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全书:含全部规章(2023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2019年10月17日 ・司发通〔2019〕105号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引导、支持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事业,推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构建覆盖城乡、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增强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广大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激励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更加凸显,促进律师队伍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满意度、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措施 本《意见》所称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四)拓展服务领域。鼓励、引导律师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赞助或者支持;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五)增强服务实效。突出服务重点,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主动为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服务。准确把握服务对象需求,针对不同受众和不同主题,善于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增强服务针对性、吸引力。支持律师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创新服务形式,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中国法律服务网、微信、微博、手机APP等服务载体,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形式的远程在线服务。加强与高校法律诊所、有关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明确服务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实际,制定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律师执业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确定。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七)提升服务能力。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加强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各律师协会普遍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鼓励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协会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培训活动时,应当把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做优做强中国法律服务网、“援藏律师服务团”、“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八)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修订说明
- 一、综合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用品管理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 二、司法保障
- 2. 社区矫正
- 三、基层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四、人民调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 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五、人民陪审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
-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
- 六、律师
- 2. 律师业务
- 3. 律师协会行业规范
- 七、公证
- 2. 公证业务
- 八、司法鉴定
- 2. 司法鉴定业务
- 九、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
- 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 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 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
-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
- 司法部关于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十、戒毒
- 戒毒条例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
- 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
-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吸食新型毒品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的意见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工作管理规定
-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 关于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
-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典型案例
- 十一、扫黑除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十二、法制工作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 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
- 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 司法部关于起草司法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颁规章的规定
-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 信访工作条例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
-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 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 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2号
- 十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48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44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08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00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06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48号(政治法律类06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64号建议的答复
-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44号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