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天津律师群体研究(天津社会科学院学者文库)_王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静

内容节选

第一节“自由职业”与北洋政府时期律师的身份他塑 20世纪初,西方法文化渐为国人所熟知。随着晚清司法改革和修律运动的徐徐展开,现代意义的律师开始为民众所熟知。自清末引进西方律师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确立律师自由职业者身份,其间官方与民间对律师自由职业身份的建构引发了律师职业认同危机,因此只有厘清“自由职业”的内涵与外延,方能理解北洋政府时期律师职业被赋予“高尚职业”与“在野法曹”的符号意义,继而探究近代律师产生自我认同危机的根源。 一 “自由职业”的内涵与北洋政府时期律师职业定位陈鑫源:《大学英语文化背景辞典》,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第258页;同时亦参考了维基百科中有关自由职业的相关解释。 “自由职业”一词源自英文“freelance”,“lance”本意指武士的长矛。中世纪的欧洲,每逢国王与贵族发动战争,双方会与佣兵团签订雇佣契约以招募军队,其中长矛的数量也被列入契约,作为支付佣兵团佣金的一个核算标准。后来,“lancer”便成为士兵的代名词。“free lance”就用来代指中世纪欧洲四处流浪(free)的小股军队(lancer),且他们随时准备为任何出钱雇用他们的人做任何事。 近代以来,随着骑士制度的衰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freelance”引申为一种脱离固定工作的状态,不过具体的语境中该词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第472页。《自由职业者》,《华北捷报及最高法庭与领事馆杂志(1870~1941)》1936年8月12日,第39版。鲍勃·托马斯:《普莉希拉回归自由职业》,《大陆报》1946年7月7日,第9版。Tams Svenja,Michael B. Arthur,“New Directions for Boundaryless Careers:Agency and Interdependence in a Changing World,”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1(2010):629-646. 一种侧重于广义的概念,如《韦氏大词典》中的定义:“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独立(independent)和自雇(self-employed) 是自由职业的核心特点。1937年伦敦出版的The Freelance Register 1936(《自由职业者登记簿(1936)》)将记者、作家和艺术家等职业统称为“freelance”, 1946年美国影星普莉希拉(Priscilla)也称不受时间和工作限制的职业为“freelance”。 直到20世纪70年代,“freelancer”一词仍然翻译为“无边界工作者”(Boundaryless Worker),专指不隶属任何组织,也不受任何雇主限制而从事某一种职业的人。 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第1页。《每日新闻》,《字林西报(1864—1951)》1931年3月24日,第8版。《每日新闻》,《字林西报(1864—1951)》1937年3月21日,第10版。许春镇:《德国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管理法制》,《台湾海洋法学报》2008年第7卷第2期,第23~79页。〔日〕小林丑三郎:《法国现行租税制度》,姚成瀚译,《法政杂志》(上海)第3卷第5期,1913年,第58页。黄瑞明:《欧陆法系下律师社会角色之探讨》,《律师通讯》(台湾)1990年第130期,第35~39页。 一种则趋向于狭义的解释,强调职业的专业化特质,类似于德文“freiberufler”或“freier beruf”, 与之对应的英文有“free profession”、“liberal profession” 以及“independent profession” 等词,是指基于独特的专业资格或能力,能够独立地为客户或公众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一种职业。该职业本质上受伦理规范,而非营利取向,是不同于其他经济行业的一种自由职业。 1908年法国在征收特许税(营业税)时,明确将医生、律师纳入自由职业,且在征税额度上与普通商贾、手工商人等职业相区别,不课定额税。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所享受的独立性权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19世纪欧洲追求民主的市民运动中,就有90名律师为争取自由职业的独立地位,以领导人的角色参与了德国法兰克福保尔教堂举行的第一次国民议会。 质言之,与“freelance”相比,首先“free profession”更具专业性。前者主要提供一种服务,后者更倾向于提供一种智力上的支持。其次“free profession”有雇用他人的可能,而前者强调独立工作。最后“fr......

  1. 信息
  2. 绪论
  3. 第一章 律师与讼师:国家社会视角下中西律师生成机制比较
  4. 第一节 从“演说家”到“保护人”再到“律师”——欧洲律师历史溯源
  5. 第二节 从“代坐”到“讼师”再到“律师”——中国律师发展溯源
  6. 第三节 群体还是阶层——近代律师群体能否成为一个中间阶层?
  7. 第二章 明清以来天津法学教育与律师培养
  8. 第一节 建筑、文化与符号
  9. 第二节 涌泉寺:明清“律令教化”下的传统礼法教育
  10. 第三节 中西学堂到法政学堂:清末法学教育与律师培养的萌芽
  11. 第四节 律师的摇篮:“天津法政”的发展与法政系律师的培养
  12. 第三章 民国天津律师身份认同的塑造、反思与重构
  13. 第一节 “自由职业”与北洋政府时期律师的身份他塑
  14.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认同危机:基于自由职业身份的自我审视
  15. 第三节 民国天津律师身份认同的自我重塑
  16. 第四章 律师公会与民国天津律师群体的发展
  17. 第一节 律师公会的建立与发展
  18. 第二节 民国天津律师职业发展问题与矛盾
  19. 第三节 律师共同体的初成
  20. 第五章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近代天津律师阶层
  21. 第一节 近代天津律师的政治参与
  22. 第二节 平民法律扶助与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治理运行机制
  23. 第三节 赋权还是去权:近代天津律师的日常法律咨询
  24. 结语:天津律师群体作为城市中间阶层的再解读
  25. 一 如何认识天津律师群体的“中间”性:二元对立中的摇摆
  26. 附录一 天津律师公会部分会员登记表
  27. 附录二 天津律师公会章程(1946年3月27日)
  2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