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原理研究(第二版)_何宝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何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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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托财产[法]勒内·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28页。 信托的实质是,委托人将一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为其他处分,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加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是设立信托必不可缺的要件,也是理解信托的关键之一。法国学者甚至认为,信托财产的概念是“英国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并且是衡平法的最重要创造”。 委托人将一定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只服务于信托目的。委托人丧失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受托人取得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上不同权利的分割增大了确定信托财产法律地位的困难,英美法区分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与衡平法所有权,大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主义,无法接受所有权的分离,因而特别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或许是两大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一节 信托财产概述 一、信托财产的特征 信托财产包括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以及受托人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一项财产或财产权要成为信托财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当是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信托财产一般应当是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比如动产、不动产、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现金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他可用金钱计算价值的具有财产意义的权利,包括无体财产(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地上权和土地租赁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此外,作为准物权或特许物权的渔业权、矿业权等,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也可作为信托财产。 按照这一标准,一些特殊的财产或财产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尚需研究。 其一,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与人身不可分离,即使具有财产价值,也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标的物,因此,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身份专属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并且通常难以计算其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赖源河、王志诚著:《现代信托法论》(增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其二,商标权。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商标权必须与商品结合始能存在,所以,理论上说,单纯以商标权设立信托而与商品分离,是无效的。 商标本身确实与商品联系在一起,但一般意义的商标权(非指单纯的商标权)被认为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因而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江平:《江平讲演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72页。 其三,企业经营权。企业经营权在性质上适宜作为信托财产,我国学者和信托业界人士曾提出,将一部分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信托经营机构经营管理或者由信托经营机构托管。广义上说,东德与西德合并后对东德原有企业的托管似可作为一个成功的案例。但是,我国信托法并未将经营权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主要原因可能是,信托以保障财产安全为宗旨,经营权本身即伴随风险,性质上与信托有所不符。我国一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好,原因十分复杂,与整个市场经营环境和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都有关系,不单纯是企业经营管理问题,信托经营机构的企业管理能力也不无疑问。对此,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指出:按照现有的经营环境和信托经营机构的经营能力,信托经营机构能否很好履行受托人职责,似有疑问。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不能管好企业,信托经营机构难道就能管好? 学者多持此说。如见中野正俊:“日本信托法现状”,载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组编:《信托立法参阅资料》,2000年版,第60页;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刘倚源:“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其四,表决权。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在美国曾比较流行,它不是以表决权本身为标的物,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设立信托,目的是统一行使股份的表决权。法律允许以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通过转移股份设立表决权信托以便行使表决权,应为有效,因为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包含利益分配请求权,它是一项财产权利。但是,将表决权与利益分配请求权分离,单纯以表决权本身(而不是股份)作为标的物设立信托,就丧失了设立信托的财产基础,是无效的,因为表决权不能脱离股份或股权单独存在,它本身并非财产权,也难以定价。而且,实践中股东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以达到集中行使表决权的目的,不一定非要设立表决权信托。 也有学者指出,我国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表决权信托,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要涉及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等,尚需深入研究。 (二)应当是积极财产 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通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使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应为积极财产,单纯以债务为标的物而成立信托,难有信托利益可......

  1. 信息
  2. 前 言
  3. 初版前言
  4. 第一章 信托法概论
  5.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6. 第三章 委托人
  7. 第四章 信托财产
  8. 第五章 受益人与受益权
  9. 第一节 受益人及受益人原则
  10. 第六章 受托人
  11. 第七章 信托管理人(监察人)和保护人
  12. 第八章 信托第三人
  13. 第九章 公益信托
  14. 第十章 信托的变更、撤销与终止
  15. 第一节 信托的变更
  16. 日本信托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