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原理研究(第二版)_何宝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宝玉
内容节选
第四章 信托财产[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28页。 信托的实质是,委托人将一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为其他处分,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加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必不可缺的要件,也是理解信托的关键之一。法国学者甚至认为,信托财产的概念是“英国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并且是衡平法的最重要创造”。 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只服务于信托目的。委托人丧失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受托人取得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上不同权利的分割增大了确定信托财产法律地位的困难,英美法区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大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主义,无法接受所有权的分离,因而特别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或许是两大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一节 信托财产概述 一、信托财产的特征 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以及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一项财产或财产权要成为信托财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当是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信托财产一般应当是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比如动产、不动产、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现金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他可用金钱计算价值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权利,包括无体财产(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此外,作为准物权或特许物权的渔业权、矿业权等,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 按照这一标准,一些特殊的财产或财产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尚需研究。 其一,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人身不可分离,即使具有财产价值,也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标的物,因此,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身份专属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并且通常难以计算其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赖源河、王志诚著:《现代信托法论》(增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其二,商标权。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商标权必须与商品结合始能存在,所以,理论上说,单纯以商标权设立信托而与商品分离,是无效的。 商标本身确实与商品联系在一起,但一般意义的商标权(非指单纯的商标权)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因而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江平:《江平讲演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其三,企业经营权。企业经营权在性质上适宜作为信托财产,我国学者和信托业界人士曾提出,将一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信托经营机构经营管理或者由信托经营机构托管。广义上说,东德与西德合并后对东德原有企业的托管似可作为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我国信托法并未将经营权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主要原因可能是,信托以保障财产安全为宗旨,经营权本身即伴随风险,性质上与信托有所不符。我国一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原因十分复杂,与整个市场经营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都有关系,不单纯是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信托经营机构的企业管理能力也不无疑问。对此,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指出:按照现有的经营环境和信托经营机构的经营能力,信托经营机构能否很好履行受托人职责,似有疑问。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不能管好企业,信托经营机构难道就能管好? 学者多持此说。如见中野正俊:“日本信托法现状”,载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组编:《信托立法参阅资料》,2000年版,第60页;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刘倚源:“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其四,表决权。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在美国曾比较流行,它不是以表决权本身为标的物,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设立信托,目的是统一行使股份的表决权。法律允许以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通过转移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以便行使表决权,应为有效,因为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包含利益分配请求权,它是一项财产权利。但是,将表决权与利益分配请求权分离,单纯以表决权本身(而不是股份)作为标的物设立信托,就丧失了设立信托的财产基础,是无效的,因为表决权不能脱离股份或股权单独存在,它本身并非财产权,也难以定价。而且,实践中股东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以达到集中行使表决权的目的,不一定非要设立表决权信托。 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表决权信托,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要涉及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尚需深入研究。 (二)应当是积极财产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应为积极财产,单纯以债务为标的物而成立信托,难有信托利益可......
- 信息
- 前 言
- 初版前言
- 第一章 信托法概论
-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 第三章 委托人
- 第四章 信托财产
- 第五章 受益人与受益权
- 第一节 受益人及受益人原则
- 第六章 受托人
- 第七章 信托管理人(监察人)和保护人
- 第八章 信托第三人
- 第九章 公益信托
- 第十章 信托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 第一节 信托的变更
- 日本信托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