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_刘晓军;冯颖仪;梁承雍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晓军;冯颖仪;梁承雍 主编
内容节选
44.执行重整计划中管理人应扮演什么角色及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法院观点】 出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方案应当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进行监督。 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与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处于中立的地位,以善意管理人的角色对债务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债务人不认真履行重整计划方案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某某、姚某某、任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沙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沙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A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依法成立,2016年12月21日沙河市人民法院裁定通过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投资人B公司并未如实出资、恢复生产经营,而是故意变卖公司资产,擅自变更工商登记,A公司管理人更是未履行监督职责。 法院认为:三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及上诉状中称,是以A公司原股东和A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的本案诉讼。如果三上诉人以A公司原股东身份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那么依照规定,三上诉人因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因为重整方案通过后,A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股东变更手续,三上诉人已经不是A公司的股东,也就不再享有对A公司的相关股东权益。如果三上诉人是以A公司债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通过的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由A公司负责执行,A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如果A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三上诉人认为A公司并没有按照重整计划采取重整行为,可向原审法院请求终止A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重整计划被法院批准后,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普遍约束力。重整计划的执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主体,即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首先,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但必须受管理人的监督。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能够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但是,由债务人作为唯一执行主体,会导致在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选择性,一旦债务人没有尽到自己的执行义务,只能由法院宣布重整失败,进而宣布公司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本案中的债务人与管理人均未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反而采用变卖公司资产、转移债务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其中固然有债务人的懈怠和管理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的原因,但也有作为债权人的上诉人未充分履行自身监督职权的原因。 为此,我们认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作为债权人,可以从以下方面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积极向人民法院推荐合适的管理人; 二是协助人民法院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人,从实践来看,破产重整中的战略投资人多为以完善战略布局、延长产业链为目的的同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以及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国有企业; 三是充分利用表决权这一筹码,促使战略投资人尽快作出支付清偿资金的承诺,以实现债权清偿这一最终目的; 四是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发挥好监督作用,时刻关注企业的运行状态。 总之,债权人应当熟悉了解、善于运用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本身无法履行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监督懈怠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直接向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法院起诉,终止重整程序,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 信息
- 第一部分 破产清算
- 1.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交易财产的,管理人是否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 2.什么时间节点为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
- 3.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 4.哪些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无效?
-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应如何处理?
- 6.职工破产债权包括哪些内容?
- 7.财产的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条件?
- 8.尚未履行交付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是否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方案?
- 9.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如何判断消费性买受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 10.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 11.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方取得债务人的债权的,能否与债务人抵销互负债务?
- 12.执行费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还是普通债权受偿?
- 13.哪些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 14.共益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 15.管理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16.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通过起诉确认债权?
- 17.债权人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管理人出具结论前是否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提起债权之诉?
- 18.申报债权金额与起诉债权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 19.破产程序中,法院能否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进行实体审查?
- 20.职工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 21.对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裁定的债权确认,是否可提出异议?
- 22.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尚未通过的财产方案,经法院裁定通过后,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债权人如何救济?
- 23.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 24.税收债权与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 2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 26.变价破产财产可以不通过拍卖进行吗?
- 27.破产财产分配一定要通过货币形式吗?
- 28.存在未决诉讼,则是否要等所有诉讼终结方可进行财产分配?
- 29.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可以分多次实施?
- 30.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 31.破产程序的终结裁定何时作出?
- 32.管理人的工作结束时间节点是何时?
- 33.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是否也已消除?
- 第二部分 重整
- 34.何人有权提起重整申请?
- 35.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 36.破产重整的原则是什么?
- 37.重整期间能否为继续经营的借贷提供担保?
- 38.重整期间的取回权如何行使?
- 39.何种情况下,法院应终止重整程序?
- 40.重整计划制订有几种模式?
- 41.重整计划包括哪些内容?
- 42.重整计划中分组表决应如何分类?
- 43.分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法院可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 44.执行重整计划中管理人应扮演什么角色及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 45.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有哪些影响?
- 46.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得清偿是否有效?未清偿部分如何处理?
- 47.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是否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 48.上市公司破产重组中出资人权益保护如何实现?
- 49.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则是什么?
- 50.上市公司重组应由哪的法院管辖?
- 51.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是怎样的?
- 52.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信息保密和披露如何处理?
- 53.上市公司重整涉及行政许可部分应如何处理?
- 第三部分 和解
- 54.重整与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 55.破产和解的原则是什么?
- 56.和解由谁提出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 57.债权人会议怎样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 58.如何认定破产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地位及其职责?
- 59.如何认定经法院裁定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 60.和解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 61.执行不能到破产和解怎样转换?
- 62.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债权人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和解协议?
- 63.和解计划执行完毕,之前按照和解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是否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 6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 第四部分 自然清算
- 65.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 66.清算组如何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 67.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68.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69.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该由谁承担何种责任?
- 70.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注销登记,应承担什么责任?
- 71.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7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 第五部分 强制清算
- 73.法人解散后,什么情形下债权人或股东有权申请法院对法人进行强制清算?
- 74.对于强制清算案件,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 75.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能否同时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 76.强制清算案件受理后,申清算组成员如何构成?
- 77.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人对于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 78.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否转为破产清算?
- 79.强制清算案件中,是否可以对被清算主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80.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的议事机制是什么?
- 81.合伙企业是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 82.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 8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申请人能否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 84.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85.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发现股东仍有尚未实缴的出资,清算组是否应当予以追缴?
- 86.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有哪几种情形?
- 87.强制清算案件中,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主要负责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程序该如何处理?
- 88.强制清算案件终结后,清算公司具备可以继续清算的情形,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清算?
- 附录 破产清算流程图