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精选_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4月2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鸣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邀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各方面意见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基础性的法律,一方面要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制度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另一方面对有些新问题要有原则性规定,为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有的地方提出,环境污染有地域性特点,国家立法要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使地方立法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环境保护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4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几次审议修改,完善了环境保护的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针对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具体措施,尽量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修订草案对环境保护宣传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已作了相应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二是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三是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展这项工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增加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三、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广、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一些意见建议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四、关于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有些常委委员和环境保护部提出,目前在环保执法一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其执法权限,导致实践中执法不力,建议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五、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有关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建议本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落实这项必要的强制措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六、关于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有的代表提出,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推进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工作,建议本法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七、关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目前我国对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环境保护部建议本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
- 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环境监察办法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