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引与案例解析_本书编写组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本书编写组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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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制度简介 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关于简易程序的定义,众说纷纭,一般而言,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些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了普通程序中繁琐的程序性事项给原、被告带来的讼累;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法院可以用较为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进行开庭,并且可以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举证、裁判文书的制造等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问063 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就当事人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为其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便利:其一,起诉方式简便。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其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其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的方式传唤。同时可以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随时传唤。其四,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调解前置程序。其五,开题审理的程序简便。法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比普通程序简便,可以打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并且可以合并进行,有独任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灵活掌握。其六,审结案件的时间短。普通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是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 案例解析 陈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情】 陈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F区人民法院614号民事判决,向E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E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审理中,原审法院在超出简易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后,仍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本案,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北京市F区人民法院6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F区人民法院重审。 【解析】 此案发生于2013年,当时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尚未颁布,根据当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0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F区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超过期限之后,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E中院的二审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种绝对不得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做法作出了修改,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期后,需要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否则,就必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张某人身损害纠纷案 【案情】 张某与华信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F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向北京市E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张某认为本案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并非与华信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而是因为华信保安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自动离职其才报警。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再审。经过审理,E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华信保安公司雇佣的司机于某因对张某索要工资一事不满有扯拽行为,导致张某受伤,故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华信保安公司赔偿张某医药费。因此,张某所称其是否应为受聘人员以及双方是否发生口角并非本案主要事实,故张某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足。同时,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解析】 本案张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原审程序违法,本案并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E中院经过审理从两方面辩驳了张某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实体方面,张某主张的事实不是本案的主要事实,故原判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在程序方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法院决定,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可以说,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之一。也即没有特殊理由,当事人不应以......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一节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第三节 协议管辖与应诉管辖
- 第四节 管辖权异议、争议与移送管辖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 第三章 回避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当事人
-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 第五章 证据
- 第一节 举证责任
- 第二节 自认
- 第三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 第四节 举证期限
- 第五节 质证与认证
- 第六节 当事人陈述
- 第七节 书证
- 第八节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 第九节 证人证言
- 第十节 鉴定意见
- 第十一节 勘验
- 第六章 期间和送达
- 第七章 调解
-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十章 诉讼费用
-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受理与立案
- 第二节 庭前准备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与分立、反诉、撤诉
- 第四节 开庭审理
- 第五节 审理期限、送达、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六节 其他规定
-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第十四章 公益诉讼
- 第十五章 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十六章 执行异议之诉
-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 第三节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五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第六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 第二节 案外人申请再审
-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
- 第二节 案外人异议
- 第三节 执行和解和暂缓执行
- 第四节 执行承担
- 第五节 执行申请和审查
- 第六节 执行措施
- 第七节 代履行和迟延履行
- 第八节 债务清偿与分配
- 第九节 执行终结
-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管辖
- 第三节 期间、送达
- 第四节 涉外执行与司法协助
- 附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