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与方法:反思中国法律史研究_胡永恒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胡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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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化研究的兴起及其背景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23页。Lawrence M.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aw & Society Review,Vol.4,No.1(Aug.1969):34. 根据前人的研究,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首创“法律文化”一词,最初之意是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价值观和态度。弗里德曼认为,当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学过分重视法律体系之中的形式与技术,而忽视文化维度。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这种西方法律研究现状而展开。弗里德曼在1969年发表的《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率先提出并界定了法律文化的含义。 他指出,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结构性的法律机构,包括法院的数量和类型,是否有宪法,是否有联邦制或多元化法律,法官、立法者、州长、国王、陪审团、行政官员之间的权力划分,各种机构的程序模式等。二是实质性的各类法律条文、法令和非正式管理规则、决策。三是法律文化,指的是“将整个法律体系相联结的价值观和态度”,法律文化决定了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包括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律师和法官有怎样的训练和习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如何?团体或个人是否愿意诉诸法庭?为何目的,人们会求助于律师?为何目的,人们会求助于其他官员和中间人?人们是否尊重法律、政府和传统?阶级结构与是否诉诸法律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除正式控制之外,还有哪些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存在?何种群体更倾向于何种控制方式,以及为何产生这种结果? 弗里德曼认为,法学家不应当过度追逐律师般的精巧技艺,而应当关注社会公众舆论对于法律的态度,以及书本上的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形态。Lawrence M.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aw & Society Review,Vol.4,No.1(Aug.1969):35-36. 在现代世界中,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主要是地域性的。法律权力遵循政治路线,被划分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每个独立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弗里德曼主要着眼于当代欧美国家,解释法律文化与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关系。他强调,原本同根同源的法律体系在经历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变迁后,也会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各异的面貌。弗里德曼举例称,按照习惯的区分方式,当今世界法律体系可分为“普通法”(Common Law)与“大陆法”(Civil Law),自从最早一批欧洲清教徒踏上美洲大陆,美国法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英国法,更具有普通法体系特征。但随着几个世纪以来美国工业的高度发展,美国出现了一系列显然不同于英国法律传统的法律条文,例如监管法、税法、劳动法、保险和公司法、福利和规划法,以及大量的行政规则和法规。除此之外,弗里德曼还就英美两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差异进行比照。英国土地管理法规较为松散,地方法院对于土地使用具有较大的解释权和自主裁决权。与之相对的是,美国采取的是一种严格的、具体的土地使用控制方式,城市当局颁布土地使用地图,确定城市不同地段土地的具体用途。 Lawrence M.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 Law & Society Review,Vol.4,No.1(Aug.1969):35. 弗里德曼还举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特例。由于历史原因,路易斯安那州属于大陆法体系,因而从本源上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体系更类似于法国而非其周边州。但在不断的文化融合过程中,路易斯安那州法律生活中的文化元素必然更为接近周边阿肯色州或得克萨斯州的文化元素,而非法国的文化元素。这体现在,路易斯安那州律师和法官的数量,他们从事的工作,他们在路易斯安那州社会中的地位,公众对法律和律师的看法等诸多方面,与邻近州十分相似,而与法国的法律生活则相去甚远。虽然行政区划图将路易斯安那州与相邻的密西西比州相分离,但两个邻近州的工作法、税法、经济监管、种族关系、职业许可、劳工法并无根本不同。弗里德曼提出,这是由于均处于美国联邦法律文化之中,“各州是联邦体系的一部分;所有的州都受宪法约束;它们有一个半世纪的共同历史;它们都是美国这个自由贸易区的一部分”。人口的频繁流动,更是加速了法律价值观等观念的高度交流与同化。同时,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工作者以英语而非法语作为官方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普通法体系所施加的影响力。 因此,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与它邻近各州的法律体系非常相似,而与法国大陆法体系渐行渐远。Lawrence M.Friedman,“Legal......

  1. 信息
  2. 导言
  3. 第一章 法学化的法律史研究
  4. 一 法律史何以成为“法学圈”中的法律史
  5. 二 法律史研究中的法学思维
  6. 三 法学化的法律史之主要缺失
  7. 第二章 史学化的法律史研究
  8. 一 法律史研究的史学化倾向
  9. 二 史料的开掘与利用
  10. 三 “反理论”倾向与套用理论
  11. 四 “碎片化”问题
  12. 第三章 法律文化研究
  13. 一 法律文化研究的兴起及其背景
  14. 二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优长与不足
  15. 三 法律史中的“新文化史”研究
  16. 第四章 法律史与社会科学方法
  17. 一 法律史的社会科学转向
  18. 二 法律史与社会学方法
  19. 三 法律史与人类学方法
  20. 四 区域法律社会史
  21. 结语
  22. 一 变动不居的流行范式
  23. 二 回归法学?
  24. 三 万类霜天竞自由
  2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