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第三版)_【德】克劳斯·菲韦格;安娜·勒特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克劳斯·菲韦格;安娜·勒特尔

内容节选

案例十六脱手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案件事实K 经营一家家用电器专卖店。他有一批总价为15000欧元的录像机被偷。A是批发商V的雇员,平常办事挺细心。V先是通过A的代理以5000欧元的价格取得了这一批录像机,又通过A将录像机卖了出去。尽管A已察觉录像机的价格低得离奇,却懒得去细究录像机的来源。因企业规模大, V亦无力一一过问这类买进卖出。 通过将这批录像机卖给各位消费者,V取得了12000欧元的价金。后来, K得知V曾买卖他的失窃物,向V为失窃的录像机请求赔偿。 可否? 案例来源及深入学习的提示 BGHZ 32,53=NJW 1960,860;Baur/Stürner SachenR§52 Rn. 25 ff.;Brehm/Berger SachenR§8 Rn. 8 ff.;Westermann/Gursky/Eickmann SachenR§46;Wilhelm SachenR Rn. 1243 ff. Vieweg/Werner SachenR§8 Rn. 13,26 f.,61. 考点 在“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则”中占有辅助人的恶意(深化) 民法典第987条以下与民法典第823条以下的关系(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85条第2款对非权利人之处分的追认(基础) 利益状况译者注:Gegenleistung,在买卖合同中,对待给付专指支付价金。 因录像机失窃并被V转卖他人,K欲向V请求偿还录像机之价值。出于现实原因,对于K来说,较之于向众多消费者一一说明情况,直接向V主张权利成功的概率更大。相反,V关心的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向K偿还录像机的价值,因为V自己已经为录像机完成了对待给付 。V觉得,K应该直接找消费者或者去找小偷。 解答 一、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第681条第2句、第667条,K对V的请求权,额度为12000欧元 由于V非为“不法管理他人事务”,而是误把他人之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故应排除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二、K对V基于民法典第989条、第990条第1款的请求权,额度为12000欧元 (一)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第986条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基础(Vindikationslage) 首先,在请求权产生之时,亦即在转卖之时,K与V之间须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基础,易言之,K须为所有人,而V须为无权占有人。 1. K的所有权 最初,K是录像机的所有人。对K而言,录像机属于脱手物,因此, K未丧失所有权,V和消费者也没有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第1句)。因此,K始终享有录像机所有权。 2. V的占有 在转卖之时,V为占有人;A是V的雇员,作为民法典第855条意义上的占有辅助人,其对物的支配应归咎(zurechnen)于V。 3. 根据民法典第986条,无占有本权 基于V与小偷缔结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64条以下,通过A的代理),V不享有相对于K的占有本权[债的相对性,参见案例五之“一、(三)2.(2)”]。 (二)对占有本权之欠缺为恶意;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 另外,对于取得占有时的占有本权之欠缺,V亦须为恶意,[在取得占有之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占有本权之欠缺]会带来不利后果。不同的是在取得占有之后,只有明知占有本权之欠缺才会产生不利后果(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2句)[对此参见案例十五之“一、(三)”]。 1. V自己的恶意 V可以认为,他是通过平时挺靠谱的雇员A取得了录像机所有权,并因此而享有占有本权。V既非明知亦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占有本权之欠缺,所以,他自己非为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1句、第932条第2款意义上的恶意。 2. A之恶意的归咎(Zurechnung) 或许,V应将其雇员兼占有辅助人A的恶意归咎于自己。 (1)A之恶意(Bösgläubigkeit) 尽管原则上不存在一般性的调查义务(Nachforschungspflicht),但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若有特殊的怀疑事由(Verdachtsgründe),相关当事人可能会因此而负有调查义务,在违反这一义务时会构成恶意。本案中,由于录像机的价格过低,A应该能想到录像机可能来路不正,从而既不能为V取得所有权也不能为V取得占有之本权。尽管价格明显偏低,A仍未请对方出示产品来源证明,因此,A对占有本权之欠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1句、第932条第2款)。 (2)占有辅助人之恶意可归咎于占有主 最后,A的恶意须可归咎于V。在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的框架下,占有辅助人(民法典第855条)之恶意应归咎于占有主(Besitzherr),大家对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归咎的法律基础、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归咎,却有争议。 部分文献认为,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1条,因为民法典第989条、......

  1. 信息
  2. 总序
  3. 第三版前言
  4. 第二版前言节录
  5. 第一版前言节录
  6. 译者说明
  7. 缩略语列表
  8. 案例一 遗失物的占有
  9. 案例二 占有人的自助行为
  10. 案例三 承租人无权占有与出租人的自助权
  11. 案例四 自我交易之禁止与例外
  12. 案例五 押金瓶:所有权之归属
  13. 案例六 瑕疵同一及所有物返还
  14. 案例七 借第三人之手取得所有权
  15. 案例八 所有权保留与一物二卖
  16. 案例九 所有权保留与中间处分
  17. 案例十 自表见被指令人处善意取得
  18. 案例十一 连环转让中的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与善意取得
  19. 案例十二 非权利人的回首取得与“买回”
  20. 案例十三 动产与土地附合的法律后果
  21. 案例十四 加工及其法律后果
  22. 案例十五 加工、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23. 案例十六 脱手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24. 案例十七 留置权作为占有之本权
  25. 案例十八 擅自变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
  26. 案例十九 无形侵害致损
  27. 案例二十 住宅所有权与观念上的无形侵害
  28. 案例二十一 物保与人保竞合时的追偿
  29. 案例二十二 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30. 案例二十三 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31. 案例二十四 所有权保留与相互矛盾的一般交易条款
  32. 案例二十五 连环让与担保
  33. 案例二十六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土地登记簿更正请求权
  34. 案例二十七 向未成年人赠与设有权利负担的土地
  35. 案例二十八 土地连环转让与善意取得
  36. 案例二十九 土地连环转让与土地登记簿更正请求权
  37. 案例三十 土地共有份额的善意取得与交易行为
  38. 案例三十一 被登入土地登记簿的民事合伙
  39. 案例三十二 预告登记与一物二卖
  40. 案例三十三 先位继承与善意无负担取得
  41. 案例三十四 预告登记内容的更新
  42. 案例三十五 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的分离
  43. 案例三十六 土地债务与被担保债权的分离
  44. 案例三十七 针对土地债务和债权的抗辩权
  45. 案例三十八 先买权及其行使
  46. 内容索引
  47.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