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刑法_【德】保罗·克雷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保罗·克雷尔
内容节选
一普通犯与特别犯 普通犯与特别犯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前者是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的犯罪,后者在构成要件层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别身份,在此是指企业的经营者。 设备运营者是对设备的运转、性能和操作具有特定重要影响的人。 是否能够将特别身份“传递”给他人通常取决于《德国刑法》第14条,在此应作简要说明(边码102)。普通犯与特别犯的区分,首先对于公职人员的可罚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别身份,就不能作为正犯而是作为共犯来处罚。对于雇员而言,重要的是对未经许可而启动不是由自己运营的设备的处理。立法采用了两种表述:一是“启动设备的人员”(第327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1至第3项以及第329条第1款第1句、第2句,第2款第1项、第2项),二是“在设备运营期间”(第325条第1款、第2款,第325条a第1款、第2款,第328条第3款第1项)。两者均属于上位概念“运营犯”。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运营犯”概念时就已经暗示了将两者同等对待,尽管对所有“运营犯”的处理是否都适用相同的规则一直争议不断。 (一)第14条中的身份转移Näher Kudlich/Oğlakcıoğlu,Rn.117 ff.;Wittig,§6. Rn.76 ff.Franzheim/PfohlUmweltstrafrecht Rn.396;zur insofern strengen Rspr.s.BGHSt 58,10. 就特别犯而言,所谓组织体责任与组织代表责任起着重要作用。《德国刑法》第14条作为核心规范规定了责任的“向下”转移。 包含特殊身份要素特别是直接要求法人义务的构成要件,应避免处罚漏洞。就此而言,《德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组织体责任,第2、3项规定了有法人代表权的股东和法定代表的责任。第14条第2款第1、2项规定的是允许将职权委托给有意愿的代表,只要他们在企业中具有履行管理职责的特殊地位。第2项的情形需要委托者明确授权,不过该事项通常难以证明。 第14条第2款第3句将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这条对通过公共机构运营如垃圾处理设备等具有重要意义(边码124)。 (二)普通犯与特别犯的区分 1.“设备运营者”与“设备运营期间”BVerfG NJW 1995,186;FischerRn.14 vor§324;Franzheim/PfohlRn.574;FrenzNVwZ 2016,1510,1511;Maurach/Schroeder/Maiwald§58 Rn.24,34.Graf/Jäger/Wittig/BockRn.55 vor§§ 324 ff.;SaligerRn.149;SK-StGB/SchallRn.42 ff.vor§§ 324 ff.;im Wesentlichen auch RengierFS Kohlmann S.225,236. 无差别地将所有“运营犯”(边码101)归类为特别犯向来是流行观点。 反对观点认为,这些要素在不同构成要件中功能不同:各条文中“设备运营期间”要素应是在客观时空方面对适用范围的限制。立法者决定对大气、噪音进行片段性保护,只涉及特定的有害物质。因而只限于设备运营中的危险,但这并非着眼于限制犯罪范围。而含有“设备启动者”用语的构成要件包含未经许可启动设备的情形,由于这些设备不受监控运转因而特别具有需罚性。刑法应保障行政的事前监管,而许可义务只针对设备运营者。此处仅是在将其视为特别犯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2.“违反环境行政法上的义务”FischerRn.14 vor§ 324;FrenzNVwZ 2016,1510,1511;Maurach/Schroeder/Maiwald§ 58 Rn.34.Graf/Jäger/Wittig/Bock Rn.56 vor§§ 324 ff.;Schönke/Schröder/Heine/HeckerRn.25 vor§324 ff.;RengierFS Kohlmann S.225,230 f.SaligerRn.152;SK-StGB/Schall Rn.45f.vor§324 ff. 有时只要条文中含有“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要素,就会直接被视为属于特别犯。 但正确做法是区分对待。关键点在于是否涉及针对特定人的义务,或者是否对于特定人而言是特殊义务。 例如:T用自己的收割机修剪草坪,并制造了巨大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德国联邦污染物排放条例》(Bundesimmissionsschutzverordnung)第8条所允许的分贝。Vgl.zu diesem Beispiel RengierFS Kohlman S.225,230 f.;SaligerRn.152;weitere Beispiele für Jedermann-pflichten bei SK-S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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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 中译本序
- 中文版凡例
- 中文版序言
- Vorwort für die chinesische Ausgabe
- 德文版序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 环境刑法的历史演变
- 二 环境刑法的(辅助性)保障功能
- 三 环境刑法的概念与体系
- 四 环境刑法的法益
- 五 对环境刑法的批判
- 六 环境刑法与经济刑法
- 七 环境刑法的实践
- 第二章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 一 行政从属性的原因
- 二 行政从属性的表现形式
- 三 行政从属性的合宪性问题
- 四 瑕疵行政行为
- 五 非正式行政行为
- 第三章 环境犯罪归属的一般问题
- 一 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归属
- 二 正当化事由
- 三 故意与错误
- 四 过失
- 五 积极悔罪(第330条b)
- 六 加重的环境犯罪行为(第330条)
- 第四章 设备运营中企业、行政部门的责任
- 一 普通犯与特别犯
- 二 企业的刑事责任
- 三 公职人员的刑事责任
- 四 不作为犯中的正犯与共犯
- 第五章 垃圾处理刑法
- 一 未经许可的垃圾处理
- 二 未经许可的垃圾出口(第326条第2款)
- 三 未经运输的放射性垃圾(第326条第3款)
- 四 迷你条款(第326条第6款)
- 五 未经许可启动垃圾处理设备(第327条第2款)
- 六 附论:垃圾运营中诈骗的可罚性
- 第六章 水保护刑法与土地保护刑法
- 一 水保护刑法
- 二 土地污染(第324条a)
- 第七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刑法
- 一 大气污染(第325条)
- 二 制造噪音(第325条a)
- 三 未经许可启动设备(第327条第2款第1项)
- 四 危害受保护区
- 第八章 其他条文
- 一 原子能刑法
- 二 危险物品刑法
- 三 自然保护区刑法
- 四 释放有毒物质(第330条a)
- 附录一 环境刑法中的许可问题
- 附录二 环境法中相关条文对照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键词索引
- 参考文献
-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