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说与法学方法:基于法条主义的立场_黄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卉
内容节选
法律评注:法律技术抑或法律文化? ——关于中德合作编纂中国法律评注的可能性的讨论记录参加本次论坛的德国专家有汉堡大学的Jan Busche教授、弗赖堡大学的Jan von Hein教授、慕尼黑大学的Helmut Köhler教授、哥廷根大学的Torsten Körber教授、杜塞尔多夫大学的Dirk Looschelders教授、基尔大学的Hartmut Oetker教授以及柏林自由大学的Franz Jürgen Säcker教授、Claudia Schubert教授(现在波鸿大学)和Maik Wolf教授。中国专家有浙江大学的张谷教授、北京大学的张双根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庆育教授(现在浙江大学)和田士永教授、清华大学的王洪亮教授和申卫星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刘保玉教授和黄卉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孙维飞副教授和纪海龙博士以及中国外交学院的吴香香副教授。正在德国访问的南京大学中德法学院的德方代表Rebecka Zinser博士和韩国忠南大学的申有哲(Yu-Cheol Shin)教授也参加了论坛。 2013年8月21—23日,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系召开了第三届中德民法论坛,论坛主题为“法学方法论与不动产法”。 由于深受或者说只受到德国以培养法官为目标的高度职业化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笔者在博士后期间便被国内法学界的“世界主义气质”和“社科法学景观”迅速激发出了一种浓烈的“这怎么可能”的情绪,加上一些直觉和臆断便对法学转向做了预判;具体观点可参阅黄卉:“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读书》2008年第11期,第35—43页。 论坛的缘起可以追溯到笔者于2005年—2007年在北大法学院博士后阶段与张谷、张双根两位教授的多次谈话,但具体策划则在2009年,当时笔者受德国洪堡基金会支持在柏林自由大学Philip Kunig教授那里研习德国宪法,但因为和民法有着割不断的亲缘关系,所以交往更多的还是自由大学的民法教授。Franz Jürgen Säcker教授是柏林自由大学最资深的民法教授,之前到过北航讲座,也是我申请洪堡基金的推荐者,所以访学期间联系颇多。Säcker教授在1980年代就作为德国法专家多次访问中国,他对中国年轻一辈民法学者的研究旨趣和动向尤为关注,见面时总会问我情况和意见,但往往是他熟悉的民法学者我没怎么接触过,我判断为“最优秀的民法学者”他则从没听说过。都忘了怎么起头的,也忘了自己怎么措辞的,但中心思想一定是“中国法学面临巨大变革”,段落大意无非为“中国法学将从立法主义转向法律适用主义” 以及“德国法对中国法演进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总之有一天Säcker教授沉思片刻后提议,如果德国法对中国民法学发展如此重要,不妨邀请一些民法学者到德国开会交流。于是便有了“三年三届中德民法论坛”的策划,也定下了“围绕中国问题”、“中德专家一一对应讨论”的会议模式。第一届论坛主题为“民法中的国家”,于2010年6月9—12日在柏林自由大学召开,第二届论坛主题是“侵权法”,于2011年10月14—15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召开。本次为第三届,也是最初“三年三届计划”中的最后一届。必须说明的是,三届论坛在选择论坛主题、尤其在确定具体议题方面严重依赖张谷、张双根、朱庆育、王洪亮、田士永等中国同事的意见,笔者只是倚借语言等便利做一些“二传手”的协调工作。Claudia Schubert是德国民法学界新秀,2010年11月10日在基尔大学通过教授资格论文,自2011年5月—2014年5月为柏林自由大学民法教授,2013年10月受到Osnabrück大学邀约但拒绝,2014年5月17日起转任Bochum大学教授,专业方向是民法、劳动法、商法和公司法以及比较法学。Schubert教授在Säcker教授的学生、德国著名民法和劳动法专家Hartmut Oetker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教授资格论文《私法中精神损害的补偿》(Die Wiedergutmachung immaterieller Schäden im Privatrecht),所以在学术辈份上是Säcker教授的学术孙女。Schubert教授自参加第二届中德民法论坛后与Säcker教授一起成为论坛德方专家小组的召集人。 第三届论坛是“三年计划”中的最后一次,讨论论坛议题时很自然会涉及是否以及如何启动第二轮中德研讨的问题。在做具体策划时,正值笔者再访柏林自由大学,在与Säcker教授和Claudia Schubert教授 的多次碰头会中,我们很快取得一致意见,即如果启动第二轮中德研讨,就一定要走向深入和细节。这也意味着需要找到新的研讨方法,因为尽管中德民法比较学相对发达,论坛的“中德一一对应”且事先交换问题的设计也已尽心尽力,但会议报告形式本身的局限以及语言......
- 信息
- 总 序
- (代序言)“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
- 上篇 法学通说与法律评注
- 论法学通说
- 法律评注:法律技术抑或法律文化?
- 下篇 法学方法与宪法解释
- 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
- 合宪性解释及其理论检讨
- “黑户”民工子弟学校“合宪不合法”吗?
- 一、问题的提出:民工子弟学校所遭遇的法治困境
- 规范宪法学的方向:改八二宪法之被动为主动
- 附录 法律适用时代是否已经到来?——2009年4月2日北京大学法学社“私法纵横”第四讲报告
-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