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71卷)_梁慧星 主编;朱广新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梁慧星 主编;朱广新 副主编
内容节选
除名抑或失权:我国被除名股东的财产权保留研究申长慧,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申长慧 内容提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经催缴无果作出有效的除名决议后,被除名股东只是丧失股东资格,仍对名下股权享有一定的财产权,抑或是被除名股东丧失股东的所有权利?我国立法未予以明晰,学者著论互相矛盾且未深究其依据。从制度借鉴和法经济学视角切入,一方面从我国所借鉴的德国法上的“除名”与“失权”规则入手,加之对英美除名规则的分析,探析我国的立法建构及选择,并探究股东除名规则背后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被除名股东享有股权溢价请求权的重要性和必然选择。我国应当赋予被除名股东股权价值评估权,保留其对名下股份享有的财产权,以便于股东除名规则的扩大适用并维持法律的确定性。 关键词:股东除名 价值评估权 溢价请求权 利益平衡 一 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股东除名需具备两个限制条件,经过两个法定程序,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发了讨论和研究。暂且不论该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适用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股东除名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如被除名股东只是被解除了股东资格,其仍对名下股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财产权利,还是被除名股东丧失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一切权利呢?李建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83页。参见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第442~443页。北川金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王开玲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511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除名是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册中除去,其解决的是股东的身份或资格问题,而不是完全消除股东对其名下股权享有的所有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利。 有学者认为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应当没收被除名股东的股份,以维护公司资本三原则,促使股东履行忠实义务。 无论是支持保留被除名股东财产权的学者,还是认为应消除被除名股东财产权的学者,都未能从根源上分析保留或消除的理论基础,甚至是混淆了所借鉴国家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则,导致其说理薄弱,论据不够充分。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以“排挤股东侵占其股权获取溢价利益”为由提出了保留股东财产权的问题,但法院对此未作回应。 本文试图从制度借鉴和法经济学视角切入,阐述应当保留被除名股东对名下股份所享的财产权或经济权利。 二 制度借鉴:德国的除名与失权以及美国的股东除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第271页。 我国关于股东除名的规定直接借鉴的是德国法, 而德国公司法不仅有立法层面的股东除名概念及规则,如德国《商法典》中的规定,还有立法层面的宣布失权概念及规则,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更有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概念及规则,这三种概念及规则既有重叠又有区别,辨析三者之间的区别方能理解我国股东除名建构。除此之外,由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发达,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更为注重对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的借鉴。分析美国关于股东除名后被除名股东财产权的处置同样能完善我国股东除名制度的构建。 (一)德国立法层面的“除名”和“失权”规则 德国法涉及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并退出公司经营的法律制度有两种表达方式:除名和失权,其中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25条和德国《股份法》第64~66条使用的是“宣布失权”(Kaduzierung),即“没收财产,丧失权利”,而《德国商法典》第140条使用的是“股东除名”(Ausschlieβung)。除此之外,德国司法层面也确立了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规则,表达为“股东除名”(Ausschlieβung)。《德国商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本章未作不同规定的,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适用于两合公司。HGB § 140,参见《德国商事公司法》,胡晓静、杨代雄译,法律出版社,2014,第13页。 德国有多种公司组织形式,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德国商法典》第140条规定的股东除名,适用于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根据该规定,当一个股东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其依公司合同负担的重要义务,或该义务陷入履行不能,且这种重大事由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时,其他股东可提起除名之诉,由法院宣布将该股东除名。被除名股东可以以提起除名之诉时公司的财产状况为节点,请求对公司与被除名股东之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德国于1892年4......
- 信息
- 编委会
- 民法
- 教会财团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 宗教组织法人类型定位及其治理结构研究
- 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 论“部分连带”责任效果的类型化及适用
- 作业合同:服务合同的意大利模式?
- 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则的个性化
- 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 商法
- 除名抑或失权:我国被除名股东的财产权保留研究
- 论股东查阅权
- 与公司比肩:信托在盎格鲁-美利坚商业史中的力量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论间接识别性个人信息规制规则的重构
- 劳动法
- 法律父爱主义视阈下的劳动权保护路径
- 民事诉讼法
- 如何起诉一个机器人
- 国际私法
- 法院地国适用外国国际强制规范的考量要素
- 稿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