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_【奥】汉斯·格罗斯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奥】汉斯·格罗斯
内容节选
主题1方法 第1节 总述M. 古根海姆:《格言式知识的原理》,柏林,1885年。 苏格拉底在与梅诺探讨美德的习得性时,通过梅诺的奴隶证明了先验知识是绝对存在的。他让奴隶计算一个长方形的边长,这个长方形的面积是另一个边长为2英尺(约合61厘米)的长方形的面积的2倍,但是这个奴隶没有任何相关基础知识,苏格拉底也不能直接教他,他必须自己去发现。刚开始奴隶确实给出了一个错误的答案,他回答说该长方形的边长是4英尺,以为两个长方形的边长和面积关系都应该是一样的。结果苏格拉底以胜利者的口吻对梅诺说,实际上,奴隶真心相信自己具备了那些其实他并不具备的知识,然后,苏格拉底用自己独有的方式引导他得出了正确答案。古根海姆引用这位哲学家的逸事是为了说明先验知识的本质 ,在我们慎重考虑该如何对待证人时,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方法中得出与之类似的最简单范例。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大多数人面对任何问题时,都永远坚信自己了解并可以复述事实,即使他们的口气不太确定:“我相信看起来……”这样的迟疑是有弦外之音的。有人说:“我相信……”那仅仅表示他想要说服自己不要相信可能更加了解情况的人提出的别的可能性,但显然,他知道自己的表达方式中暗含着疑虑。但如果涉及的仅是纯粹事实层面的问题(“刚下雨了”“当时是九点”“他的胡子是棕色的”或“当时是八点”),这类事实对叙述者是无关紧要的,而他却用“我相信”这样的词开头,这就表示他真的不肯定。只有包含隐藏的观察、结论和判断的描述才是重要的。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个因素也会形成干扰——幻想。证人声称自己确信无疑其实只是因为他做出了这样的断言,所有的“我相信”“可能”和“貌似”只是针对意外买的保险。 就算对事件没有特别确信和百分之百的保证,人们也常常会做出这样毫无保留的论断。这种日常生活中的情景同样会出现在法庭证人做证时,而且情况会更加严重,尤其是在关键问题上。任何有过亲身经历的人都绝对确信,证人并不知道自己知道些什么。很多论断被提出的时候都显得无比确定。可如果继续做详尽调查,考察论断的立场和来源,就会发现,其实只有很小一部分能站得住脚。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会发生最坚信不疑的信念由于受到挑战而动摇的情况,比如受到猛烈的攻击和遭遇刨根问底的质疑时。那些认真而乐观的人尤为如此。有人讲述一件事,就有人提出疑问,质疑他的确定性,怀疑是否存在欺瞒,于是讲述者就开始动摇。他回忆说,因为丰富的想象力,他相信自己看见的并不是事实本身,最终他承认事情很可能不是他说的那样。在庭审中这种情况更加常见。置身法庭这件事本身就会让大多数人感到兴奋,再想到自己的证言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就让他们更加兴奋;而官员的权威性又会让很多人屈从,压抑自己原本的想法。所以,无论一个人原本多么确信自己证据的真实性,在质疑自己的法官面前他也无法作出任何确定,这又有什么奇怪的呢?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学家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就是直击事实,不能盲目而不假思索地接受证词,也不能摆布证人,使其因为犹豫和怀疑而不敢讲出真相。不过更困难的是像苏格拉底引导梅诺的奴隶那样,引导本来无意作伪、只是因为看错或者做出错误结论的证人讲出真相。坦荡地说出这与法官无关是非常现代化的做法——证人只管做证、证据只管是否被接受、法官只管判断。而法庭的首要责任在于建立事实真相,而仅仅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真相是不够的,况且,如果我们注意到某种观察结果是不实的却置之不理,很可能就使我们缺失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那整件案子就可能大逆转。至少拿出证据的可能性被排除在外了。所以我们也许可以用苏格拉底的方法开展工作。但由于这样做不利于证据的确认,所以我们必须更加谨慎小心。因为我们虽然不是在解答数学问题,但案件往往都比求长方形的面积复杂许多。一方面,只有在极其罕见的情况下我们自己完全不会犯错,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引导别人同意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小心不要妨碍证人提出可能有道理的观点。在相信别人更加了解情况并且有自己的观点的时候,我们最好还是不要提出什么建议,即使平时我们常会抱有这种纯粹的交换意见、虚怀若谷的态度。要是谁可以纠正证人明显错误的观念,引导其发现自己的错误然后说出真相,既达到目的又不会过犹不及,不会对真相附带的信息造成任何一丝减损,那这个人就可称得上我们当中的大师了。参见《H.格罗斯全集》,第6卷,第328页;第8卷,第84页。 第2节 自然科学的方法 如果要问我们应该如何计划自己的工作,使用什么样的方法,那就得承认,仅仅科学地建立自己学科的原理是不够的。想要取得进展就要科学地管理日常工作。每一句话、每次调查、每次正式行动都要满足整个法律体系学科制定的统一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平凡的体力劳动中超脱出来,超越它那让人感觉迟钝的厌烦感、令人烦恼的单调性和对法律与公正的可怕威胁。法学家们研究的只是消亡了的法律语言,不......
- 信息
- “现代犯罪科学系列”概述
- 英文版前言
- 美国版前言
- 英文版译者的话
- 导言
- 上部 证据的主观条件 ——法官的思维活动
- 第一章 接受证据的条件
- 主题1 方法
- 第二章 定义理论的条件
- 主题1 做出推理
- 下部 刑事调查的客观情况 ——被审查人的精神活动
- 第一章 总体情况
- 主题1 关于感官知觉
- 第二章 区分做证的不同情况
- 主题1 总体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