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_魏德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魏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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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运行是养护机制变革的中心环节,所面临的主要压力来自非成员国。非成员国不向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报告捕捞信息,非成员国的捕捞活动也不愿意接受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养护规范的约束,这些侵蚀着养护的成果。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开始禁止非成员国渔船的捕捞活动,表面上看这是对公海捕鱼自由的再次挑战,深层次地分析,这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条约是国家之间的书面协议,一般不能约束非缔约方。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依据条约法的一般理论,条约不能为非缔约方设定义务,除非非缔约方同意。如果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非缔约方有权进行捕捞活动,资源养护的目标无法实现。如果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那么非缔约方不能进行捕捞,非缔约方主权面临挑战。长期以来,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主流,但这正在改变。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8页。Prosper Weil,“Towards Relative Normativity in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7,1983,pp.413-433. 国际法作为一个分散的体系,一个主要特征是规则的制定必须通过横向的程序来完成。在缺乏中央立法机构的情况下,国家的同意至关重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pacta tertiis),起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法,全称为契约既不损于也不有益于第三方(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17世纪,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被引进到国际法领域,体现国家间的主权平等,体现出只有相关国家同意才能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本质。 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p.10.Prosper Weil,“Towards Relative Normativity in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7,1983,p.434.Jonathan Charney,“International Lawmaking:Art.38 of the ICJ Statute Reconsidered”,in Jost Delbrück,eds.,New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US,Duncker & Humblot,1997,p.171,pp.183-184. 从习惯法的角度来看,只有国家同意才能对其有约束力,这反映在持续反对理论中。 为了维护习惯法的约束力,持续反对理论只能作为习惯法一种例外加以适用,在实践中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由于习惯法需要相关国家的同意,传统国际法在处理“搭便车”行为中缺乏强制力,“搭便车”的国家会从中受益。随着全球化的加速,人类面临着更多的问题需要共同采取行动,持续反对理论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习惯法的适用,需要调整。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 在条约法中,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要求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长期以来,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遵守。《条约法公约》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但这并不等于条约与第三国不发生关系,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适用于第三国需要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尽管理论上第三国有权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某项国际法规则,但是存在某种力量(政治、经济、社会)限制该国的选择权;第二,尽管理论上条约是为缔约方订立的,但是不可避免地涉及第三国,而第三国的选择会影响缔约方订立条约的实际效果。徐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刘洪云、郭江:《海事公约对第三国产生效力之原理》,载《中国海事》2008年第8期。 随着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受到普遍尊重的同时,出现了超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为第三国设定权利义务的情形,部分已经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例如,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12条、第121条、第124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可对第三国或其国民行使管辖权。 由于海洋运输对人类整体利益的重要价值,国际海事公约已经成为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领域。例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防止船舶造成污......

  1. 信息
  2. 总序
  3. 绪论
  4.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5.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6.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7.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8.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9.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后记一
  13. 后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