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域下的民间金融及其规制_刘道云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道云
内容节选
第二节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 我国法律文本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相对简单,不够详尽和科学。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就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遇到相关问题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规定,它不仅是一部指导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而且能够在事实上起到指导和教育民事主体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作用,并取代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成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主要规范。除此之外,1986年《民法通则》,1996年央行《贷款通则》,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合同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若干条文规定。 从现有规范来看,目前我国总体上对民间借贷持有以下五点态度: 其一,禁止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民间借贷金融业务活动,但不轻易否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民间借贷金融业务活动。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的目的是尽量维护合同效力和促成交易,体现了我国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由的价值取向。 其二,一元化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在分类和法律规制等方面未区分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民间借贷事实上存在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的特征、性质和社会影响大不相同,我国合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从事的经营性放贷行为本质上属于商主体从事的商行为,即民间商事信贷。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未区分规定民间商事信贷和民间民事借贷,对二者利率限制均适用“24%年利率保护规则”,未作区分规制,也未将商事信贷纳入常规金融监管范围。笔者走访某些基层法院进行调研时了解到,法官能够察觉某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贷款人实际上从事非法经营性放贷或高利贷活动,因为法院受理的关于该案贷款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每年都有数起,连续多年,但出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非法经营性放贷和高利贷行为性质,又由于无法可依,只能按照民间民事借贷处理。 其三,允许设立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禁止个人经营放贷业务,但社会中却存在大量的隐性职业放贷自然人和自然人合伙组织。司法实践中,由于非法经营人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非法经营性放贷的性质等原因,几乎所有的以个人名义从事的民间商事信贷和经营性高利贷都被作为民间民事借贷处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并支持合法的本息支付请求。 见1986年《民法通则》第90条之规定。 其四,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 允许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借贷。早期我国禁止企业间借贷和企业内部借款筹集资金,并否定“回购协议”“BT或BOT协议”以及其他变相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发展规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变了这一状况,规定:“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其五,设定民间借贷最高年利率限制,保护民间借贷合法利息,反对民间高利率借贷但不禁止约定高利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第26条设立了“24%年利率保护规则”,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予以保护,不否认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支付的24%以上36%以下利率部分的利息的合法性,否认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合法性,但是没有明确禁止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合同上约定超过36%的借贷年利率。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出借人本金之外借款人需支付的各种名义的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的合法性予以否认。 尽管我国已有一些关于民间借贷的规......
- 信息
- “复旦法学博士文丛”编辑委员会
- 前言
- 导论
- 第一章 法律视域下的民间金融
- 第一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法律视域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 第四章 合会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五章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制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 第六章 高利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高利贷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二节 规制高利贷的路径探索之一——制定“反高利贷法”
- 第三节 规制高利贷的路径探索之二——高利贷入罪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