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研究_者荣娜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者荣娜

内容节选

4.3 苏联及俄罗斯 4.3.1 苏联 4.3.1.1 制度溯源 1722年俄皇彼得一世在元老院设置总检察长,作为“国家的眼睛”、“国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专门负责监督各地政府机关的行政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随着俄国《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关条例》(Правила инспекционных орган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ой федеративной ССР)的通过,检察机关被正式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1933年颁布的《苏联检察署条例》(Правила советской прокуратуры)明确规定了检察总署垂直领导各地方检察署,而地方检察署隶属于司法人民委员会,受检察机关和司法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4.3.1.2 立法基础 列宁思想是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思想基础,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1928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и)和1961年的《苏联和各联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Сводка гражданских исков СССР и союзных республик)中。在《苏俄民事诉讼法典》(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и)第2条中,规定了检察长认为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又可以以支持者的身份随时参与诉讼。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纲要》(Программы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СССР и республики, входящей в состав республики)中,规定了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公民权利受侵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可以看出,苏联检察长在国家公平正义的维护进程中,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审判行使监督权。 4.3.1.3 检察长参与案件范围 检察长参与案件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况: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亲自参加的案件和总检察长认为必须由检察长参加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参加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选民民单错误、公民失踪或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案件。总检察长认为必须由检察长参加的案件主要包括:国家社会主义财产遭盗窃、集体农庄、强制公民搬迁的案件等。 从检察机关参与的案件范围中可以看出,检察长参与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以起诉者身份主动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中参与诉讼。 4.3.2 俄罗斯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1991年苏联解体以后,一些激进主义改革派认为应将检察权并入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但最终没有成功。《俄罗斯联邦宪法》(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护法机关”。俄罗斯护法机关还包括法院、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内务部、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及律师等。 1992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Закон об инспек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维护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诉讼请求。 4.3.2.1 法律的修改 2000年8月7日,《俄罗斯关于修订和增补〈苏联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россии о внесении поправок в 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СССР и дополнении к нему)删去了1964年《苏联民事诉讼法典》(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советского союза)中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2003年2月,俄罗斯开始实施《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该法规定了检察长在维护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请求等利益方面享有诉权。现行的《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и)就规定,检察长在发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不仅可以亲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 4.3.2.2 参与方式 (1)检察机关可以以起诉人身份直接提起诉讼,即通过递交申请的方式来提起诉讼,由检察长先行进行陈述,提出诉求和证据。 (2)关于法院认为检察长必须参加的诉讼,应将诉讼的审理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书送交检察长。法院认为检察长必须参加的案件主要包括:居住地迁出案件,劳动合同终止恢复工作案件,劳动义务中......

  1. 信息
  2. 1. 导论
  3. 1.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
  4. 1.3 本书的基本框架
  5. 1.4 本书的主要研究方法
  6. 1.5 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7. 1.6 基本概念的界定
  8. 2. 检察机关履行公共利益监督职责的变迁与代表性理论
  9. 2.2 检察机关履行公共利益监督职责的代表性理论
  10. 2.3 立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宪法功能
  11. 3.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
  12. 3.2 地方检察机关创新公益诉讼办案机制
  13. 3.3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
  14. 3.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破冰”案例
  15. 3.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6. 3.6 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情况
  17. 3.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数据分析
  18. 3.8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征分析
  19. 4. 国外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情况
  20. 4.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情况
  21. 4.3 苏联及俄罗斯
  22. 4.4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之总结
  23. 4.5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借鉴
  24.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
  25. 5.2 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积极程度不高
  26. 5.3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
  27. 5.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成本的困扰
  28. 5.5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并未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29. 5.6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具体困境分析
  30. 6. 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对策研究
  31. 6.1 认清发展态势,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32. 6.2 突出民事行政部门的重要地位,增加检察机关的话语权
  33. 6.3 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4. 6.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诉讼程序
  35. 6.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负担及赔偿制度
  36. 6.6 加强类案指导,给法院判案提供参照和参考
  37. 6.7 把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纳入绩效考评
  38. 6.8 行政和法检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公益诉讼
  39. 主要参考文献
  40. 论文
  41. 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