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第五版)_【美】文森特·R.约翰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文森特·R.约翰逊

内容节选

第十一章有限义务:过失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原告诉讼请求的真实性 我们在第二章中就提到过,“精神损害”(emotional distress)包括了很多种类的精神痛苦,主要有:事故发生时遭受的恐惧和震惊、因为毁容或致残而产生的羞辱、因为无法继续以前的生活方式(如无法继续工作、从事锻炼或从事性生活等)而产生的精神抑郁、对将来产生的忧虑、对命运沉浮产生的愤怒等。法律通过多种方式对遭受精神损害的人予以补偿。法律允许受害人就他人因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重大精神损害提起诉讼[严重冒犯之诉(the tort of outrage),见第二章],还允许受害人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要求被告支付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一些非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中(如诽谤、侵犯隐私权、即时威胁等),精神损害通常被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要素而获得赔偿。而过失致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之诉(negligent infliction of severe emotional distress)则为精神损害的补偿提供了另外一种选择。 过失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有在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确属性质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则通常要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例如,在Lewis诉Westing house Electric Corp.[487N.E.2d 1071(Ill.App.Ct.1985)(SATL 5th ed.,p.573)]一案中,法院判定:普通人并不会因被困在电梯中达40分钟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能成立。实际上,美国大多数法院认为,因为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本身尚不足以构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至少在财产损失纯属过失行为所致并且损害发生时原告不在场的情形下,原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原告是就其精神安宁的减少要求赔偿,首先要考虑的是原告诉讼请求的真实性。由于人类精神活动的内在运行机制难以得到确认,如果没有外在因素来佐证原告的一面之词,很难排除原告说谎的可能性。能够证明原告精神活动的外在表现因素有多种形式,例如被告的行为性质极端恶劣,原告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或者确实有外在的身体迹象表明原告内心所遭受的痛苦。 在故意或严重不负责任地致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intentional or reckless in-fliction of severe emotional distress),被告行为的恶劣程度决定了原告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因为只有“极端和无法容忍的”(extreme and outrageous)行为才能成为这类诉讼的依据和理由。严重冒犯之诉中被告的心理状态同样也决定了原告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因为在这一类行为中,被告故意致人精神损害或者对他人的精神感受毫不在乎的心理状态,可以让我们得出这样的合理结论:原告确实遭受了精神损害。 在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精神损害附带于人身伤害),原告所受的身体上的损害至少可以说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是虚假的,因为身体上的损害而可能伴随有精神上的痛苦也在常理之中。原告身体上的损害说明其所声称的精神损害不是捏造的,而且身体上的损害愈是严重,就愈能够说明精神损害的真实性。 在不伴随有身体上损害的过失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中,各州法院根据不同的佐证因素来判定原告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许多法院所采用的标准都是“接触要素”说(impact requirement)。根据这一标准,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被告的过失行为有身体上的接触,即便这种接触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因此,如果被踢出场外的球击中了看台上的某一观众,被击中的观众要比其他观众更有可能遭受精神上的损害,即使被击中的观众并未受伤。适用“接触要素”说所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原告仅和致害行为有细微的接触,这种接触就很难说明原告确实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现在只有极个别州继续坚持“接触要素”说。不过,其他州虽然不再要求原告与被告有身体上的接触,原告与过失行为的身体接触仍然足以减少法院对原告捏造精神损害的怀疑。 许多州的法院判定,原告可以通过精神损害所产生的身体上的症状,如口吃、出汗、情绪激动等,来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例如,Daley诉La Croix[179N.W.2d 390(Mich.1970)]一案就适用了这一规则。被告的车撞倒了路边的电线杆,致使电线掉落到原告的房顶并引发了巨大的爆炸。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原告母子还要求被告对其遭受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虽然原告母子并没有遭受任何身体上的损害。本案中,儿子的证言证明他在事故后明显表现出了精神紧张的状态,而母亲在事发后出现体重减轻、无法从事家务劳动、极度焦虑、易怒等状况,这些证据足以让法官决定将本案提交陪审团以裁定是否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法院认为,只要原告的精神安宁利益之......

  1. 信息
  2. 第五版前言
  3. 第一章 现代侵权责任概论
  4. 第二章 故意侵权概论
  5. 第三章 抗辩与特权
  6. 第四章 损害赔偿
  7. 第五章 过失侵权行为:基本原则
  8. 第六章 过失的证明
  9. 第七章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10. 第八章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1. 第九章 有限义务:不作为
  12. 第十章 有限义务:土地所有人的责任
  13. 第十一章 有限义务:过失造成的精神损害
  14. 第十二章 有限义务:与酒类有关的损害
  15. 第十三章 与节育、怀孕、生育、收养有关的侵权行为
  16. 第十四章 严格责任
  17. 第十五章 产品责任法
  18. 第十六章 基于原告行为的抗辩
  19. 第十七章 共同侵权人
  20. 第十八章 豁免权
  21. 第十九章 时效法
  22. 第二十章 对土地所有或使用的干扰:非法侵入土地和妨害
  23. 第二十一章 虚假陈述
  24. 第二十二章 诽谤
  25. 第二十三章 侵犯隐私权
  26. 译后记
  27. 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