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公书判清明集校释(户婚门)_周名峰 校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名峰 校释
内容节选
八、義子 (二八)義子包併親子財物 【原文】等殺:等差。(清)恽敬《顾命辨下》:“自一身上推之于父于祖于曾高祖,下推之于子于孙于曾孙于元孙,其旁推之也,视所出为等杀,于是乎有亲亲之义。”嗣續:指后嗣,子孙。《梁书·儒林传·范缜》:“家家弃其亲爱,人人绝其嗣续。”凌轢:欺压;压倒。《管子·宙合》:“以琅汤凌轹人,人之败也常自此。”待:防备;抵御。《左传·宣公十二年》:“内官序当其夜,以待不虞。”便門:正门以外的旁门。《宋史·包拯传》:“〔包拯〕去使契丹,契丹令典客谓拯曰:‘雄州新开便门,乃欲诱我叛人,以刺疆事耶?’拯曰:‘涿州亦尝开门矣,刺疆事何必开便门哉?’其人遂无以对。”檢柅:检查制止。《续资治通鉴·宋孝宗干道二年》:“臣典选事,但当谨守三尺,检柅吏奸。”矙:窥视;看望。《孟子·滕文公下》:“阳货矙孔子之亡也,而馈孔子蒸豚;孔子亦矙其亡也,而往拜之。”靈几:供奉神主的几筵。《隋书·李谔传》:“岂容遽褫缞绖,强傅铅华,泣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箱箧:指大小箱子。(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德行》:“丞相(王导)还台,及行,未尝不送至车后。恒与曹夫人并当箱箧。”疋段:泛指丝织品。(元)郑光祖《智勇定齐》第二折:“采桑忙来采桑忙,朝朝每日串桑行;织下绫罗和疋段,未知那个着衣裳。”主家:主人家。《汉书·栾布传》:“数岁别去,而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为其主家报仇,燕将臧荼举以为都尉。”身役:职使,差使。(元)无名氏《举案齐眉》第四折:“[梁鸿云:]‘您是什么身役?’[张云:]‘俺两个是儒户。’”改適:改嫁。适,嫁。《北齐书·陆法和传》:“越姥因尔改适,生子数人。”明刻本原作“倫數紛錯”。“叙”字据明刻本勘本改。点校本改而未勘。胥:尽。《孟子·万章上》:“天下之士多就之者,帝将胥天下而迁之焉。”没存:《汉语大词典》未收录该词。据字义、文义,“没”同“殁”,应作“身后子女”解。浮于:超过;多余。《书·泰誓中》:“惟受罪浮于桀,剥丧元良,贼虐谏辅。”孔传:“浮,过。”輕典:指条文简约、处罚从宽的法律。《周礼·秋官·大司寇》:“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再嫁之妻將帶前夫之子就育後夫家者,多矣。繼父同居與不同居,于條雖等殺 而為之服,然特以報其拊育之恩耳,未聞其可以淆亂姓氏,詭冒嗣續 ,凌轢 其所自有之子,而強為之子者也。姚岳晚娶阿鄭,阿鄭携前夫蕭氏子曰蕭真孫者,就育于姚之家。真孫且五歲矣,姚岳拊育之,以至于長成,而為之婚娶,待之甚恩,以阿鄭故也。然姚岳雖恩之,未嘗不待 之,自其既娶,使之别居。近因阿鄭之亡,雖假以隔壁之屋,使之暫居,而又關鎖其便門 ,檢柅 其往來,可謂仁之至、義之盡也。蓋姚岳庶生親子曰虞佐,姚岳深為真孫之防,正懼其他日自為虞佐之擾耳。夫何阿鄭死,姚岳相繼而死,真孫之姦貪遂行,欺凌虞佐之幼弱,詭冒姚崇之姓名,占誘姚岳之婢僕,豪奪姚岳之財物,矙 虞佐之出,掠取姚岳靈几 銀器一百六十兩,搬扛箱箧 六隻,並姚岳遺下疋段 、書畫、官會、衣物卷而去之,且挾其婢春喜逃而入都,歸投姚岳之主家 ,既繼姚岳身役 ,以自改其姓名。不知姓名可改,而條法不可移。使蕭真孫而可以貪姚岳之財,冒姚岳之子,則凡天下隨母改適 者,皆將舍其父而為他人子,盡忘其本,為利之趨,族屬混淆,倫敘紛錯 ,將胥 天下為禽獸歸矣!財物,姚氏之財物也;婢僕,姚氏之婢僕也,蕭真孫豈得而據有之?今據真孫作姚崇名供招分明,以言其妄背親父,輙改其姓名,以絶滅其嗣續,辜負義父,而奪攘其財物,擾害其没存 ,皆當重寘于罰。以其小人,因貪犯法,不足深責,從輕勘杖一百,監還搬運姚岳家銀、會、箱籠但干物件,取姚虞佐領足狀申。仍責狀,自後不得詭冒姓名,登門搔擾。所有阿鄭奩箧衣物,示虞佐以其半分給之。蔡福、陳順、春喜、來喜、小童,姚岳婢僕,輙敢黨附真孫,搬捵主家財物,内春喜直敢與之俱逃,背主不忠之罪,當浮于 真孫。當職自到官以來,定罪于民,率從輕典 ,並各從恕勘杖一百,内小童年十四,改決小杖二十。事關風俗,備榜市曹。 【释意】 再嫁之妻将前夫之子带到后夫家抚养的事例有很多。无论继父是否与其同居生活,依据条法即便以后辈亲属身份为他服丧,也只是以这种方式报答养育之恩罢了,没听说义子可以混淆姓氏,冒充继父的子嗣、欺压继父亲生儿子,而且硬要成为其儿子的道理。姚岳晚年娶了阿郑,阿郑携带前夫萧氏之子萧真孙到姚家抚养。萧真孙当年只有五岁,姚岳抚养他一直到成年,并且为他娶妻成婚,之所以对他恩养,主要是看在阿郑的份上。但是姚岳虽然恩养萧真孙,却一直防备他,自他结婚起,让他另居一处。最近因阿郑身故,虽然借隔壁的房屋让他暂时居住,但又将便门上锁关闭,防止其随意进出,可谓是仁至义尽了。主要是姚岳有一个庶子叫虞佐,姚岳之所以处处防备萧真孙,正是因为担心他今后成为虞佐的忧患而已。谁料阿郑死后......
- 信息
- 校释自序
- 校释体例
- 卷之四·户婚門
- 争業上
- 卷之五·户婚門
- 争業下
- 卷之六·户婚門
- 一、 贖屋
- 二、 抵當
- 三、 争田業
- 四、 争屋業
- 五、 賃屋
- 六、 争山
- 七、 争界至
- 卷之七·户婚門
- 一、 立繼
- 二、 歸宗
- 三、 檢校
- 四、 孤幼
- 五、 孤寡
- 六、 女受分
- 七、 遺腹
- 八、 義子
- 卷之八·户婚門
- 一、 立繼類
- 二、 户絶
- 三、 歸宗
- 四、 分析
- 五、 檢校
- 六、 孤幼
- 七、 女承分
- 八、 遺囑
- 九、 别宅子
- 一〇、 義子
- 卷之九·户婚門
- 一、 違法交易
- 二、 取贖
- 三、 墳墓
- 四、 墓木
- 五、 賃屋
- 六、 庫本錢
- 七、 争財
- 八、 婚嫁
- 九、 離
- 一〇、 接脚夫
- 一一、 雇賃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