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全程指引(第五版)_周红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红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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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科创板信息披露事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1.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信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交所接受董事会秘书、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一、科创板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2.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4.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二、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上市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2.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则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3. 上市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5. 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相......

  1. 信息
  2. 出版说明
  3. 第三版序一
  4. 第三版序二
  5. 上篇 上市前做什么
  6. 第一章 为何上市
  7. 第一节 上市论证
  8. 第二节 推动企业上市
  9. 第三节 注册制下IPO审核工作流程
  10. 第二章 沪深主板市场
  11. 第一节 企业上市准备阶段
  12. 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阶段
  13. 第三节 股份制改组后如何规范运作
  14.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运行及上市申请
  15. 第五节 企业IPO上会被否原因
  16. 第三章 科创板
  17. 第一节 发行条件
  18. 第二节 审核与注册程序
  19. 第三节 发行上市保荐的特别规定
  20.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的特别规定
  21. 第五节 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22. 第六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3. 第七节 退市
  24. 第八节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25. 第四章 创业板
  26. 第一节 发行上市条件
  27.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28. 第三节 审核程序
  29. 第四节 审核中止与终止
  30. 第五节 注册程序
  31. 第六节 股票发行上市
  32. 第七节 发行与承销
  33. 第五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
  34. 第一节 递进式发展的新三板
  35. 第二节 错位发展的北交所
  36. 第三节 北交所业务规则
  37. 第四节 北交所转板机制
  38. 第六章 中介机构
  39. 第一节 会计师
  40. 第二节 券商
  41. 第三节 律师
  42. 第七章 上市前如何进行资本运作
  43. 第一节 转增股本
  44. 第二节 配股和增发
  45. 第三节 缩股、分立、换股
  46. 第四节 通常采用的资本运作模式
  47. 第五节 军民融合模式
  48. 第六节 企业债券
  49. 第七节 私募基金
  50. 下篇 上市后的征程
  51. 第八章 信息披露
  52. 第一节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
  53. 第二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
  54. 第三节 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
  55. 第四节 新三板信息披露事务
  56. 第五节 科创板信息披露事务
  57. 第六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事务
  58. 第九章 上市公司治理
  59. 第一节 董事会及议事规则
  60.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及议事规则
  61. 第三节 监事会及议事规则
  62. 第四节 内部控制
  63. 第五节 独立董事
  64. 第六节 推动ESG评价模型
  65. 第十章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66. 第一节 股权激励的规定
  67. 第二节 股权激励种类
  68. 第三节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69. 第四节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70. 第五节 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71. 第十一章 企业并购重组
  72. 第一节 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
  73. 第二节 企业并购重组的操作过程
  74.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75. 第四节 中介机构的作用
  76. 第五节 申请发行新股或债券
  77. 第六节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78.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再融资
  79. 第一节 融资类型与比较
  80.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81. 第三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2.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83. 第五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
  84. 第六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85. 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发行
  86. 第八节 资产支持证券
  87. 第十三章 停牌、复牌、终止上市、风险警示、重新上市
  88. 第一节 停牌与复牌
  89. 第二节 终止上市与重新上市
  90. 第三节 风险警示板及其他风险警示
  91. 第十四章 年报编制与解读
  92. 第一节 年报的基本内容与披露规则
  93. 第二节 财务报表
  94. 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
  95. 第四节 审计报告
  96. 第十五章 境外融资
  97. 第一节 境外融资政策支持
  98. 第二节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99. 第三节 引进战略投资者
  100. 第四节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
  101. 第五节 金融衍生产品
  102. 第十六章 境外上市
  103. 第一节 境外上市的基本规定
  104. 第二节 上市方式
  105. 第三节 香港证券市场
  106. 第四节 英国证券市场
  107. 第五节 美国证券市场
  108. 第六节 新加坡证券市场
  109. 第七节 韩国证券市场
  110. 第八节 日本证券市场
  111. 参考文献
  112.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