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1期)_侯欣一 主编;夏纪森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侯欣一 主编;夏纪森 执行主编
内容节选
柏拉图的法理论译者简介:郭俊义,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美〕亨廷顿·凯恩斯 郭俊义 译Spencer,Autobiogaraphy(1926)442.对于翻译,总体来说,我所引用的文本是Bury,Shorey(《理想国》),Jowett以及Tayor的译本,有时把它们结合起来引用,有时对之有所矫正。感谢英国人对其《法律篇》译本的资助,译本措辞优美,且注释简单易懂。我也感谢Grote,Shorey,Tayor,Nettleship以及Ritter的评论。柏拉图著作的引用仅标注书名。 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 Cujas,Opera Omnia (1722)666,其具体实例可见在《学说汇纂》中对柏拉图的引用。 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的主要哲学思想极为连贯。在法律这一领域中,柏拉图就像所有希腊人一样是一个门外汉,当然,这是从我们现代对职业法律人的界定来说的。但在其法律思想中,他创造了一系列法律史上极为重要的观念,这为以后许多法律思考提供了根基。他对法律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很大。学者居雅思(Cujas)曾言,罗马法学家“借鉴了很多柏拉图的观念”。 他对希腊法律的影响,通过罗马法的运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现代很多法律,然而,这些理论还没有得到全面的理解。 本文对柏拉图法律观的论述涵盖其法律的主要理论及其在社会实际事物中的应用,并尽力把散落在其对话篇中的大量的提示性想法联系起来。柏拉图的信念遭受了很多评判,但由于这一信念已成为柏拉图主义者以及从亚里士多德到现在其他学者的主要事务,在此,对其的批判就控制在最低限度,因为,尽可能精确地解释其竭力思考的主题本身就是一项很有价值的任务。柏拉图的思想中有很多要点有利于获得更多的信息,但对其思想查漏补缺的推测性工作照例就留给读者来做了。 法的功能 有三个假设被认为是柏拉图法律思考的基点,它们得到了自柏拉图时代以来很有影响力的思想流派的拥护,但也是与柏拉图的政治信念不同的一些仰慕者的困惑之源。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造就“完全善”(completely good)的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就像十九世纪的制度主义者曾断言的那样,人性可以被任意矫正,其手段就是一个仁慈的独裁政权:哲学家成为王,或曰王成为哲学家。这些假设与柏拉图的其余思想一样备受重视,然而,它们只有在得到正确理解时才是可行的。Laws,630C.Laws,705E。Greater Hippias,284B-E;Laws,715B;Minos,314E.Laws,723A.Laws,857C-D.Laws,632E,712B.Laws,685A.Laws,739E;Republc,472C.严格来说,柏拉图的观念并不是从感觉材料中抽象而来,因为感觉材料与观念是相似的。 作为一个哲学家,柏拉图只接受人的完全善,他拒斥不能达致这一目的的任何法律。 雅典人说:“善也完全应当成为这种体制的目的,但我不能承认它们应当缺乏完整性的某一部分善为目的。” 这句话并不能检测到其法律思想中理想的成分,仅能观测到处于极好条件的概念人是法的制定的潜在的有利因素;这对检测柏拉图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看法也无益,因为他的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纠结在一起难以分离,他甚至有时主张恶法非法。 他像霍布斯和奥斯丁一样意识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命令的观念, 但他却对此不加考虑。 尽管,如果人们听其言辞会认为其目的或许会有所获,但他十分清楚其建议不切实际, 是一种老人的法律游戏, 并且他也不期望其理想能够付诸实践。他只是强调抽象或假设作为指导社会调查的必要性。 这一原则当然需要辩护,因为它甚至使密尔认为,它假定国家的统治者是无过失的,或接近于此,“抑或认为其余人是相对愚笨的,他们不适应在其自身的政府中有任何声音,让他们的君主去解释的任何权力”。4 Mill,Dissertations and Discussions,(1868)325.Laws,711A.Laws,684C;Statesman,299D,296B.Laws,684C;Statesman,296B. 柏拉图主义者为哲学王所设计的最佳辩护是,它表现了政府是一种艺术或科学的原则以反对演说家所主张的法律之下的政府观念; 它是国家应由最高智慧来统治的需求认知, 表现了真正的牧羊人、引航员和医生的专断裁决。 最终,尽管柏拉图一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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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委员会
- 试刊词
- 法治与德治研究
- 从何种意义上理解法治文明
- 法治中国建设中司法职业伦理的谦抑面向
- 依法规范德化社会建设
- 法律与人性
- 法治视域下先秦儒家伦理的价值与困境
- 人的独特性及其法律保障
- 依法治善抑或法治慈善?
- 中国人传统的孝信仰及其重构
- 自然法专题
- 柏拉图的法理论
- 权利研究
- 从婚检制度看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保护与平衡
- 人格权之法定权利属性证成研究
-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之国家尊重义务
- 部门视点
- 法学方法论视角下在线短租契约的法律定性
- 罗马法中占有、所有权变动与正当原因的关系
- 案例教学如何嵌入学术思维
- 域外法苑
- 全球化与刑罚结构
- 人物访谈
- “无王期”时代的中国法理学
- 跨域对话
- 法律、道德与社会:法治所涉诸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