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股权——50个实务要点深度解析_郑绪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郑绪华
内容节选
股东退出投资的法律路径 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问题是,既然公司法准许第三人通过认购公司增资的方式成为新股东,那么反向思维,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向公司出售其股权的方式而退出公司股东身份? 由于公司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予以规范,为了探究这一商业运作中颇有现实需求的法律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求证。 一、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 笔者认为,所谓股权,是基于投资人因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行为而产生的对公司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这种权利既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也包括资产收益和利润分配等财产性权利。 根据上述定义,股权是发生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且由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既然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那么,根据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自由处分至少应当包括:(1)变更该权利(包括变更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等);(2)消灭该权利(包括公司解散时的终止股权以及相应情形下的撤销股权等)。 二、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退股的相关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32条规定:公司依据前条第1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法并不绝对禁止股东退股。 三、股东退股的法律可行性 (一)《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法定退股权 《公司法》第74条以及第1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股东在相应情形下享有退股权,这种退股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股东享有法定的退股权。 (二)股东是否享有协议退股权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和公司有权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协商处分该权利。因此,股东可以通过与公司协议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退回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关于股东不得退股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法无禁止,股东和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其股东权利。 (四)股东协议退股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法》禁止公司抽逃出资,但股东退股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通过与公司协议的方式退回股权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综上,股东不仅享有法定情形下的退股权,而且也享有通过与公司协商退回股权(股份)的权利。 四、股东退股的路径 (一)法定退股的路径 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在法定退股情形下,股东可以直接通过向公司出售(转让)其股权的方式退股。 股东退股后,公司应当注销其股权(股份)。 (二)协议退股的路径 在协议退股的情形下,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因此,公司应当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再按照公司收购股东股权(股份)......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股权设计
-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效力及适用比较
- 股东协议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来源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 股权设计问答录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创新设计条款(精华版)
- 有限责任公司个性化章程模板(完整版)
- 初创企业顶层设计(股权篇)
- 初创企业如何通过出资以外的方式调整股权比例
- 创始股东的亲属继承股东资格的注意事项
- 创始股东如何在多轮融资中保持控制权
- 特殊股权如何在股改上市环节实现无缝对接
- 中国上市公司如何绕道设计阿里巴巴的超级表决权制度
-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管控
- 名义股东的自我防护之道
- 第二章 股权转让与收购
- 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注意事项
- 远期出资实缴前转让股权能否隔离公司债务
- 被隐瞒债务的股权受让方之救济途径
- 同股不同权情形下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以信托的视角分析
- 股权转让中浮出之债的处理技巧
- 对赌协议的裁判研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案判决的辨析
- 投资协议中如何设定股权回购条款
- 负债企业的“华丽转身”——债转股的操作模式和配套设计
- 初创企业如何股权融资
- 股东退出投资的法律路径
- PE优先权如何避免南橘北枳
-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定增操作之差异
- 不同行业并购的法律注意事项(上)——以酒店收购中的法律处理为例
- 不同行业并购的法律注意事项(下)——以医疗机构并购中的法律处理为例
- 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风险要点——A股首例要约收购索赔案评析
- 第三章 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
- 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如何分权治理
- 董事会决议能否剥夺股东资格
- 董事可无故被更换吗
- 董事辞任未果的诉讼救济
- 公司首届董监高任期始点如何确定
- 股东查账权与核账权之比较
- 股东核账权的范围、条件和行使方式
- 股东提案权的正确行使方式——兼谈宝能改选万科董事会案例
- 上市公司“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解析与优化
- 如何有效设置“带刺的上市公司围栏”——上市公司反收购章程条款的解析与运用
-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高管能否重叠任职
- 第四章 股权激励
- 虚拟股权激励之混乱现状的法律梳理
- 股权激励中有限合伙平台的运用
- 第五章 个体企业权益及其转让
- 个体门店转让的注意事项
- 个体企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
- 挂牌公司的持股平台如何应对股东人数穿透性审查
- 持股平台如何安全认购挂牌公司的定增股份
- 合伙型基金合同如何适应备案要求
- 资管计划的法律属性及其影响——论资管计划中委托与信托模式的差异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被拒的救济措施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