adult Guardianship(Durham: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13),ch,1,pp.3-15。 在近1000年的岁月中,古罗马建立了一套全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制度始于公元前451年的《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终于公元534年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Justinian’s Corpus Juris Civilis)。这也是古罗马最大的成就和遗产之一。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十二铜表法》中第五表名为“继承和监护”,规定了家庭中男性近亲属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精神病人(furiosus)及其财产负有义务。所谓“男性近亲属”即精神病人的保佐人(curator furiosi)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国家不插手这个问题。这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如果无人愿意或无人有能力承担此义务,那么执法官(magistrate)将从该家庭以外的人员中指定一名保佐人。 理论上,保佐人是一种道义上的职务,但在后期的罗马法中,这一曾经属于道义和特权的义务,变成了一种强制行为。家庭成员负有公共义务(munus publicum)代表精神病人行事,就像是服兵役、纳税、维护公路网一样。保佐人的责任具有三重性:保护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保护其财产、保护公众免受其伤害。但不是所有人都有时间、有能力或愿意承担这一义务,结果出现了各种豁免事由(excusationes),男性近亲属担任保佐人的义务也就被免除了。顺便说一句,女性在保佐中不承担任何义务。 在534年《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最终版本中,出现了成年监护法。这一体系的主要特点是: (1)公共纠问程序,据此,公职人员可以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指定一名保佐人,前提是对该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该指定是必要的; (2)除经特殊豁免外,家庭成员具有担任精神病人保佐人的公共义务; (3)保佐人需要制作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财产和负债的清单; (4)保佐人有义务提供账目; (5)保佐人需提供担保(satisdatio),以防因其不称职或不诚实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6)该保佐人须诚实、诚心诚意地维护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权益。 这就是公元6世纪的法律,而且令人惊讶的是,在过去的1500年里几乎没有任何变化。除了一个问题,即谁可以进行指定,基于“制作清单” “提供担保”“提供账目”这三要素,进而区分出了今天所说的指定“监护人”和“受权人”(attorney)。 C 英国普通法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英格兰实施的是封建制度,据此,所有土地最终都归于国王,持有或占有土地的人都对国王负有特殊的封建义务。土地保有各个环节使得封建义务十分庞杂,土地保有环节始于国王直属封臣(tenants-in-chief),然后通过中层领主(mesne lord),最终落到实际占有土地的封臣。See,generally,F.W.Maitland,De Praerogativa Regi......

  1. 信息
  2. 译者序 特殊需要信托
  3. 前言
  4. 第一编 成年监护
  5. 第一章 澳大利亚认知障碍患者的成年监护和其他财务规划机制
  6. 第二章 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特殊需要计划中监护制度的作用
  7. 第三章 日本成年监护法:发展与改革举措
  8. 第四章 信托在中国台湾地区成年监护制度之运用
  9. 第二编 永久/持久授权书
  10. 第五章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成年监护和授权书
  11. 第六章 爱尔兰辅助决策和持久授权之革新
  12. 第七章 澳大利亚持久授权书法的发展
  13. 第八章 新加坡特殊需要人士的财务规划机制
  14. 第三编 特殊需要信托
  15. 第九章 我的身后事当如何?
  16. 第十章 Wispact信托:在基于收入调查的补助制度中发挥作用
  17. 第十一章 SNTC作为新加坡首家非营利信托公司的运营经验
  18. 第十二章 韩国成年监护与信托的新视角
  19. 第十三章 中国香港特区持久授权的革新和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