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适度性研究_李明舜 主编;黄晶 执行主编;但淑华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明舜 主编;黄晶 执行主编;但淑华 执行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参见黎敏:《“宪法体系化”再思考——限权宪法原理下的限权原则体系与宪法价值秩序》,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张文显:《21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应遵循基本的原理支撑、核心的价值设定,即符合特定的原则。所谓“原则”,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意涵丰富,但核心是指原理、准则,是“万物变”背后“恒定不变”的规律性准则。法律中的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准则,为法律的具体规则提供本源性、基础性的原理支撑,是法律规范的决定性规则。拉伦茨认为,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原则是“指示方向的标准”,是“具有支配力的法伦理原则”和“一般法律思想”,能够“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法律原则是“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来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准则。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概括性准则,承载着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基本价值,为具体的干预法律规范提供思想基础,是抽象的价值和具体规范的交汇点,在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中发挥立法准则、司法准则和行为准则等功能。 一、预防性干预为主原则 家庭暴力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国家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治理、系统应对,应当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各个阶段全程全方位干预,既需要事先积极预防,也需要事中制止、事后惩戒矫正。其中,相较于事中和事后阶段的被动干预,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应适度向预先干预、早期干预倾斜,即采取“预防性干预为主”的干预原则。 “预防性干预为主”是指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前,积极采取宣传倡导、教育培训等手段,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危害性,增强公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及能力,提升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的依法维权能力,营造人人耻于实施家庭暴力、人人积极“零容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防患家庭暴力于未然。防治家庭暴力,“防”和“治”固然都重要,但“防”胜于“治”。“防”旨在消除家庭暴力,强调源头干预,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最大限度地在事前培养尊重生命的意识和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法律观念;强调社会参与治理,号召全社会远离家庭暴力,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5条第1款将预防为主的原则法律化、规范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该条意味着在“防”与“治”之间,预防为主是更为适度的家庭暴力干预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执法、司法力量和资源,其成本更低、代价更小。预防为主原则的法制化,也要求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将家庭暴力预防作为社会责任积极承担。 预防的理念是对于“家庭暴力零容忍”理念的倡导和强化,预防为主的要义是防患于未然,营造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环境。预防家庭暴力,应积极采取各个层面的预防措施,既包括对可能促成施暴人施暴的社会环境进行预防,培育对家暴“零容忍”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对已有家庭暴力征兆或倾向的个人进行识别和早期干预;还包括对已经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惩戒和矫治等干预。预防家庭暴力,既要一般预防,对社会公众普遍宣传普及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法律,倡导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理念;也需要重点预防,对未成年人开展宣传教育,抓早抓小,培养国民反家庭暴力的观念。预防家庭暴力,既需要在未发生之前进行教育,也需要对已存在的家庭暴力隐患和征兆进行调查评估和危机干预,针对存在家庭暴力苗头和倾向的个人进行早期介入和干预;更需要对已实施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通过采取批评、教育、告诫、警示和感化等方式进行制止和惩戒,以防止行为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当然,对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惩治施暴者也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既是对施暴者再犯的预防,也是对社会公众警示的预防。 二、分级分类干预原则 国家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所采取的干预手段应与家庭暴力的危险程度相适应,其手段具有适度性。为此,应对家庭暴力进行科学分类,区分出不同的危险级别,有针对性地分级采取干预措施。具体而言,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或投诉时应请被害人及时填写家庭暴力危险评估量表,并依据危险评估量表等评估区分高中低风险案件,以迅速辨认所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危险程度,对高危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多机构合作有针对性采取分级预防和处理办法,将高危施暴人及时纳入教育矫治乃至惩戒体系,对高危受害者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分级分类干预有助于根据各类家庭暴力案件之差异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合不同案件的干预方案。徐显明:《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刘权:《目的正当......

  1. 信息
  2. 绪论
  3.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及意义
  4. 第二节 文献综述
  5. 第三节 研究框架、内容及方法
  6. 第四节 特色创新与主要建树
  7. 第一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公权力干预的演进
  8. 第一节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9. 第二节 我国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演进
  10. 第二章 境外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借鉴
  11. 第一节 国际人权框架中家庭暴力的公权力干预
  12. 第二节 境外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
  13. 第三节 境外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特征与启示
  14. 第三章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理据
  15. 第一节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思想基础
  16. 第二节 家庭暴力现状是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现实基础
  17. 第三节 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法理基础
  18. 第四节 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9. 第四章 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内涵
  20.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内涵
  21. 第二节 公权力的内涵
  22. 第三节 适度干预的内涵
  23. 第五章 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与制度体系
  24. 第一节 公权力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
  25. 第二节 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分级分类干预
  26. 第三节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应当建立有效与适当的制度体系
  27. 第四节 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不足与弥补
  28. 第六章 对我国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制度体系适度性的检视
  29. 第一节 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总体评价
  30. 第二节 对公权力预防家庭暴力制度体系的检视
  31. 第三节 对公权力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制度体系的检视
  32. 第四节 对公权力保护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制度体系的检视
  33. 第五节 对公权力惩戒与矫治家庭暴力加害人制度体系的检视
  34. 第七章 提升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制度体系的适度性
  35. 第一节 以“三共”“三治”引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措施的完善
  36. 第二节 完善公权力预防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
  37. 第三节 完善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分级分类干预
  38. 第四节 完善公权力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
  39. 第五节 提升公权力保护和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性
  40. 第六节 完善公权力惩戒与矫治家庭暴力加害人制度
  41. 结论与研究局限
  42.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3. 附录二 其他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44. 附录三 有关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45. 附录四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46. 附录五 《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制定或修订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法规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