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圈正义_罗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罗翔

内容节选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2016年12月23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雷洋案的处理结论,对涉案公安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参见《保利俱乐部被抓人员名单曝光》,载中国网,http://henan.china.com.cn/latest/2016/1227/39699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1日。 当日晚上,北京警方对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多个场所进行查处,从位于东城区、海淀区多家“俱乐部”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名。 两起事件,前后发生,其中是否有内在联系,我们无从揣摩。然而,它们都有共同的标签:一是打击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二是根据统一部署,统一执法。在雷洋案中,涉案公安人员因雷洋涉嫌嫖娼进行执法,检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的理由也是涉案公安人员“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 很少有哪个案件像雷洋案一样撕裂民意的共识。有人指责涉案民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人心疼民警执法不易,辛酸劳苦,不被社会理解。一段时间以来,各种同学圈、同事圈、朋友圈也因对雷洋案的看法不一,以致朋友“反目”,同事“成仇”。 当时,我和很多司法机关的朋友交流过对雷洋案的看法,虽然认识上不乏分歧,但感恩的是我们“友谊的小船”足够厚重,经得起争论与风暴。有一天,一个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朋友给我打电话,他说看了许多关于雷洋案的文章,但感觉都没有说到重点。他觉得本案真正的作用在于规范执法活动。如果雷洋案能够推动执法的公开规范,那么雷洋也就没有白死。否则,无论案件如何处理,最终都是两败俱伤,撕裂的民意无法修补。 我觉得他说的非常有道理。规范执法不仅是对民众,也是对执法人员最大的关爱与保护。如果执法权力缺乏明确的边界和正当的程序规则,那么这种权力也就极易释放人性深处最邪恶的成分,败坏执法者的道德良知,好人难免沦为恶棍。 我们期待,雷洋之死至少在下列三个方面推动规范执法制度层面的革新。 一、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与卖淫嫖娼相关的处置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我国刑法在第358条到第362条分别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传播性病罪等,其刑罚从管制到无期徒刑不等。 然而,何为“卖淫嫖娼”从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规定,只是公安部对卖淫嫖娼有过行政答复。公安部1995年8月10日《关于对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95年批复》)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这个批复为2001年2月2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1年批复》)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两个批复最大的不同在于,后一个批复认可了同性之间可以成立卖淫。 然而,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都不是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极其有限。 即便根据《2001年批复》,口淫、手淫、鸡奸都属于公安部门所认定的卖淫嫖娼,在执法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模糊不清。 比如,《1995年批复》曾指出:“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按照这个批复,只要有卖淫嫖娼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卖淫嫖娼论处。虽然《1995年批复》关于卖淫嫖娼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的规定被废止,但是有卖淫嫖娼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卖淫嫖娼的精神并未被明确废除。在当前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活动中,采取这种意见的并不罕见。试想一下,如果这种精神被严格执行,只要存在卖淫嫖娼的意思,相互勾引、结识、讲价都可以作为卖淫嫖娼加以打击,警察的权力几乎没有边界。一个暧昧的眼神、一个冲动的电话、一个冒失的拥抱都可能招致牢狱之灾,甚至熟人之间的性暧昧也完......

  1. 信息
  2. 代序:法律人的热点写作
  3. 圆圈正义
  4.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5.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6.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7.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刑法使命的变化
  8. 天生犯罪人——一个未解之谜
  9. 法治的妥协
  10.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在伟大观念中追寻真正的自由
  11. 《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12.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13. 何谓榜样
  14. 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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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下 跪
  17.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18. 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纪念马丁·路德·金辞世五十周年
  19. 师生之道
  20.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21.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22.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23.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24.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25.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26. 身负权力各自珍重
  27.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28.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29.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30.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31.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32.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33.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34.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35.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36.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37. 侠客心 法治路
  38.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39.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40.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41.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42. 生命的尊严
  43.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44.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45.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46.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47. 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48. 春雪若盐 触地即化
  49.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50. 心怀永恒活在当下
  51. 致法学新人的第一封信:关于读书
  52. 致法学新人的第二封信:与人和睦相处
  53. 致法学新人的第三封信:与德相随
  54.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55. 不破楼兰终不还——写于司考放榜日
  56.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57.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58. 为了告别的聚会——致本书的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