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校释(户婚门)_周名峰 校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名峰 校释

内容节选

八、義子 (二八)義子包併親子財物 【原文】等殺:等差。(清)恽敬《顾命辨下》:“自一身上推之于父于祖于曾高祖,下推之于子于孙于曾孙于元孙,其旁推之也,视所出为等杀,于是乎有亲亲之义。”嗣續:指后嗣,子孙。《梁书·儒林传·范缜》:“家家弃其亲爱,人人绝其嗣续。”凌轢:欺压;压倒。《管子·宙合》:“以琅汤凌轹人,人之败也常自此。”待:防备;抵御。《左传·宣公十二年》:“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便門:正门以外的旁门。《宋史·包拯传》:“〔包拯〕去使契丹,契丹令典客谓拯曰:‘雄州新开便门,乃欲诱我叛人,以刺疆事耶?’拯曰:‘涿州亦尝开门矣,刺疆事何必开便门哉?’其人遂无以对。”檢柅:检查制止。《续资治通鉴·宋孝宗干道二年》:“臣典选事,但当谨守三尺,检柅吏奸。”矙:窥视;看望。《孟子·滕文公下》:“阳货矙孔子之亡也,而馈孔子蒸豚;孔子亦矙其亡也,而往拜之。”靈几:供奉神主的几筵。《隋书·李谔传》:“岂容遽褫缞绖,强傅铅华,泣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箱箧:指大小箱子。(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德行》:“丞相(王导)还台,及行,未尝不送至车后。恒与曹夫人并当箱箧。”疋段:泛指丝织品。(元)郑光祖《智勇定齐》第二折:“采桑忙来采桑忙,朝朝每日串桑行;织下绫罗和疋段,未知那个着衣裳。”主家:主人家。《汉书·栾布传》:“数岁别去,而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为其主家报仇,燕将臧荼举以为都尉。”身役:职使,差使。(元)无名氏《举案齐眉》第四折:“[梁鸿云:]‘您是什么身役?’[张云:]‘俺两个是儒户。’”改適:改嫁。适,嫁。《北齐书·陆法和传》:“越姥因尔改适,生子数人。”明刻本原作“倫數紛錯”。“叙”字据明刻本勘本改。点校本改而未勘。胥:尽。《孟子·万章上》:“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没存:《汉语大词典》未收录该词。据字义、文义,“没”同“殁”,应作“身后子女”解。浮于:超过;多余。《书·泰誓中》:“惟受罪浮于桀,剥丧元良,贼虐谏辅。”孔传:“浮,过。”輕典:指条文简约、处罚从宽的法律。《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多矣。繼父同居與不同居,于條雖等殺 而為之服,然特以報其拊育之恩耳,未聞其可以淆亂姓氏,詭冒嗣續 ,凌轢 其所自有之子,而強為之子者也。姚岳晚娶阿鄭,阿鄭携前夫蕭氏子曰蕭真孫者,就育于姚之家。真孫且五歲矣,姚岳拊育之,以至于長成,而為之婚娶,待之甚恩,以阿鄭故也。然姚岳雖恩之,未嘗不待 之,自其既娶,使之别居。近因阿鄭之亡,雖假以隔壁之屋,使之暫居,而又關鎖其便門 ,檢柅 其往來,可謂仁之至、義之盡也。蓋姚岳庶生親子曰虞佐,姚岳深為真孫之防,正懼其他日自為虞佐之擾耳。夫何阿鄭死,姚岳相繼而死,真孫之姦貪遂行,欺凌虞佐之幼弱,詭冒姚崇之姓名,占誘姚岳之婢僕,豪奪姚岳之財物,矙 虞佐之出,掠取姚岳靈几 銀器一百六十兩,搬扛箱箧 六隻,並姚岳遺下疋段 、書畫、官會、衣物卷而去之,且挾其婢春喜逃而入都,歸投姚岳之主家 ,既繼姚岳身役 ,以自改其姓名。不知姓名可改,而條法不可移。使蕭真孫而可以貪姚岳之財,冒姚岳之子,則凡天下隨母改適 者,皆將舍其父而為他人子,盡忘其本,為利之趨,族屬混淆,倫敘紛錯 ,將胥 天下為禽獸歸矣!財物,姚氏之財物也;婢僕,姚氏之婢僕也,蕭真孫豈得而據有之?今據真孫作姚崇名供招分明,以言其妄背親父,輙改其姓名,以絶滅其嗣續,辜負義父,而奪攘其財物,擾害其没存 ,皆當重寘于罰。以其小人,因貪犯法,不足深責,從輕勘杖一百,監還搬運姚岳家銀、會、箱籠但干物件,取姚虞佐領足狀申。仍責狀,自後不得詭冒姓名,登門搔擾。所有阿鄭奩箧衣物,示虞佐以其半分給之。蔡福、陳順、春喜、來喜、小童,姚岳婢僕,輙敢黨附真孫,搬捵主家財物,内春喜直敢與之俱逃,背主不忠之罪,當浮于 真孫。當職自到官以來,定罪于民,率從輕典 ,並各從恕勘杖一百,内小童年十四,改決小杖二十。事關風俗,備榜市曹。 【释意】 再嫁之妻将前夫之子带到后夫家抚养的事例有很多。无论继父是否与其同居生活,依据条法即便以后辈亲属身份为他服丧,也只是以这种方式报答养育之恩罢了,没听说义子可以混淆姓氏,冒充继父的子嗣、欺压继父亲生儿子,而且硬要成为其儿子的道理。姚岳晚年娶了阿郑,阿郑携带前夫萧氏之子萧真孙到姚家抚养。萧真孙当年只有五岁,姚岳抚养他一直到成年,并且为他娶妻成婚,之所以对他恩养,主要是看在阿郑的份上。但是姚岳虽然恩养萧真孙,却一直防备他,自他结婚起,让他另居一处。最近因阿郑身故,虽然借隔壁的房屋让他暂时居住,但又将便门上锁关闭,防止其随意进出,可谓是仁至义尽了。主要是姚岳有一个庶子叫虞佐,姚岳之所以处处防备萧真孙,正是因为担心他今后成为虞佐的忧患而已。谁料阿郑死后......

  1. 信息
  2. 校释自序
  3. 校释体例
  4. 卷之四·户婚門
  5. 争業上
  6. 卷之五·户婚門
  7. 争業下
  8. 卷之六·户婚門
  9. 一、 贖屋
  10. 二、 抵當
  11. 三、 争田業
  12. 四、 争屋業
  13. 五、 賃屋
  14. 六、 争山
  15. 七、 争界至
  16. 卷之七·户婚門
  17. 一、 立繼
  18. 二、 歸宗
  19. 三、 檢校
  20. 四、 孤幼
  21. 五、 孤寡
  22. 六、 女受分
  23. 七、 遺腹
  24. 八、 義子
  25. 卷之八·户婚門
  26. 一、 立繼類
  27. 二、 户絶
  28. 三、 歸宗
  29. 四、 分析
  30. 五、 檢校
  31. 六、 孤幼
  32. 七、 女承分
  33. 八、 遺囑
  34. 九、 别宅子
  35. 一〇、 義子
  36. 卷之九·户婚門
  37. 一、 違法交易
  38. 二、 取贖
  39. 三、 墳墓
  40. 四、 墓木
  41. 五、 賃屋
  42. 六、 庫本錢
  43. 七、 争財
  44. 八、 婚嫁
  45. 九、 離
  46. 一〇、 接脚夫
  47. 一一、 雇賃
  4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