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第三版)_【德】克劳斯·菲韦格;安娜·勒特尔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德】克劳斯·菲韦格;安娜·勒特尔
内容节选
案例十六脱手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案件事实K 经营一家家用电器专卖店。他有一批总价为15000欧元的录像机被偷。A是批发商V的雇员,平常办事挺细心。V先是通过A的代理以5000欧元的价格取得了这一批录像机,又通过A将录像机卖了出去。尽管A已察觉录像机的价格低得离奇,却懒得去细究录像机的来源。因企业规模大, V亦无力一一过问这类买进卖出。 通过将这批录像机卖给各位消费者,V取得了12000欧元的价金。后来, K得知V曾买卖他的失窃物,向V为失窃的录像机请求赔偿。 可否? 案例来源及深入学习的提示 BGHZ 32,53=NJW 1960,860;Baur/Stürner SachenR§52 Rn. 25 ff.;Brehm/Berger SachenR§8 Rn. 8 ff.;Westermann/Gursky/Eickmann SachenR§46;Wilhelm SachenR Rn. 1243 ff. Vieweg/Werner SachenR§8 Rn. 13,26 f.,61. 考点 在“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则”中占有辅助人的恶意(深化) 民法典第987条以下与民法典第823条以下的关系(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85条第2款对非权利人之处分的追认(基础) 利益状况译者注:Gegenleistung,在买卖合同中,对待给付专指支付价金。 因录像机失窃并被V转卖他人,K欲向V请求偿还录像机之价值。出于现实原因,对于K来说,较之于向众多消费者一一说明情况,直接向V主张权利成功的概率更大。相反,V关心的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向K偿还录像机的价值,因为V自己已经为录像机完成了对待给付 。V觉得,K应该直接找消费者或者去找小偷。 解答 一、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第681条第2句、第667条,K对V的请求权,额度为12000欧元 由于V非为“不法管理他人事务”,而是误把他人之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故应排除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第1款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二、K对V基于民法典第989条、第990条第1款的请求权,额度为12000欧元 (一)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第986条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基础(Vindikationslage) 首先,在请求权产生之时,亦即在转卖之时,K与V之间须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基础,易言之,K须为所有人,而V须为无权占有人。 1. K的所有权 最初,K是录像机的所有人。对K而言,录像机属于脱手物,因此, K未丧失所有权,V和消费者也没有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第1句)。因此,K始终享有录像机所有权。 2. V的占有 在转卖之时,V为占有人;A是V的雇员,作为民法典第855条意义上的占有辅助人,其对物的支配应归咎(zurechnen)于V。 3. 根据民法典第986条,无占有本权 基于V与小偷缔结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64条以下,通过A的代理),V不享有相对于K的占有本权[债的相对性,参见案例五之“一、(三)2.(2)”]。 (二)对占有本权之欠缺为恶意;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 另外,对于取得占有时的占有本权之欠缺,V亦须为恶意,[在取得占有之时,]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占有本权之欠缺]会带来不利后果。不同的是在取得占有之后,只有明知占有本权之欠缺才会产生不利后果(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2句)[对此参见案例十五之“一、(三)”]。 1. V自己的恶意 V可以认为,他是通过平时挺靠谱的雇员A取得了录像机所有权,并因此而享有占有本权。V既非明知亦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占有本权之欠缺,所以,他自己非为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1句、第932条第2款意义上的恶意。 2. A之恶意的归咎(Zurechnung) 或许,V应将其雇员兼占有辅助人A的恶意归咎于自己。 (1)A之恶意(Bösgläubigkeit) 尽管原则上不存在一般性的调查义务(Nachforschungspflicht),但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若有特殊的怀疑事由(Verdachtsgründe),相关当事人可能会因此而负有调查义务,在违反这一义务时会构成恶意。本案中,由于录像机的价格过低,A应该能想到录像机可能来路不正,从而既不能为V取得所有权也不能为V取得占有之本权。尽管价格明显偏低,A仍未请对方出示产品来源证明,因此,A对占有本权之欠缺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第1句、第932条第2款)。 (2)占有辅助人之恶意可归咎于占有主 最后,A的恶意须可归咎于V。在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的框架下,占有辅助人(民法典第855条)之恶意应归咎于占有主(Besitzherr),大家对这一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归咎的法律基础、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归咎,却有争议。 部分文献认为,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831条,因为民法典第989条、......
- 信息
- 总序
- 第三版前言
- 第二版前言节录
- 第一版前言节录
- 译者说明
- 缩略语列表
- 案例一 遗失物的占有
- 案例二 占有人的自助行为
- 案例三 承租人无权占有与出租人的自助权
- 案例四 自我交易之禁止与例外
- 案例五 押金瓶:所有权之归属
- 案例六 瑕疵同一及所有物返还
- 案例七 借第三人之手取得所有权
- 案例八 所有权保留与一物二卖
- 案例九 所有权保留与中间处分
- 案例十 自表见被指令人处善意取得
- 案例十一 连环转让中的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与善意取得
- 案例十二 非权利人的回首取得与“买回”
- 案例十三 动产与土地附合的法律后果
- 案例十四 加工及其法律后果
- 案例十五 加工、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 案例十六 脱手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
- 案例十七 留置权作为占有之本权
- 案例十八 擅自变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
- 案例十九 无形侵害致损
- 案例二十 住宅所有权与观念上的无形侵害
- 案例二十一 物保与人保竞合时的追偿
- 案例二十二 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 案例二十三 期待权的善意取得
- 案例二十四 所有权保留与相互矛盾的一般交易条款
- 案例二十五 连环让与担保
- 案例二十六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土地登记簿更正请求权
- 案例二十七 向未成年人赠与设有权利负担的土地
- 案例二十八 土地连环转让与善意取得
- 案例二十九 土地连环转让与土地登记簿更正请求权
- 案例三十 土地共有份额的善意取得与交易行为
- 案例三十一 被登入土地登记簿的民事合伙
- 案例三十二 预告登记与一物二卖
- 案例三十三 先位继承与善意无负担取得
- 案例三十四 预告登记内容的更新
- 案例三十五 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的分离
- 案例三十六 土地债务与被担保债权的分离
- 案例三十七 针对土地债务和债权的抗辩权
- 案例三十八 先买权及其行使
- 内容索引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