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技术:行政诉讼镜鉴_王箭;王宇焘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箭;王宇焘
内容节选
第一节行政执行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应松年:《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核心问题探讨》,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分为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和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为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及行政行为的有效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行政诉讼执行也称为行政裁判执行,它是指“执行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行政诉讼执行,对行政诉讼整个阶段予以保障,有学者这样表述,“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威高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权威,司法最终权、司法强制力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坚强后盾”。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在审判程序之后进行的,以保障生效裁判的实现。“强制执行虽是行政诉讼的最后环节,但对当事人获得救济十分重要。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胜诉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判时,如何促使它履行,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成效。” 就行政诉讼执行来说,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调解书”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同时,增加了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并且在适用对象上也有所变化。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解决行政争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任何司法裁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都将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行政诉讼执行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薄弱环节,虽然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某些问题的确会有所改善,但是仍然有影响行政诉讼发展的因素存在,也会对执行程序产生消极影响。从理论意义上来说,行政执行分为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长期以来,学界大多是针对后者进行研究,提出了很多关于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的观点。但对于诉讼执行领域来说,民事诉讼执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而对于行政诉讼执行的研究却很缺乏。行政诉讼案件有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在行政诉讼执行上也不例外。而学界往往忽视了它的特殊性,对于行政诉讼执行存在的缺陷和具体的完善意见也有分歧。对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进一步研究,将会使得行政诉讼执行在理论上更为丰富和成熟,从而引导其进一步发展。从实践意义上来说。一切的理论研究终将服务于实践,对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研究也不例外。“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都存在于行政诉讼之中,一个生效的法律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这将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更会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通过对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研究,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的方法、范围和时间,以及拒绝履行时的强制措施等,使得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也会促进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首先,就“执行”来说,在法律用语上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指对法律规定的实施,即通常所说的执法;第二种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施。作为行政诉讼执行的上位概念,本书所关注的“执行”明显是第二种,即依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使得生效的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这就与当事人主动履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当事人履行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不需要任何外力的推动,而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当事人没有主动去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就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使义务得以实现。 行政执行从广义上来说分为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义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不提出复议,也不就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强制执行。而在行政诉讼中,也会产生诉讼执行。行政诉讼执行,是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而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有三个:第一,执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执行主体仅指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不应被纳入行政诉讼的执行主体。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但这并不意味承认了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执行主体的地位。因为就执行的依据来看,法院的生效裁判是诉讼执行的依据,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其执行的依据从本质上来说是涉案的行政行为,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因此行政机关不能划分到诉讼执行的主体中去。第二,执行的依据具有法定性,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调解书。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样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原则,但新增规定“行政赔偿、补......
- 信息
- 序
- 绪论
- 第一章 法治技术的概述
- 第一节 何谓法治技术
- 第二节 中国法治技术的历程与经验
- 第三节 法治技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的体现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价值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功能
- 第三章 行政起诉与受理的技术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第三节 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
- 第四节 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 第四章 行政审理与判决的技术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回避制度
- 第二节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具体形式
- 第三节 限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撤销判决的具体形式
- 第五节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处理
- 第六节 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
- 第五章 行政裁判执行的技术
- 第一节 行政执行
- 第二节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适用
- 第四节 行政机关守法实践检验
- 附录1: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一: 林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
- 案例二: 广州某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 案例三: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 案例四: 张某、陶某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 案例五: 郑州市中原区某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 案例六: 刘某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 案例七: 某基金会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
- 案例八: 李某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 案例九: 冯某诉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 案例十: 杨某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附录2: 北京四中院2017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案例一: 周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 案例二: 王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案例三: 王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案
- 案例四: 某研究所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 案例五: 郑某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案例六: 袁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案
- 案例七: 丛某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 案例八: 朱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案例九: 董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 案例十: 某水泥公司、某矿业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企业停产关闭通知案
- 附录3: 《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17)》之行政诉讼法实施报告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