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理与实务_白松;许学敏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白松;许学敏
内容节选
案例思考 患者与原告系夫妻。2008年2月21日,患者因急性肠梗阻等入住被告甲医院。其后,被告甲医院为患者行一系列手术。2008年5月2日,患者被转入被告甲医院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当月16日,患者被转入被告乙医院,被诊断为脓毒血症、肺部感染、高血压病、结肠癌根治术后、局部脓肿引流术后、回肠末端造瘘术后、脑出血、脑梗死。2008年7月8日,被告乙医院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术。2008年9月3日,患者从被告乙医院出院。2009年3月27日,患者再次入住被告乙医院,被诊断为结肠中分化癌、横结肠切除术后、局部脓肿引流术后、回肠末端造瘘术后、肝转移、二尖瓣置换术后、高血压、消化道溃疡史、慢性乙肝感染、脑梗死、左侧脑瘫。2009年4月10日,因病毒活跃复制,不适宜行化疗治疗,患者出院,后于2010年3月17日去世。 患者家属作为原告于2011年起诉,称:因被告甲医院的诊疗过失,导致患者体质极度虚弱,不适合化疗,只能回家休养,导致患者的最终死亡。被告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卫生法律法规,明显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乙医院对患者的死亡不能完全排除过错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甲医院、被告乙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余万元。 一审委托某区医学会鉴定,该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本医案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乙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无违背诊疗常规的行为。原告不同意该鉴定结论申请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后,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中分析意见为:“(一)被告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第一次手术……增加了发生吻合口漏的风险。2.第二次手术……违反了吻合口漏手术治疗规范。3.在患者发生吻合口漏后,虽然给予了积极检查,但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延误了治疗。(二)被告甲医院以上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发生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受损、继发细菌性内膜炎,经被告乙医院治疗后,患者病情缓解。(三)由于三次手术及并发症的发生以及患者处于病毒性肝炎活动期,失去了术后短期接受化疗的机会。(四)根据患者死亡前的临床表现,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甲医院和被告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五)被告乙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甲医院负主要责任,被告乙医院无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本医案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甲医院负主要责任,被告乙医院无责任。原告等人要求被告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责任比例法院将依据鉴定结论酌情确定。原告等人要求被告乙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但因如此处理将使原告等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故法院将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高赔偿数额。关于医疗费及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费用,原告提交了相应的票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应以票据为准。关于护理费、营养费,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等人就此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此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将酌情确定。关于交通费,考虑到患者就医及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确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就此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分,故对交通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将酌情确定。关于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鉴定结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甲医院和被告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医案已构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依法确定。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患者长期住院,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复印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患者等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 法律评析 案例患者因腰痛查体发现骶椎肿瘤3个月至被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骶1椎体肿瘤(性质待定)。经术前讨论,拟给予患者行“经皮椎体成形术”。术前对患者进行了告知,患方签署了《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术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记载:手术方式为“微创经皮穿刺椎体成形手术”;手术目的为姑息性解决患者骨折造成的疼痛、不能站立行走症状,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手术风险和局限性包括:只能改善局部症状,骨水泥外渗或脱出从而损伤硬膜囊、神经根,出现截瘫、神经损伤后果等。后被诉医院为患者行“经皮穿刺取病理+椎体成形术”。患者出院9个月后再次入住被诉医院。住院期间,被诉医院为患者行“骶椎术后腰5左侧半椎板开窗骨水泥取出术”,探查见泄漏骨水泥并取......
- 信息
- 编委会名单
- 序言
- 法律、司法解释等缩略语对照表
- 第一章 医疗损害赔偿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 第二节 医疗损害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第四节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存
-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医生的资质
- 第一节 医护人员的资质说明
-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超资质行医
- 第三章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第一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
- 第二节 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和变更:接诊和转诊
- 第三节 医疗关系的终止
- 第四节 医疗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及其法律后果
- 第四章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第一节 医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
- 第二节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
- 第三节 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第四节 血液提供者
- 第五节 共同侵权人
- 第五章 告知义务
-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特点
- 第二节 告知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告知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告知义务的豁免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适当标准
- 第二节 医疗损害结果的认定
- 第三节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 第四节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因果关系
- 第七章 医院病历管理与病历的证据法意义
- 第一节 医院病历的概念及分类
- 第二节 医院病历的制作、保管、使用、封存与启封
- 第三节 医院病历的证据法意义
- 第四节 病历与患者隐私权保护
- 第八章 医疗鉴定及报告
- 第一节 医疗鉴定程序的启动
- 第二节 医疗鉴定机构和专家资格
- 第三节 医疗鉴定报告的解读
- 第四节 医疗鉴定机构之不予鉴定
- 第五节 医疗鉴定报告的司法审查
- 第九章 医疗损害赔偿的裁判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医疗损害法定赔偿项目及数额计算
- 第三节 非法定赔偿项目的赔偿问题
- 第十章 医疗损害赔偿与商业保险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医疗责任保险
- 第三节 手术意外险
- 第四节 保险责任的承担
- 第十一章 医疗风险管理与手术意外险
- 第一节 医疗风险管理中的手术意外险
- 第二节 手术意外险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医院的医疗风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