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理论与实务_许莉 主编;陈爱武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许莉 主编;陈爱武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七章法定继承制度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承继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在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处理遗产时,由立法按照社会大众的普遍心理,对死者意愿的一种合情合理的推定。 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各法定继承人处于哪一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何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等。法定继承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法定继承人资格的确认,以是否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为重要依据;第二,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依据。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在近现代继承法上,法定继承在某种意义上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是在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明确意思表示处理其遗产时的一种替代办法。受传统和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大多不习惯在生前用遗嘱处理自己死后的财产事项。时至今日,就绝大多数家庭关系正常的中国人而言,以遗嘱方式处分遗产的仍属凤毛麟角。因此,在我国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对死者遗产的处理是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的。 具体而言,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形: 1.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者其订立的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则被继承人没有用遗嘱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2. 被继承人生前虽同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或已经不能执行,则协议中所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3.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则遗嘱无效部分所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4.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但遗嘱继承人放弃了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了受遗赠权,则被放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5.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则遗嘱中指定给予他们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6.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则遗嘱中指定给予他们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可以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所规定的界限。在继承立法上,一般以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重要依据。这符合私有制社会中人们的普遍愿望。正常人大多看重家庭亲情,将遗产传给亲人是人之常情,赋予与死者有特定亲属身份关系的人继承权,既是对死者意愿的尊重,也是对其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作为遗嘱继承补充的法定继承正是对死者意思的合情合理的推定。同时,这种推定也符合社会利益,既可以保障死者亲属的生活得以正常继续,保障整个家庭的存续与发展,也可以让外界对遗产的新主人有所预期,避免因原财产所有人的死亡而使遗产陷入无权利人的混乱状态,从而维护社会财富传承与延续的秩序。 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制度出发,《民法典》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立为与死者关系比较亲近的自然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一)配偶 配偶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与其有婚姻关系的人,配偶是组成家庭的最基本的成员,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其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且这种婚姻关系一直持续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实践中,在确定配偶身份时,应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应当区别对待:(1)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的时间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其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2)双方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的时间或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以后,溯及自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发生婚姻效力,其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若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仅是非婚同居关系,其中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但若在同居生活期间,生存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或者生存一方是依靠死者扶养的,则生存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要求分得死者的遗产,至于分得的遗产的多少,应该按照具体情况酌定,可以多于也可以少于继承人。 2. 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
- 信息
- 总序
- 导言
- 上编 家事法基础知识
- 第一章 家事法总论
- 第二章 结婚制度
- 第三章 夫妻关系
- 第四章 离婚制度
- 第五章 亲子关系与其他近亲属关系
- 第六章 收养与监护
- 第七章 法定继承制度
- 第八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
- 第九章 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 下编 家事调解制度
- 第一章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概述
- 第二章 家事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 第三章 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制度
- 第四章 家事纠纷多元调解制度的构建完善
- 附录
- 一、家事调解案例
- 二、练习题
- 三、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